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到网购,相信伙伴们都不陌生,现在很多网站为了吸引客户,经常会有购物返利的活动,甚至除了某宝以外,出现了专门返利的购物网站,那么作为企业来说,发生销售返利时又应该如何处理呢?今天就随小编一起来看一下吧。 为激励经销商,很多企业都会制定返利奖励政策,目的是通过返利来调动其积极性。返利是指厂家根据一定的评判标准,以现金或实物的形式对经销商进行奖励,它具有滞后兑现的特点。通过对销售返利的处理降低本企业的销售收入,从而降低销售利润。 在商业活动中,为了达到促销和及时回款的目的,企业通过采取以下方式: 1. 折扣销售,包括商业折扣、现金折扣及销售折让; 2. 商业返利,以平价低于进价销售,它包括现金返利和实物返利两种。 按照相关税收政策的规定,生产企业从销售企业那里取得的返利收入发票有两类,一类是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的各种返还收入,应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一类是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经销企业向生产厂家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应开具服务业发票。 销售返利涉及到销售方和购买方,因此双方的账务处理也有所不同: 1. 销售方: 在实践当中,不少企业往往把销售返利发票开成“劳务费”,这样做将会是企业面临税务风险。 1. 生产厂家要多缴增值税 “销售返利”实质上就是企业的销售折扣。生产厂家在销售货物的实际收入为扣除”返利”后的余额。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而生产厂家取得的“劳务费”返利发票由销售企业单独开具,这显然不符合“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条件。所以,对生产厂家给予销售企业的销售“返利”部分就不允许抵减其销售额,从而增加了生产厂家增值税负担。 2. 生产厂家的促销费将不能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销售折扣在计征所得税时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规定:“一、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销售折扣,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征收所得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则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二、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回扣其支出不得在所得税前列支”。因此,销售额与销售返利并未在同一张发票上反映,生产厂家支付给销售企业的“促销费”,不能享受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的税收优惠。 3. 交易双方都违法发票管理规定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和相关规定,销售企业为增值税纳税人,如果其为生产企业开具“劳务费”发票,就应当是以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为前提,如果没有,其不论是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的服务业发票还是自开的服务业发票,其发票开具的内容与事实不符,属于”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税收违法行为;而作为生产厂家,要求销售企业变更发票名称的做法也同样是税收违法行为,属于“未按规定取得发票”。双方都有可能被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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