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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期权 | 期权漫谈之合约调整

 罗宋汤的味道 2017-11-25

证券分红是投资者作为股东投资所享受的股利,一般有现金股利和证券股利两种形式,在进行红利发放同时,证券所代表的价值发生变动,故此需要除权除息。证券分红本身是极为便捷的,但是当存在以其为标的的期权时,证券分红将会带来“幸福的小小烦恼”。

2017年11月10日华夏基金发布了上证50ETF于11月28日除息分红的公告,预示着期权合约将迎来新的调整。

下面我们来谈谈50ETF除息分红时,期权交易需要关注的要点。

合约标的发生除权、除息的,本所在除权、除息当日,对该合约标的所有未到期合约的合约单位、行权价格进行调整,并对除权、除息后的合约标的重新挂牌新的期权合约。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交易规则》第十二条

从制度规则看50ETF除息时有两个变化,一是未到期合约的调整,二是新合约的挂牌。新合约挂牌是按照期权合约基本条款制定,那么合约调整又是怎么进行的呢?

合约标的除权、除息的,期权合约的合约单位、行权价格按照下列公式进行调整:

新合约单位=[原合约单位×(1+流通股份实际变动比例)×除权(息)前一日合约标的收盘价]/[(除权(息)前一日合约标的收盘价格-现金红利)+配股价格×流通股份实际变动比例]

新行权价格=原行权价格×原合约单位/新合约单位

调整后的合约单位,按照四舍五入的原则取整数;调整后的行权价格,按照四舍五入的原则取小数,合约标的为股票的,保留2位小数,合约标的为交易所交易基金的,保留3位小数。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交易规则》第十三条

本次公告的50ETF分红方案为现金方式0.54元/10分基金份额,也就是按照0.054元/份发放分红。权益登记日为2017年11月27日,即以11月27日50ETF的收盘价确定最终的合约调整方案。以11月21日价格为例,50ETF收盘价为3.046元,50ETF购12月3000合约,按照交易规则分红后,原50ETF购12月3000合约简称变为50ETF购12月2947A。

新合约单位=[10000×3.046]/[3.046-0.054]

≈10180

新合约行权价=3.000×10000/10180

≈2.947

那么这样的合约调整对交易有哪些影响呢?

首先是期权合约数量的影响,因为合约调整以及合约新挂,可交易的期权合约增多,交易更加分散。其次是期权价格的变化,因为标的除息合约调整,新合约单位增加,期权价格有所降低。但这些对交易影响不大,合约调整真正的风险点在于期权的备兑持仓和行权交收。

对于已经持有备兑持仓的投资者,原先1张备兑头寸锁定10000份50ETF,由于合约调整后合约单位变化,需要锁定10180份(上述举例)50ETF,若投资者未补足相应的证券数量,则将面临备兑证券数量不足而平仓的风险。

在行权交收过程中亦是如此,当持有调整后合约投资者的认沽合约行权或认购合约被指派,若投资者未按照新合约单位补足证券数量,则将面临行权委托失败或被指派的交付证券数量不足或挤占其他备兑持仓导致备兑证券数量不足风险。

证券分红时,我们在为收到红利而喜悦的同时,应关注期权合约变化及自身持仓头寸情况,及时补足证券数量,避免引起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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