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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差评被删?专家建言电子商务法

 好好学习bns 2017-11-25

  中国第一部电子商务领域的综合法律——电子商务法草案10月末第二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中国消费者协会11月22日下午在京召开电子商务法草案与消费者权益保护专题座谈会,与会专家、学者就如何保障电子商务消费者的评价权、信息安全、押金或预付金安全、纠纷调解等热点问题给出了建议。

如何保障消费者的评价权?

《电子商务法(二审稿)》第33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删除消费者对其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评价。但是,消费者使用侮辱性、诽谤性语言或者明显违背事实进行评价的除外。

考虑平台经营者有删除评价的可能,应对其删除行为进行同等限制,北京市消费者协会秘书长杨晓军则建议在上述条款“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后增加“和平台内经营者”。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认为,消费者给出差评的时候,基本上是心里很愤怒的时候,措辞难免不理智,有些是网络语言或者稍微尖锐的语言,不应该算侮辱性、诽谤性,如果允许删除这种评价,相当于没有差评的选择。

如何保护消费者信息安全?

《电子商务法(二审稿)》有多条规定涉及电商平台用户的信息安全。比如第68条规定,未明示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的方式和程序,或者对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设置不合理条件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违反前款规定的平台内经营者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指出,在调研过程中发现,在某个网站注销用户信息非常麻烦。虽然网站显示该用户不存在了,但后台所有数据是否彻底删除,用户无从知晓。朱巍建议上述条款就注销的标准做出深度描写,予以明确规范。

此外,第22条规定,国家有关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要求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有关电子商务数据信息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提供。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护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的数据信息的安全。

朱巍指出,上述条款中 “国家有关部门”的范围太过宽泛,应该做一个限定。在《网络安全法》中,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要求提供相关数据的国家有关部门,是指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

电子商务平台先行赔偿如何明确?

《电子商务法(二审稿)》第51条规定,消费者要求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承担先行赔偿责任的,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做出了如下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

北京市潮阳律师事务所胡钢律师建议在电子商务法中明确“具有市场优势地位的平台经营者应当承担先行赔付责任”。他强调“直接承担”,而非“不能提供平台内经营者的真实的名称、地址的”才承担。

行业组织规定他的调解权是不是合适?

《电子商务法(二审稿)》第53条规定, 电子商务争议可以通过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组织、行业协会或者其他依法成立的调解组织调解,向有关部门投诉,提请仲裁机构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方式解决。

行业协会,作为争议双方的一方的组织参与调解,能否做到公平?中国政法大学开放教育办公室主任吴景明认为,只有独立的第三方才有资格进行调解。行业协会作为居间人不是独立第三方,赋予其这个权力是否合适,显然存疑。

胡钢建议,仲裁者应该由市场监管机关人员、消委会人员、有专业能力的专家律师等志愿者共同组成。这样一个完全脱离了利益关系的调解才能被消费者接受,才能发挥快速有效调解。

如何防止消费者预付金被随意划走?

最近发生多起电子商务领域收取预付费之后平台资金链断裂、停止运营,消费者押金、预付费难以返还的情况,《电子商务法》是否需要增加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预付式收费行为的规制以保障消费者财产安全?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教授张严方认为,共享单车平台押金的交付属于消保法里谈到的格式条款或者“霸王条款”,用户如果不交押金就无法用这车。

张严方解释了押金和预付金的区别。押金是当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之后用来承压债务的,是不可以用来消费的。预付金是可以用的,可以移动的。

张严方建议电子商务法中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对预收资金进行存管并确定一家商业银行的账户作为资金存管账户,并与存管银行签订资金存管协议,存管资金比例为预收资金的20%-25%。经营者为主营业务发展可申请支取存管资金。消费者要求提供预收资金存管相关信息的,经营者不得拒绝。 

(责编:王政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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