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共建筑安全疏散距离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m)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疏散门或安全出口不少于2个的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其室内任一点至最近疏散门或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30m。 2.厂房3.其他建筑 | 疏散距离 | 地铁 | 设备与管理用房直接通向疏散走道的疏散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当房间疏散门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时,疏散门与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40m,当房间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时,其疏散门与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22m。 | 火力发电厂 | 配电装置室内最远点到疏散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15m。 | 飞机库 | 最远工作地点到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75.0m。 | 汽车库 | 汽车库室内任一点至最近人员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不应大于45m,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其距离不应大于60m,对于单层或设置在建筑首层的汽车库,室内任一点至室外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60m。 | 洁净厂房 | 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14)的要求,同厂房(一二级) | 人防工程 | (1)房间内最远点至该房间门的距离不应大于15m; (2)房间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距离:医院应为24m,旅馆应为30m,其他工程应为40m。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房间,其最大距离应为上述相应距离的一半; (3)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和阅览室等,其室内任意一点到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宜大于30m;当该防火分区设置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疏散距离可增加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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