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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法治通论」税务行政诉讼——税务行政诉讼的程序

 庆亮trj21bcn0z 2017-11-24

三、税务行政诉讼的程序

(一)税务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税务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与税务行政复议一致。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征税行为、税务行政许可和审批、税务行政强制、税务行政处罚、其他税收管理行为、税务行政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以及其他涉税具体行政行为。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税务机关的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1)税务抽象行政行为,包括税收部门规章和其他税收规范性文件。(2)税务内部行政行为,包括税务机关对税务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3)税务行政调解行为,例如上级税务机关对下级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涉税争议进行调解的行为。(4)不具有强制力的税务行政指导行为,例如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咨询税收业务问题的答复。(5)其他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税务行政行为,例如税务机关就税收违法案件查处情况据实答复案件检举人的行为。

(二)税务行政诉讼的管辖

税务行政诉讼的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税务行政诉讼案件的职责分工和权限划分,分为法定管辖和裁定管辖。

1. 法定管辖

法定管辖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税务行政诉讼的管辖法院,包括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1)级别管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税务行政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税务行政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税务行政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税务行政案件。

(2)地域管辖。地域管辖按照“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分为以下几种情形:一是普通管辖。一般税务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是专属管辖。因不动产提起的税务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是选择管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

2. 裁定管辖

裁定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依法自行决定案件的管辖权,分为移送管辖、指定管辖和移转管辖。但在实践中税务行政诉讼案件裁定管辖的情形相对较少。

(1)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不得再行移送。

(2)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以裁定的方式,就某一具体案件指定某一下级人民法院管辖。

(3)移转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将自己有管辖权的税务行政案件在上下级法院之间变更管辖权,分为上移管辖和下移管辖。

(三)一审程序

1. 起诉和受理

起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原告是认为涉税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是有明确的被告;三是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是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五是纳税争议案件已经过行政复议程序(但复议机关不受理复议申请或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复议决定的不在此限);六是原告在诉讼时效内提起税务行政诉讼。

税务行政诉讼时效分为以下两类情形:一是未经复议直接诉讼的案件,其诉讼时效为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税务机关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和诉讼时效的,诉讼时效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诉讼时效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诉讼时效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但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诉讼时效从作出之日起最长不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最长不超过5年。二是经复议后又起诉的案件,分为两种情形:(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税务行政复议决定起诉的,诉讼时效为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2)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诉讼时效为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税务行政复议决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诉讼时效的,诉讼时效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诉讼时效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后应对案件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进行审查,并在7日内立案或者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2. 审理

人民法院审理税务行政诉讼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3人以上的单数。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原因外,税务行政案件应公开审理。

人民法院应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涉税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和依据。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税务机关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人民法院审理税务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参照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政府规章。人民法院认为地方政府规章与部门规章不一致的,以及部门规章之间不一致的,由最高人民法院送请国务院作出解释或者裁决。

3. 判决或裁定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经过审理作出第一审判决或裁定:(1)起诉不符合法定要件的,裁定驳回起诉。(2)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3)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不宜判决维持或驳回诉讼请求的,可以判决确认合法或者有效。(4)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5)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或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或者无效的,判决确认违法或无效。(6)被诉税务机关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7)被诉税务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但责令其履行已无实际意义的,判决确认违法。(8)税务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9)起诉被告不作为的理由不成立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的、或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法律和政策变化需要变更或废止的,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10)涉税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撤销会带来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的重大损失的,判决确认违法,并责令税务机关采取补救措施,承担赔偿责任。

(四)二审程序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提出上诉,应当按照其他当事人或者诉讼代表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5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其他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在收到上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出答辩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副本送达当事人。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5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认为事实清楚的,可以实行书面审理。人民法院应当对原审人民法院的裁判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查,并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1)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3)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

(五)再审程序

再审程序又称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对其进行重新审查的程序。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是否再审。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六)执行程序

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税务机关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税务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赔偿金,通知银行从该税务机关的账户内划拨;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税务机关按日处50~100元的罚款;向该税务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拒不履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税务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此外,人民法院判决税务机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本文摘自杨志强主编的《税收法治通论》第369页至37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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