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民的保密义务是指法律规定的公民在保守密国家秘密方面应当做出或者不应做出的一定行为的约束。宪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因此,凡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享有一定权力并承担义务的人,都必须承担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保密法》关于保密制度的规定,是对任务组织和个人在保守国家秘密方面必须做出和禁止做出的行为规范。《保密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机关、单位应当加强对涉密信息系统的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 (二)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 (三)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 (四)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 (五)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 《保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机关、单位应当加强对国家秘密载体的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 (二)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 (三)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 (四)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 (五)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 公民要认真履行自己的保密义务,学习和了解国家的保密法律、法规,了解违法泄密应负的法律责任,以《保密法》为行为规范,检查和堵塞思想上、工作上的泄密漏洞,增强保密责任感,增强保密观念、法制观念,形成自学保守国家秘密的良好社会风尚。 图片文字均来源与网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