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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这十二件事情千万不能做!

 羊之君子 2017-11-28

 

【保密知识讲堂(一)】


注意!这十二件事情千万不能做!

 

国家安全和利益高于一切!而保守国家的秘密更是人人有责!今天,给大家普及《保密法》中规定的十二种严重违规行为!大家一定要牢记在心!

01

不属于国家秘密知悉范围内的人员,通过窃取、骗取、抢夺、购买等非正当手段和途径,获取并留存涉密载体;知悉范围内的人员,未经批准留存涉密载体,经提醒、催促拒不上交;知悉范围内的人员离岗离职后,未按有关规定及时清退涉密载体。

02

国家秘密载体属于国家所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发或资金装备,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自买卖、转送。机关、单位应当按照有关保密规定和标准销毁国家秘密载体,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自销毁。

03

普通邮政、快递、物流等不具备安全保密保障条件,通过这些方式传递涉密载体,将造成涉密载体管理失控,极易泄密,应当严格禁止。在国内传递涉密载体必须通过机要通信,机要交通或者指派专人传递,在市内传递机密级、秘密级涉密载体,也可通过机要交换站进行。

04

向境外传递涉密载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凡是外交信使能够到达的地方,必须由外交信使携运;境外目的地不通外交信使或外交信使难以携运,且确因工作需要自行携运出境的,应当向有批准权限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机构申请办理批准手续。经批准携带出境的,必须采取严格保密防护措施,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以任何方式邮寄、托运涉密载体至境外。

05

“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主要包括:未经批准,擅自复制、摘抄涉密文件资料;擅自对涉密谈话、会议和活动等内容进行文字记载或录音、录像;私自留存、存储国家秘密信息或者国家秘密载体。在工作中,确需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的,应当事先报经有关部门或者主管领导批准,并严格执行保密管理规定。

06

在私人交往、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会导致国家秘密知悉范围的扩大和造成国家秘密失控,必须严格禁止。

07

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通信、广播电视网等公共信息网络,以及没有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都无法确保信息传递的安全,不能用来传递国家秘密。

08

理解本条规定,需要把握“涉密存储设备”这一概念。“涉密存储设备“,是指用于存储涉密信息的各类介质和设备的总称,主要包括计算机硬盘、移动硬盘、光盘、 U盘、存储卡、记忆棒、录音带、录像带等存储介质,以及具有信息存储功能的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扫描仪、照相机、摄像机等设备。

09

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容易被植入“木马”等窃密程序,使涉密信息系统受远程控制,导致国家秘密被窃取。

10

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将使国家秘密失去有效控制和保护,极易造成泄密。

11

“所谓“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是指为确保涉密信息系统的运行安全、信息安全而安装在涉密信息系统中,对系统进行安全保护的应用程序。安全技术程序主要包括身份鉴别程序、访问控制程序、主机监控程序、防病毒程序等。安全管理程序主要包括权限管理程序、审计管理程序、安全策略管理程序等。

12

这里说的“安全技术处理”,是指为保证涉密信息安全,对退出使用的涉密信息设备所采取的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技术处理,包括对涉密存储设备进行销毁或者信息消除,以确保涉密信息无法恢复。

摘自《保密工作》

市教育局办公室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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