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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对带病投保未及时行使解除权 莱西法院教你怎么破

 昵称47927630 2017-11-29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当人们遭受不幸事故或因疾病、年老以致丧失工作能力、伤残、死亡或年老退休时,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以解决其因病、残、老、死所造成的经济困难。当前,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风险意识的增强,居安思危不仅体现在对物质补偿的需求上,而且发展到越来越多的人寻求养老的保障、死亡的怃恤、伤残的给付而为自己和家人投保人身保险。然而在现实中,也有部分人违背诚信原则,在投保时刻意隐瞒重要事实,妄图以欺诈方式获得保险金。今天,王子豪法官从一起案例入手,告诉你由此引发的不利后果。

主要案情

2016年2月1日,周某在某保险公司为其妻子王某投保人身保险一份,该保险的身故受益人为二人之女周某某,保险金额50万元,保险期间终身。在该投保单中健康情况询问栏中,周某及王某均表示身体健康无任何异常,并签字确认。2016年8月23日,王某因病住院。因保险公司查明王某于2013年10月、2014年11月先后两次住院治疗,被诊断为“系统性红斑狼疮”、“狼疮性肾炎”、“肾功能不全”等,保险公司以周某、王某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绝支付保险金。后王某死亡。2017年1月10日,周某将某保险公司诉至本院,本院以周某诉讼主体不适格驳回起诉。后周某某以身故受益人身份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某保险公司则提出反诉,要求撤销保险合同。莱西市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判决驳回周某某的诉讼请求,撤销保险合同。

【法官释法】

法官作出这样的判决结果,是因为某保险公司在该案中在因为疏忽而未及时行使解除权后,巧妙地行使撤销权,从而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

根据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在知道解除事由三十日内解除合同。解除权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回归到本案,本案投保人周某及被保险人王某在投保单中确认身体健康无任何异常,故意隐瞒了被保险人王某在投保前因“系统性红斑狼疮”、“狼疮性肾炎”、“肾功能不全”等两次住院治疗的情况,违背了如实告知义务,且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某公司在拒绝理赔的同时却未能在三十日内行使解除权,使自己陷入被动。但保险公司在本案中主张投保人及被保险人欺诈,反诉要求撤销保险合同,不失为一个合理的补救方法。因为我国保险法仅规定了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未规定撤销权,故针对保险公司撤销合同的反诉请求,可以适用合同法第五十四条关于可撤销合同之规定;周某及王某故意隐瞒病情的行为属于欺诈,且导致保险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签订保险合同,故对该保险合同本院依法予以撤销,周某某无权基于该合同取得保险赔偿。合同被撤销后,保险公司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投保人周某就其已经缴纳的保险费可另行向保险公司主张权利。

【法官寄语】

在购买人身保险时,投保人务必遵守诚信原则,如实陈述被保险人的情况,否则会影响到将来的理赔。其实,关于投保人身保险的注意事项有很多,王子豪法官为大家作了以下总结: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须有保险利益。

《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1.本人;2.配偶、子女、父母;3.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4.其他:如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具有保险利益。

2.经被保险人同意。

《保险法》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保险法》同时规定,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但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上述两项规定限制。

3.对受益人的指定要合法。

《保险法》规定,受益人可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但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如果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4.选择合法的保险机构。

一家好的保险公司应该做到遵守法规、具备充足的偿付能力、管理规范、服务周到。购买人身保险时,要了解保险公司的这些信息,一个好的办法就是询问主管机关--中国人民银行,或者询问保险行业协会。

5.选择合格的代理人(营销员)。

选择的营销员至少应取得《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正式受雇于一家保险公司,持有《展业证书》。决定购买某种保险之前,应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尤其是保险责任、除外责任与保险费部分),必要时可要求营销员逐条解释或者征询其他专业人士意见。另外,买人身保险注意事项中,还要注意有关机构和保险公司有可能发行宣传性、知识性的小册子,注意索要一份并留在身边备用。

6.遵守如实告知义务。

保险公司在承保之前,会要求投保人在投保单上书面告知有关重要事项。如果投保人故意或因过失隐瞒,保险公司将不负赔偿责任,且有权解除合同。买人身保险注意事项中要注意,如果属故意隐瞒,保险公司还有权不退保费。

7.不要代签章。

无论是投保单、健康声明书、变更申请书,还是其他有关文件,都要认真阅读、认真填写并亲自签章,不要随意由他人代签,以免今后生出麻烦。

8.索要统一收据。

交付保险费时,注意索要保险公司出具的统一收据并妥善保管,不要轻意相信和接受营销员个人出具的借条、收条等。如果保险公司同意承保,务必拿到保险公司签发的正式保单;如果保险公司不同意承保,则应将所收保费全部退还。

9.注意保险生效时间。

我国保险公司一般规定,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险费,且保险公司签发保单时,保险才开始生效。注意询问所选择的保险公司的具体规定。

(通讯员 王子豪)

编辑:董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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