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懂保险的看过来!2条法则 3个案例:详述保险中的合理期待原则

 昵称30970841 2017-11-27


老规矩:先抛出问题



男默女泪

卖保险的表示呵呵

专科医师表示关我鸟事

精算师表示我有保持沉默的权利

保险公司表示这锅我不背,条款是由保险行业协会和医师协会统一制定的,出门请右拐




问女何所思  问女何所忆


消费者最担忧的是条款里设陷阱,理赔时玩文字游戏。毕竟保险合同中对疾病的定义是格式化的条款,保险公司既是条款的制定者,也是条款的执行者。面对保险公司的这种双重身份,消费者处于天然的弱势方。


发现问题,并解决问题

是同宸风控部秉承的创作原则。2则法条+3个判例,看衙门怎么治!威武!

 


合理期待原则


通俗来说,就是当保险公司对合同条款的解释与投被保人的理解出现分歧时,法院的判决应当偏向投被保人。


该原则切切实实保护了消费者的利益。就世界范围来说,中国(大陆)人民法院和美国普遍采用;英国和中国香港并未采用。

 


合理期待原则之法律支持


 

《保险法》第三十条是“合理期待原则”的法律基础,明确当保险公司与投被保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时,人民法院的解释应当偏向于投被保人。


《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二十一作出了补充。基于两则法条:

1. 条款模糊、有歧义的地方,法院偏向于投被保人;

2. 即使条款很明确、无异议,法院在应用“合理期待原则”也有很大的发挥空间。当然现在保险理赔的大环境好了很多,保险公司对一些“可赔可不赔”的案件会自发地给予理赔,为此手动点赞!

 


合理期待原则之法院判例


 

 


判例(一)、(二)涉及“急性心肌梗塞”条款,该条款本身模糊、有歧义。什么样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何谓“有针对意义的升高”,谁也说不清。两地法院都支持投被保人。

重阳认为,保单条款本身有歧义时,投被保人胜诉的概率很高。

 


判例(三)涉及“心脏瓣膜手术”条款,该条款明确理赔的条件是实施开胸手术,执行条款的话确实得不到赔偿。法院在判决中巧妙地避开了死的条款,直接援引合理期待原则。判文读起来很大气:“买的重大疾病保险,又不是重大疾病治疗方式保险”、“得的是这种病,怎样治疗是医院说了算;先进的、微创的介入治疗不用,难道为了保险理赔非要开膛破肚”、“根据合理期待原则,保险公司败诉”。

重阳认为,像判例(三)保单条款毫无歧义时,保险公司胜败皆有。我国也不是判例法国家,以前的判例有引导性、参考性,但不绝对。总的观点是:合理期待原则对投被保人有争取额外权益的空间。




良好的行业环境需要保险公司、第三方、消费者、监管、法律共同维护。而国家司法是保险理赔的最后一道“保险”



如何避免将来的理赔灾难


为什么我们要搞清楚保险理赔?保险的兑付通常在数年、甚至数十年后,考验从业人员的可信赖度。这个行业整体留存率很低很低,外面当炮灰的一大把。要在行业里基业长青,心中有干货,客户立场,服务驱动,不能像炮灰一样杀熟屁股一抹就跑。


 

两套组合拳,把未来的理赔风险降到最低:


1. 事前规划。癌症、冠心病、脑中风等高发重疾都有相关的轻症条款,规划方案时尽可能全面覆盖。尤其冠心病、脑中风的特点是急性突发,通常情况是“抢救及时”了,对不起病情不够严重,重疾不赔。但有相关轻症的话,确保能得到轻症理赔金,还可以豁免后期保费。


2. 知法、懂法、用法,巧用“合理期待原则”为客户争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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