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红:进口矿泉水标签宣传治疗功效,法院判决三倍赔偿 中国法学会消法研究会通字(2017)23号
2017年10月24日,二红签收领取了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所作的民事判决书(2017)晋0110民初683号,涉案进口矿泉水标签标注有宣传治疗功效内容的文字,法院认定对消费者构成欺诈,判决支持“退一赔三”。 涉案进口矿泉水标签违法问题:涉案萨奇苦味矿泉水瓶体标签标注“原产国:波兰,配料:天然饮用水”。外包装盒标签标注:“1856年获巴黎荣誉勋章……等”,“……具有神奇疗效的‘萨奇苦味矿泉水’,…调理肠胃功能,从而对美容、减肥、胃肠道炎、胃酸过多、动脉硬化、胃胀气、肝病、胆囊及胰腺疾病、泌尿系统结石、痛经、高血压、更年期综合病、便秘、失眠、皮肤过敏、糖尿病、高血脂等有神奇效果,…”。包装上没有“保健食品”标志(蓝帽子)和批号,没有药品批准文号,为进口普通食品,标注有营养成分表。 一审判决书称,本院认为,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食品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与药品混淆的用语,而被告太原市晋源区萨奇水庄销售的由被告北京唐天德兰贸易有限公司总代理的萨奇苦味矿泉水属食品范畴,产品包装标签使用了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并直接或间接地宣传治疗作用,违反了法律的相关规定。而二被告也未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涉案矿泉水确实存在包装标签上所标注的产品功效,故二被告已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 判决如下:二被告退还邢志红货款11136元,支付三倍赔偿金33408元。商家没有上诉,判决已生效。 (张晓红 邢志红供稿)
中国法学会消法研究会办公室 2017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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