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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言的毒性

 zqbxi 2017-11-30
 流言不仅是杀人利器,也是事业的癌瘤。要破坏一项事业,废掉一个人的名声,制造流言是政敌和小人的惯用伎俩,现叫制造“舆情”。过去不乏大臣赤膊上阵,现在依靠发达的自媒体,“唾沫淹死人”史上无数,足见政治风险。何时流言多,困厄、改革、竞争、生死存亡之时;流言何能起效?骗到了君主、领导、善良的群众,为善者所信、所传、所恨。读此文,足以让人“昏倒”。
 (燕永成)北宋神宗熙宁年间,王安石主导的变法因触及到社会多个阶层的利益,于是在招致大量社会舆论的同时,也引发了不少社会流。这些流言因多与反变法言论交织混杂在一起,又其传播极为迅速广泛,从而给王安石及其变法活动带来了极大危害及深远影响。

何谓流言?法国学者卡普费雷认为:流言“是在社会中产生并流传的未经官方公开证实或者已经被官方辟谣的信息”。郭庆光区别流言与谣言:“流言有自然发生的,也有人为制造的,但大多与一定的事实背景相联系;而谣言则是凭空捏造的消息或信息。”且看王安石改革引发的流言:
(一)“沈惟恭”案。
宋朝朝廷内外一些重臣极力反对王安石较先实施的青苗等法,他们的抵制言论引发了广泛的反变法舆论。在这些社会舆论迅速扩散过程中,夹杂着种种社会流言,其中颇具影响力的当属“沈惟恭”案。
熙宁三年夏四月,神宗对司马光言:“有诈为谤书,动摇军众,且曰‘天不佑陛下,致圣嗣不育’。或云卿所上书。”对此,司马光答道:“臣所上书,陛下皆见之,且臣未尝以奏草示人也。”神宗言道:“卿所言,外人无知者;台谏所言,朕未知,外人已遍知矣。”这说明司马光以及台谏所议已广泛外传,从而在社会上引发了内含“动摇军众”、尤其是诋毁神宗“圣嗣不育”的流言,并且该事件使得神宗极为震怒,甚至直接指责有人认为是司马光所为。
随后,官方调查表明:皇城使沈惟恭“以干请恩泽不得志觖望”,尝为门下客孙棐言:“皇子生,必不久”,语涉咒诅。同时,沈惟恭又将他人指斥乘舆之言告知孙棐,孙棐领会其意,二人毎次相见辄诋时事,亦尝指斥乘舆。此后孙棐又诈为司马光陈五事章疏,以示惟恭,并且“词极不逊”。惟恭转以示人,四方馆归司官张泽得之,以示阁门使李评,李评上奏,故败。
时人林希记述道:“初,司马光贻书王安石,阙下争传之。安石患之,凡传其书者,往往阴中以祸。民间又伪为光一书,诋安石尤甚,而其辞鄙俚。上闻之,谓左右曰:‘此决非光所为。’安石盛怒曰:‘此由光好传私书以买名,故致流俗亦效之,使新法沮格,异论纷然,皆光倡之。’即付狱穷治其所从得者,乃皇城使沈惟恭客孙杞所为。惟恭居常告杞以时事,又语尝涉乘舆,戏令杞为此书,以资笑谑。”此处孙杞,李焘断言就是“孙棐”。
比较以上两种传本,官方传本偏重记述诽谤神宗的内容,林希传本则偏重记载司马光诋毁王安石的内容。
此外,与以上说法相异的是,时人魏泰记载:“熙宁初,朝廷初置条例司,诸路各置提举常平司,及表常平钱,收二分之息。时韩魏公镇北都,上章论其事,乞罢诸路提举官,常平法依旧,不收二分之息。魏公精于章表,其说从容详悉,无所伤忤。有皇城使沈惟恭者,辄令其门客孙棐诈作魏公之表云:‘欲兴晋阳之甲,以除君侧之恶。’表成,惟恭以示阁门使李评,评夺其稿以闻。”在该传本中,流言内容则注重记述孙棐诈作韩琦奏表。对此,史家李焘沿用司马光看法,认为有关孙棐诈作韩琦奏表一事,“恐泰妄也”。对于此事,司马光一方面载录有所闻于赵抃之言:“上谕执政,以吕公著自贡院出,上殿言,朝廷推沮韩琦太甚,将兴晋阳之甲以除君侧之恶。王安石怨公著叛己,因此用为公著罪。……上既从安石所改,且曰:‘不尔,则青苗细事岂足以逐中丞。’”另一方面,司马光又认为:“公著素谨,初无此对,或谓孙觉尝为上言:‘今藩镇大臣如此论列而遭挫辱,若唐末、五代之际,必有兴晋阳之师以除君侧之恶者矣。’上误记以为公著也。”由上可知,有关“兴晋阳之甲,以除君侧之恶”流言,曾有多种不同说法。
这些流言均以变法主导者及当时反响颇大的重大事件作为讯源得以形成并扩散传播。
(二)“三不足”之说。
随着熙宁变法活动的逐步展开,王安石从事变法活动的精神支柱日益明朗。到熙宁三年,社会上便出现了“三不足”流言。对此,史载神宗告谕王安石:“闻有‘三不足’之说否?”王安石答道:“不闻。”神宗言:“陈荐言外人云:‘今朝廷谓天变不足惧,人言不足恤,祖宗之法不足守。’昨学士院进试馆职策,专指此三事,此是何理?朝廷亦何尝有此?已别作策问矣。”由此可知,神宗和王安石此前并未听说过“三不足”说法,并且神宗对该说颇为反感。此处论及的学士院策问,乃司马光所作,其原文中有:“今之论者或曰:‘天地与人,了不相关,薄食、震揺,皆有常数,不足畏忌。祖宗之法,未必尽善,可革则革,不足循守。庸人之情,喜因循而惮改为,可与乐成,难与虑始。纷纭之议,不足听采。’”最后望对策之人辨之。[5](卷七五《学士院试李清臣等策问一首》)而就在稍前,苏轼在《拟进士对御试策》中,已言道:“其施设之方,各随其时而不可知。其所可知者,必畏天,必从众,必法祖宗。故其言曰:‘戒之戒之,天惟显思,命不易哉!’又曰:‘稽于众,舍己从人。’又曰:‘丕显哉,文王谟;丕承哉,武王烈。’诗书所称,大略如此。未尝言‘天命不足畏,众言不足从,祖宗之法不足用’也。……凡今之人,欲陛下违众而自用者,必以此藉口。”此为苏轼引经申言以驳斥“三不足”之说。由此不难看出,民间所传“三不足”之说当源于苏轼和司马光所作策语。
那么该说是如何与王安石明确联系在一起的呢?如元祐八年十一月,范祖禹在《论邪正札子》中言:“臣伏见熙宁之初,王安石、吕惠卿等造立新法,先言天不足畏,众不足从,祖宗不足法,使朝廷不惧灾异,不恤众言,悉变更祖宗旧政,多引小人,以误先帝,勋旧之臣屏弃不用,忠正之士相继引去。又启导先帝用兵开边,结怨外域,至熙宁七、八年间,天下愁苦,百姓流离。幸赖先帝圣明觉悟,再罢安石,两逐惠卿,终元丰之世,不复召用。”范祖禹此札明确指出,“三不足”之说系王安石、吕惠卿等变法派所倡导,并且它严重危害到熙宁后期政局。同样,刘安世问其门人马永卿:“金陵有‘三不足’之说,闻之乎?”马永卿答道:“未闻。”刘安世言:“金陵用事,同朝起而攻之,金陵辟众论,进言于上曰:‘天变不足惧,祖宗不足法,人言不足恤。’此三句非独为赵氏祸,乃为万世祸也。”在此,刘安世明确指出“三不足”之说乃王安石所为,并且危害深远。由此可见,反变法人物范祖禹和刘安世等不仅使得“三不足”之说逐渐被定型化,而且他们还有意宣扬甚至夸大了其社会危害。
到理宗淳佑元年,王安石因“三不足”之说,被黜从祀孔子庙庭。可见至此时,南宋官方已完全认定该说系王安石所言,并且危害巨大。
(三)“将欲取之,必固与之”流言。
对于涉及熙宁七年宋辽代北地界交涉事件的该流言,据成书于高宗绍兴二年的《邵氏闻见录》卷四记载:“熙宁七年春,契丹遣泛使萧禧来,言代北对境有侵地,请遣使分画,神宗许之。……文潞公、曾鲁公疏,皆主不与之论,皆乞选将帅、利兵甲以待敌。时王荆公再入相,曰:‘将欲取之,必姑与之也。’以笔画其地图,命天章阁待制韩公缜奉使,举与之。盖东西弃地五百余里云。”邓广铭先生据此认定“将欲取之,必固与之”说法系“邵伯温所编造”。此后,李之勤先生依据成书于元符二年的《龙川略志》卷四记述:“予从张安道判南都,问契丹遣泛使求河东界上地,宰相王安石谓咫尺地不足惜,朝廷方置河北诸将,后取之不难。”由此他认为最早提出该说者为苏辙。其实,早在苏辙和邵伯温之前,社会上就有有关该事的流言。如富弼在熙宁九年六月左右奏疏中指出:“臣又窃闻代北之地,北人妄有争占,意在先发,殊无义理。朝廷以其倔强难制,遂欲尽与。此说传播甚盛,然终未知的实,万一是的,则闻者莫不忧骇。”应该说,此间富弼所言的“遂欲尽与”,其实就是该流言的真实源头,不过此时传闻还未指明该说系王安石所为。而苏辙和邵伯温二人所记,则表明了该流言的不断演化过程,尤其是邵伯温所记王安石“将欲取之,必固与之”之语,便成了此后该流言传播时的一种固定说法。
(四)“勿使齐年知”、“勿使上知”流言。
对于涉及变法派内部王安石与吕惠卿交恶的该流言,原出自御史苏辙之口。他于元祐元年五月十九日奏《乞诛窜吕惠卿状》,该奏状载有:“惠卿与安石相与为奸,发其私书,其一曰:‘无使齐年知。’齐年者,冯京也,京、安石皆生于辛酉,故谓之齐年。先帝犹薄其罪,惠卿复发。其一曰:‘无使上知。’安石由是得罪。”
该流言经苏辙揭示后,苏轼又在《吕惠卿责授建宁军节度副使》中指出:王安石与吕惠卿,“始与知己,共为欺君。喜则摩足以相欢,怒则反目以相噬”。他又言:“(惠卿)连起大狱,发其私书。党与交攻,几半天下。”苏轼该制词一出,据朱弁言:“不日传都下,纸为之贵。”朱弁又言:“暨绍圣初,牵复知江宁府,惠卿所作到任谢表,句句论辨,惟至‘发其私书’,则云:‘自省于己,莫知其端。’当时读者无不失笑。又自叙云:‘顾惟妄论,何禆当日之朝廷;徒使烦言,有黩在天之君父。’或曰:‘观此一联,其用心憸险如此,使其得志,必杀二苏无疑矣。’”
到元祐四年八月,范祖禹又在《论枢密院阙官札子》中指出:“及王安石与吕惠卿为仇敌,惠卿缴进安石私书,其一纸云:‘勿令齐年知。’……先帝因此知京不欺,故安石再罢相之日,即召京于成都府,知枢密院。原注:京与王安石、吕惠卿论议不合,多书于《时政记》。今修入《神宗实录》,可以考验。”在此,编修过元祐本《神宗实录》的范祖禹仅谈到“勿令齐年知”,并强调已修入了《神宗实录》,但却未涉及“勿令上知”。同时,对于“勿令上知”说法,时人程颐有自己的理解。史载有人问:“荆公‘勿使上知’之语,信乎?”程颐言:“须看他当时因甚事说此话。且如作此事当如何,更须详审,未要令上知之。又如说一事,未甚切当,更须如何商量体察,今且勿令上知。若此类,不成是欺君也?凡事未见始末,更切子细,反复推究方可。”在此,程颐从说话语境及处理时事的具体现实考虑,认为需谨慎辩证地看待该说法,从而极其巧妙地回答了该问题。
此外,朱熹对此事亦颇为关心。他曾问黄庭坚后人黄(火火田):“有山谷《陈留对问》否?”黄答道:“无之。”朱熹言:“闻当时秦少游最争得峻,惜乎亦不见之。陆农师却有当来对问,其间云:尝与山谷争入王介甫‘无使上知’之语。”他又言:“且如‘勿令上知’之语,世所共传,终以手笔不存,故使陆佃得为隐讳,虽以元祐众贤之力、争辩之苦而不能有以正也。原注:此见陆佃《供答史院取问状》。”由此可见,苏辙所言的“勿使齐年知”、“勿使上知”之说,尤其是“勿使上知”传言,终因证据不足,时人有疑义,在当时便引起极大争议,成了颇受关注的疑案。邓广铭先生断定:该流言属于“事出有因,查无实据”。
(五)保甲致人斩指流言。
熙宁四年三月,神宗与王安石论保甲事,以为诚有斩指者。王安石答道:“致人斩指,亦未可知。就令有之,亦不足怪。”神宗言:“如此则恐不便,须致变。”王安石答道:“陕西、河东未尝致变,则人情可知,岂有怕为义勇即造反之理。”可见在推行保甲法时,社会上便出现了该流言,并且还引起神宗对致变的担心。
(六)拓边流言。
先是在熙宁六年,正当王韶领兵收复河州等地时,“人皆传韶已全师覆没”。到熙宁九年四月,富弼在其奏疏中又言:“臣又窃闻秦、陇之外,数年用兵,克取熙、河等五州,别立一路。辟地进境,开拓故疆,诚为国朝美事,足光史册也。然而远近共传,当时杀戮人命不可胜计,费耗财用莫知纪极。”可见在王韶拓边时,既有全军覆没流言,又有宋军滥杀、费财流言。
(七)修河致“兵夫流离死亡者众”流言。
熙宁九年二月,神宗批示:“闻淮南开河役兵夫不少,计工人日须开百二十尺,南人绵弱,多不能办。语言藉藉,人情咨怨。……主役者急于成就,但肆威虐,殊不省察。”于是针对“语言藉藉”等情况,朝廷诏令淮南东路转运使蹇周辅体量以闻。到该年夏四月,据御史中丞邓绾上奏:“朝廷遣侯叔献开修运河,未六七日,已言兵夫流离死亡者众,飞语上闻。岂有方兴功役,遽致死亡如此之多?乞推治造言之人,正其欺罔之罪。”对于该事件,官方结论是:张颉此前既不修运河,又恐此后负责者侯叔献功成而己过益彰,“乃为谤语,对枢使吴充尝及之”所致。而苏辙在元祐元年八月《言张颉第五状》中指出:“侯叔献昔开淮南运河,害虐兵夫,死者如积,新旧两河相并而行,人知无益。颉为发运使,略无一言。复因过京师,知枢密使吴充与宰相王安石异议,遂与充私言之。颉不意充即奏其事。”对照以上两说,全然相异。不过,该流言的传布,确与张颉有关。
此外,如神宗就听闻:“榷货卖冰,致民卖雪都不售。”又闻:“买梳朴即梳朴贵,买脂麻即脂麻贵。”此是针对市易法实施时的流言。凡此等等。
通观以上这些流言的具体表现,可以归纳出以下一些突出特点:
一是这些流言均是由王安石变法所引发的社会现象。其间,它们既有涉及变法主导者、变法派与反变法派,以及变法派内部矛盾与斗争的,也有围绕青苗法、保甲法、市易法、拓边乃至修河等诸多具体事件的,甚至还有涉及到变法精神支柱等问题的,可见其涉及面之广。
二是有的流言出现于王安石亲自主持变法之时,有的则形成并广泛流布于王安石主导变法之后。如“勿使齐年知”、“勿使上知”流言,就产生于对变法进行彻底清算的元祐更化时期。这说明伴随着变法活动的逐步实施甚至变化,以及北宋后期党派斗争的急剧转换,流言的产生与流传也呈现出时段性特点。
三是这些流言大多属于有意识传播,它们指向明确,迷惑性强,破坏力大,尤其是有些流言还有意假借名人言论,或由名人发起甚至推波助澜,往往诱导了社会舆论的走向。如“三不足”之说,就与反变法派重要人物苏轼、司马光、范祖禹以及刘安世等有关;“勿使齐年知”、“勿使上知”流言,更是与苏轼兄弟直接关联;“将欲取之,必固与之”流言,则与富弼、苏辙和邵伯温等有关。如此明确针对变法活动或变法派人物的社会流言,其传播效果可想而知。
四是就流言表现方式而言,除时人见闻这一常见方式外,有的流言以大臣奏疏形式出现,如苏辙的《乞诛窜吕惠卿状》;有的源自朝廷“策问”,如熙宁三年苏轼和司马光所作策问。同时,诸如“三不足”之说,“勿使齐年知”、“勿使上知”,以及“将欲取之,必固与之”等流言,主题用语极为醒目鲜明,甚至含有定性结论,它们往往会形成传播速度快、社会反响大的共鸣效应。
五是就流言在朝廷内外的主要传播路径而言,一类是朝廷近臣及台谏议论流播到社会,引发社会流言,而后传至朝廷上层,如“沈惟恭”案;一类是一些流言先是在士大夫间传播,再传至朝廷上层,如“三不足”之说;一类是一些流言通过民间传出,并得以传至朝廷,如“将欲取之,必固与之”流言,等等。
六是就流言传播渠道而论,除时人以口耳相传方式外,还有一些敏感人士有意将其载录入自
己的文献著述,甚至编进官修史籍,从而扩大了传播范围及影响力。如《林希野史》、《龙川略志》、《东轩笔录》、《邵氏闻见录》乃至《宋史》等等,均载录有此类流言。
七是从流言本身的形成演化看,一则是一些流言原本传说不一,所涉及的事件性质及结果又难以定论,从而导致其在传播扩散时危害极大。如“沈惟恭”案,在现存多种传本中,内容偏重明显有异,其间甚至出现对宋神宗和王安石人身攻击的内容,这无疑使统治阶层矛盾与斗争得以扩大化、社会化。它已不仅仅是政治事件,而且演变成了社会事件。另一则是一些流言并非自始就形成了固定说法,而是在流播过程中不断发生演化,最后才逐步形成固有说法。如“将欲取之,必固与之”等。
八是从流言的传播效果看,北宋反变法人士出于党同伐异、维护自身利益等需要,使得有关流言不断传播扩散,并对变法活动及其变法派形象造成了一定影响。到南宋时,在基本否定王安石及其变法的社会大背景下,一些与反变法派相关联的重大流言,如“将欲取之,必固与之”等,已作为王安石主要罪名被时人所接受,并且有关说法也逐步定型化了。
二、流言的社会危害及影响
虽说当时朝廷对流言采取了如上所述的打击、禁止甚至预防等有力举措,但流言一旦散布开来,是难以在短时期内断然消除净尽的。加之随着北宋后期政局的逐步演变,朝廷人事关系的不断更替,一旦时机成熟或条件具备,不仅原有流言会重新传播,而且还会出现变异甚至新流言,它们无疑对王安石变法构成极大危害与深远影响。具体而论:
首先,社会流言的不时传播与有意扩散,使得王安石变法活动受到了严重干扰。其间,颇为突出的是,一些与流言有关的官员受到贬责,则直接影响到变法活动。如对于吕公著因“兴甲以除君侧之恶”而被贬一事,神宗问王安石:“人情如此纷纷,奈何?”王安石答道:“陈襄、程颢专党吕公著,都无助陛下为治之实。……此辈小人若附吕公著,得行其志,则天下之利皆归之;既不得志,又不失陛下奖用,何为肯退听而不为奸?”这说明以吕公著为核心的反变法成员对新法的正常实施危害不小。又如熙宁三年九月,即将出知永兴军的司马光向神宗告辞,神宗言:“本路民间利病当以闻。”司马光答道:“谨奉诏。”随即司马光言青苗和助役为陕西之患,神宗指出:“助役惟行京东、两浙耳。雇人充役,越州已行矣。”可见此时助役尚未在陕西推行,司马光已表达了对该法的主观看法。
同样,受社会舆论乃至流言影响,新法在地方推行时阻力不小。如在朝廷推行保甲法初期,神宗就告知王安石:“保甲诚有斩指者,此事宜缓而密。”王安石答道:“日力可惜。”神宗言:“然亦不可遽,恐却沮事。”到熙宁五年七月,司农寺言:“近有人于封丘县北门以匿名牓扇揺保丁,使不得安,已檄诸县密行禽捕给赏,更乞朝廷严约束。”朝廷在下诏给赏缉拿的同时,神宗批示:“近差编排郑、滑等州保甲事,观今日匿名事,府界人户尚有惊疑,若更推之郑、滑,恐人情未能安帖,成就更缓。”由此可见,由于不时会受到社会舆论乃至流言干扰,即便如神宗本人,也对新法的推行始终持谨慎小心态度。
其次,流言始终影响着朝廷决策层的信任度,甚至直接反映着王安石及其变法派政治命运的走向。变法之初,“沈维恭”案因直接涉及到对宋神宗和王安石的人身攻击,客观上促使二人联手惩治流言制造者,并且使得朝廷反变法派重要人物如吕公著、司马光等相继离开了政治与舆论中心,神宗与王安石关系变得更为牢固,新法的实施也较为顺利。如熙宁五年六月,针对此前发生的吕公著“兴甲以除君侧之恶”事件,神宗对王安石言:“吕公著与卿交游至相善,然言韩琦必以兵讨君侧恶人,朕亦不为公著所惑。”说明至此时,神宗并未被流言迷惑,他与王安石的关系仍极为密切。
不过,随着新法的逐步推行,各种反变法言论不断交汇,使得人们对复杂情境下的诸多言论难以做出准确判别,尤其是具有极大迷惑性与杀伤力的流言,也常常混杂其中,误导视听。此间虽则王安石具体主导变法活动,但宋神宗对变法的认知程度则直接决定着王安石及其变法团队的政治命运及变法活动的实施前景,加之宋神宗信奉“异论相搅”这一祖宗家法,因此,每当社会舆论乃至流言盛行时,王安石就需不时开导宋神宗,使其少受影响。
然而,神宗常常通过李评直接采集外事,无疑给二人关系蒙上了巨大阴影。如前所述,李评因揭发“沈惟恭”案有功,深得神宗宠信。据林希记述:“评所闻外事,大小悉以闻,然而遭评谗毁者不少矣。……他日,上语安石保甲事,李评甚危言之,安石始怒评敢辄议己,日摭其过,然评之怙宠未易动也。熙宁五年以来,评愈不平安石擅权专国,上不得有所为,屡攻其短,上又时以其语对执政道之,安石益怒。”而就在熙宁五年五月,因李评新定上寿仪制不明而评却奏劾阁门官吏,神宗特予放李评罪,但王安石并不赞同。最终,在王安石以去位相争下,到该年七月,李评被罢出外。由此可见,自熙宁五年以来,深得神宗宠信的李评,单方面时时为神宗刺探外事,其言行不仅已直接影响到神宗与王安石的关系,而且还严重干扰着新法的推行。
应该说,李评事件的发生,无疑给神宗与王安石既有关系蒙上了一层阴影,并在一定程度上造成神宗对王安石听信度的降低。随后变法派内部相继分裂事件,不仅严重削弱了变法派本身的力量,而且还成了社会舆论的风向标。反变法派此后正是利用熙宁年间宋神宗与王安石关系由好转坏的客观现实,传播“勿使上知”传言,宣扬王安石“有意隐瞒欺骗神宗”,这在皇权处于绝对主导地位的封建社会,其反响之大,可想而知。
最后,一些影响巨大且证据模糊不清的社会流言,不仅被诸多私家相互转录,而且此后还被宋元史官有意编修进了官修史书,影响深远。
如受“兴甲以除君侧之恶”说法影响,吕公著于熙宁三年四月被贬知颍州。对于该事件,王安石在所修《时政记》中,明确载有吕公著曾言:“朝廷申明常平法意,失天下心。若韩琦因人心如赵鞅举甲,以除君侧恶人,不知陛下何以待之?”此后,经王安石和神宗坚持,朝廷在贬黜吕公著制书中著明了该罪状。不过,对于王安石所记,吕公著在元祐二年提举编修《神宗实录》时,上奏“辩诬”称:“是时王安石方欲主行新法,怒论议不同,遂取舍人已撰词头,辄改修,添入数句,诬臣曾因对论及韩琦以言事不用,将有除君侧小人之谋。缘臣累次奏对,不曾语及韩琦一字。”并且他要求将所奏付实录院,得到朝廷准许。因此,元祐本《神宗实录》便同时载有“王安石《时政记》及吕公著奏”。此后的绍兴本《哲宗实录·吕公著传》亦载有此事,并且指出:“其后公著为相,提举修《实录》,尝辨其不然云。”而到《宋史》卷291《宋敏求传》,则表述为:“王安石恶吕公著,诬其言韩琦欲因人心,如赵鞅兴晋阳之甲,以逐君侧之恶,出知颍州。”可见,元史官仅依据吕公著“辩诬”之词来记述该事了。
又如对于“将欲取之,必固与之”流言,则直接与邵伯温所言的“王安石弃地五百余里”说法相关联。对此,据李焘在《长编》卷260熙宁八年二月壬申正文中记载:同商量河东地界吕大忠又言:“北人窥伺边疆,为日已久,始则圣佛谷,次则冷泉村,以致牧羊峰、瓦窑坞,共侵筑二十九铺。今所求地,又西起雪山,东接双泉,尽瓶形、梅回两寨,缭绕五百余里。”该记事注文为:“朱史签贴云:‘吕大忠所言,《时政记》等处皆不见,只是刘忱供到,难凭虚实,又事理无可取,删去。’今依新本复存之。”对于以上《长编》所载的“今所求地”、“缭绕五百余里”说法,李之勤先生推断:有可能是邵伯温编造王安石弃地五百里说的资料根据。该推断不误。同时,由《长编》注文可知,“朱史”(即绍圣本《神宗实录》)表明“吕大忠所言”为《时政记》等官方原始资料所不载,而元祐史官仅凭“刘忱供到”语便编修进元祐本《神宗实录》,明显存在证据不足且难以服人处。但到《宋史》卷85《地理志》,其中却载有:“虽尝以河东边界七百里地与辽人,当时王安石议,盖曰吾将取之,宁姑与之也。”又在同书卷312《韩琦传》中,亦记述有:“安石再入相,悉以所争地与契丹,东西七百里,论者惜之。”
再如对于“勿使齐年知”、“勿使上知”流言,李焘在《长编》卷278熙宁九年十月“冯京知枢密院事”条注文中指出:“朱史签贴云:‘缴书事,已奉朝旨下逐官取会,并无照据,删去。’今本《实录》仍复存之。《陆佃集》有实录院乞降出吕惠卿元缴进王安石私书札子云:‘臣等勘会昨来御史弹奏吕惠卿章疏内称,惠卿缴奏故相王安石私书,有毋使上知、毋使齐年知之语。’……贴黄:‘台谏自来许风闻言事,所以未敢便行依据。’《佃集》又自注札子下云:黄庭坚欲以御史所言入史,佃固论其不可。……连数日,议不决,遂上此奏。后降出安石书,果无此语。”由上可知,该流言已被元祐史官编修进《神宗实录》。此后绍圣史官在更修《神宗实录》时,因其“无照据”而删。但绍兴本《神宗实录》仍依元祐本予以复存。到《宋史》卷317《冯京传》,则内有:“惠卿告安石罪,发其私书,有‘勿令齐年知’,……帝以安石为欺。”又在同书卷327《王安石传》中,亦有“(惠卿)又发安石私书曰‘无使上知’者”。
它如对于“三不足”之说,早在元祐初,范镇在苏轼所作《司马光行状》基础上,别作《司马光墓志铭》。在该墓志所附《初蜀公所作铭诗》中,有言道:“熙宁初,奸小淫纵,以朋以比,以闭以壅。……谓天不足畏,谓众不足从,谓祖宗不足法,而敢为诞谩不恭。赫赫神宗,洞察于中,乃窜乃斥,远佞投凶。”在此范镇表明熙宁诸臣倡导“三不足”说,此无疑为相关官修史书定下了基调。随后,由范冲负责修成的绍兴本《哲宗实录·王安石传》,则明确记述有:“甚者谓天变不足畏,祖宗不足法,又以人言是非一归之流俗,故二年间遍谏官、御史以安石去者凡二十人,而安石不恤也。”继之在《四朝国史·王安石传论》以及《宋史》卷327《王安石传》中,均载有“三不足”之说。由此可见,“三不足”说已成了清算和批判王安石及其变法活动的主要罪证之一。
归结而言,王安石变法时期的社会流言,始终伴随着变法活动的发展演变过程。它们既有涉及变法斗争的,也有围绕具体事件的,它们无疑均是由变法活动所引发的社会现象。其间,尤其值得注意的是,一部分涉及重大事件的流言,基本都与反变法派有关,甚至就出自反变法派之口。这些流言无疑扰乱了变法活动的正常秩序,消弱了变法派力量,损坏了变法派声誉。同时,由于一些重大流言被宋元史官编修进官方史书,又被私家广泛传录,其流播甚为广远。因此可以说,该时期流言的产生与传播,无疑是变法斗争在朝廷内外的突出体现,其危害及影响不容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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