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叔说 穿越资本迷雾,让投资回归常识 很多人都觉得,会计利润调节是个很复杂的事,但是,你们错了。 有些会计利润调节的手法,简单到连你都不敢相信。 今天的案例就是一个超级简单好懂、易学上手的案例。 有这么一些上市公司,只是小小地变更了一下“长期股权投资会计核算方法”,竟然分分钟增加账面利润1个多亿,贡献40%的当期净利润。 最重要的是,这个利润调节方法,完全合法、合规、合理,没有一丁点儿瑕疵。 因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七条、第九条的规定: 投资方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 其实,这两种会计核算方法,本身并没有贴着“利润调节”的标签,只是两者在对投资收益的会计处理上存在差异。所以,当这两种会计核算方法互相变更时,投资收益的处理方式也发生变更,利润也就能分分钟上下波动。 这句话啥意思,我们来打个比方: 我是一个瓜农,最近投资了一家水果店,持股19%,既不构成共同控制也不构成重大影响,且投资的是非上市公司,根据会计准则,要用“成本法”核算。 当这家水果店赚了1万块,当年分红5000块,我就能够拿到950块投资收益(5000X19%),增加950块的利润。但是,假如当年它不分红,我就一毛钱拿不到。 后来,我又增持了1%,持股比例上升到20%,对这家水果店拥有重大影响,这样一来,按照会计准则,我就改用“权益法”核算。 假如,当年水果店赚了1万块,不管它当年分不分红,我都能确认投资收益2000块(10000X20%),增加利润2000块。 大家仔细感受一下,不同会计处理方式带来的利润差异,有多神奇。 权益法和成本法,是长期股权投资会计计量的两大方法,也是所有PE、VC机构都必须读懂的会计问题。 权益法,它对投资收益、利润的变动很敏感,就像一条隧道,让被投资企业与投资企业的利润互通有无。 成本法,则更像是一堵防火墙,把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的利润隔离开来,需要依靠分红,人为影响利润。 这两种计量方式之间,存在很大的利润调节空间,只要你能动用三寸不烂之舌,实现无缝切换,那么,账面利润增加,只是分分钟的事。 并且,如果能像本文案例一样巧妙把握变更时点,那么,还能对公司业务诉求达成“四两拨千斤”的效果。 这,其实才是股权投资的高阶玩法。 优塾原创,转载请后台回复“白名单” — 1 — 股权投资高阶玩法 会计核算方法小小的变动 上亿利润马上到手 我们随便来抓一个近期的案例,感受一下“成本法”和“权益法”的魅力。 力帆股份,主要从事乘用车(含新能源汽车)、摩托车、发动机、通用汽油机业务,以及金融投资。 2011年-2016年,力帆股份的总营收分别为86.3亿、86.8亿、101亿、114亿、124亿、110亿;归母净利润分别为3.9亿、3.21亿、4.24亿、3.86亿、3.54亿、8260万。 ▼ 注意,营收整体增长,但净利润走势却往下滑,唯独2013年是个例外。 仔细再往下深挖,你能发现这样一组数据: 2013年,力帆股份的长期股权投资为17.8亿,同比增长4.7倍;投资收益为1.73亿,同比增长7.5倍。 也就是说,2013年的归母净利润中,有40%来自于投资收益。而这一比例在2012年仅为6%。 你们一定很好奇,这笔投资收益到底是啥,竟然能这么赚钱? 再往下深挖,你会吃惊。 力帆股份当年投资收益暴涨的原因,不在于新增投资,而只是对曾经的长期股权投资,变更了会计核算方式,仅此而已。这也就意味着,这部分利润的增加,仅仅是账面利润,而没有实际现金流的支撑。 这个长期股权投资,叫做重庆银行。 2012年,力帆股份对重庆银行的会计核算方法是“成本法”。但在2013年,力帆股份变更了会计核算方法,将“成本法”变更为“权益法”。 就是这么一个小小的会计核算方式的变化,使得重庆银行对力帆股份当期贡献的投资收益增加了24倍! 看到没?这就是会计魔术的神奇。 啥事都没干,只是变更了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核算方式,就躺着赚了1个多亿! 那么,这个长期投资的成本法和权益法究竟有何不同,为什么会造成前后这么大的差异? — 2 — 长期股权投资 上市公司利润调节利器 调节空间到底有多大? 前面已经提过,长期股权投资有两种会计核算方法,一是成本法,二是权益法。不同的核算方法对财务数据产生的影响不同,在不同核算方法之间切换,能够起到会计调节利润的作用。 接下来,我们看看,上市公司的老司机们都怎么操作。 成本法下,被投资企业的盈利、亏损,都不反映在投资方的报表上。只有当被投资企业分红时,投资方才会将分红确认为投资收益。 举个例子: A持有B公司10%股权,A对B公司采用成本法核算。B公司今年没有分红,A公司今年无投资收益。 第二年,如果B公司给A公司分红1000万,A公司才能确认投资收益1000万。 权益法下,投资方与被投资企业的盈利能力相互挂钩,投资企业是按照持股比例来确认投资收益的。 再举个例子: A持有B公司30%的股权,假如B今年盈利1亿,A在今年的投资收益即为1亿*30%=3000万。 假如B第二年亏损5000万,A在第二年就要记账投资损失1500万。 这两种核算方法的最大区别在于,投资收益确认的时点不同。成本法是一堵防火墙,把投资方与被投企业的利润隔离开;而权益法则更像一条隧道,两方的利润互通有无。 所以,通常情况下,如果被投资企业是优质资产,连年盈利,权益法是更优选择;如果被投资企业盈利能力不确定,成本法就更胜一筹。 不过,当研究到这里,问题来了。 我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使用成本法,什么情况下可以使用权益法?假如我想进行会计核算方法变更,有没有限制? 来看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七条、第九条规定: 投资方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 投资方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 所以,我们选择何种会计核算方法,是根据与被投资企业之间的利害关系决定的。比如,我和被投资企业是联营、合营关系,则适用于“权益法”,若是控制与被控制关系,则适用于“成本法”。 这样一来,假如我们想要变更不同的会计核算方式,就必须要先改变对被投资企业的利害关系。 比如:若要从成本法变更为权益法,那么,你需要做一件事,从控制关系变更为联营、合营关系。 总之,无论是成本法或权益法,本身并不是利润调节的手法。关键在于成本法与权益法之间的变更,会带来会计处理的差异,因而才滋生了会计利润调节的空间。 而这一切问题,最终都落实到一个核心问题上,即:想要进行会计核算方式变更,该如何区分控制、联营、合营之间的界限? — 3 — 魔术手法剖析 选择成本法,还是权益法 该如何区别分隔界限? 长期股权投资中,通常会将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之间的关系,划分为四类: 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既不共同控制也不构成重大影响。 注意,这四个东西,是非常重要的关系,几乎所有股权投资,都和它们有联系。 1)若投资方A对被投资企业B的持股比例在50%以上,则A对B构成控制关系,B就是A的子公司,会计核算方法为“成本法”。 2)若持股比例刚好为50%,A对B构成共同控制,A就是B的联营企业,会计核算方法为“权益法”。 3)若持股比例在50%以下,20%以上(包含20%),A对B拥有重大影响,A是B的合营企业,会计核算方法为“权益法”。 4)若持股比例在20%以下,则A对B既不构成共同控制也不产生重大影响。此时,依照新会计准则的规定,是需要纳入“金融资产”考虑,以金融工具准则核算。 但是,这里有一个很重要的逻辑——若该被投资企业为非上市公司,公允价值难以取得,那么就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量,实质上就是“成本法”了。 通常,我们会将持股比例是否超过20%,作为是否构成重大影响的界限,例如:持股比例从19%增加到21%,则会计核算方法要从“成本法”变为“权益法”。 同时,我们也将持股比例是否超过50%,作为是否构成控制的界限,若持股比例从49%增加到51%,则会计核算方法要从“权益法”变为“成本法”。 因此,20%以及50%,就是区分是否构成重大影响以及是否构成控制的两条重要界限,也正是“成本法”与“权益法”变更的两条界限。 不过,要重点留意的是,此处存在很多特殊情况。 这些特殊情况的存在,给判断是否构成控制、是否构成共同控制、重大影响,留下了主观判断空间,也就留下了利润调节的把柄。 这,才是本文案例的精髓。 在控制权认定方面: 有时,企业的持股比例分散,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只有30%,不到50%。此时,认定其是否拥有控制权,需要依据《公司章程》的具体规定来判断。 另外,假如《公司章程》规定,重要决策要2/3以上股东投票同意才行,那么,持股50%也并不具有控制权。[2] 在重大影响认定方面: 通常,重大影响可以通过在董事会拥有席位,以表决的方式来施加影响,或者向被投资企业派送关键管理人员、提供关键技术、参与政策制定、发生重要交易,也可以算做重大影响。[2] 这个部分很枯燥,但仔细琢磨,很有收获。 — 4 — 整个交易的最精髓部分 就是一句话 如何动用三寸不烂之舌 关于上文所述的“精髓”,我们继续来看力帆股份: 2003年6月,力帆股份入股重庆银行,持有重庆银行6.41%的股份,为重庆银行第六大股东,采用“成本法”核算。 而到了2013年11月,重庆银行在港股上市,力帆股份通过境外控股子公司力帆国际,在二级市场购买了1.39亿股,约占重庆银行总股本的5.17%。 这样一来,截止2013年12月,力帆股份与子公司力帆国际,合计持有重庆银行约9.93%的股份,为重庆银行第三大股东。 注意,持股比例不及10%。但是,力帆股份却发布公告,称要“成本法”核算改为“权益法”核算。 我们知道,要想用“权益法”核算,必须要满足持股比例在20%以上,50%以下才行。但是,力帆股份凭什么证明,他可以采用“权益法”核算呢? 力帆股份动用三寸不烂之舌做解释,大家一定要仔细体会: 因为,它们委派了1名董事,直接参与其董事会运作,同时,对持股比例分散的重庆银行持股比例上升至第三大股东,通常可以认定为对被投资单位有参与经营决策的权力,从而对重庆银行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构成重大影响。 所以,采用“权益法”核算,是合理的。 这样的解释,牛逼啊,合情、合理、合法、合规。 ▼ 就是这样一个小小的会计核算方式变更,力帆股份在2013年确认了对重庆银行的投资收益1.63亿,比2012年以成本法核算的重庆银行投资收益647.8万,同比增长了241%。 之后,力帆股份不断加码,追加投资4000多万,截至2016年底,力帆股份持有重庆银行的比例已经为9.66%,重庆银行的投资成本已经增至19.8亿。 据优塾研究团队统计,自从2013年对重庆银行的会计核算方式变更后,重庆银行在2013年-2016年间,累计贡献投资收益10.96亿,分别占力帆股份当期营业利润的比例为:59%、85%、94%、2862%。 注意,2013年到2016年间,重庆银行贡献的利润占比越来越高。 可想而知,如果当年没有做这样的变更,这利润得缩水多少。没有早一点,也没有晚一点,一切,都是刚刚好。 一个小小的会计核算方式变更,威力如此凶猛,厉害。 值得一提的是,对于上市公司财务处理的各种套路,优塾投研团队在《财务魔术》、《财务炼金术》中,都有系统的分析。 ▼ — 5 — 资本市场教科书式案例:上汽集团 仅增持1%,增加利润4亿 说到通过长投会计核算方式变更,导致利润数据变动的,上海汽车一案,才是最为牛逼、也是最为经典的案例。 这是一个10多年前的老案例,但极其经典,思路经久不衰,直到现在,仍是这一领域的教科书式案例。 当年,它对通用汽车的会计核算方法变更路径为:“成本法→权益法→并表”。 每一次变更,它都收获颇丰。 第一次变更,从持股19%变为持股20%,将“成本法”变更为“权益法”,享受了“权益法”带来的投资收益激增4亿; 第二次变更,从持股50%变为持股51%,将“权益法”变更为“成本法”,但因纳入合并报表核算(收入利润、资产、现金流全部合并),让它的世界排名从359名上升为223名。 注意,每次增持,都只增持了1%,但仅仅1%的变动,就完成了数亿的利润魔法,而且让全球排名激增。 更关键是,对股权增持时点的把握,和母公司不同阶段的业务诉求相匹配,这样的操作,令人叹为观止。 这,才是股权投资的高阶玩法。 — 6 — 你必须要学习 中国资本市场历史上 最经典的财务魔术 案例已经看完,但更深入的研究还在继续。 作为中国IPO领域最佳研究机构,优塾投研团队认为,公司研究能力、财务分析能力、行业研判能力,是每一个金融人都必须终生研究的技艺,没有之一。无论你在一级市场,还是二级市场,这几大技能,都必须掌握,才能在激烈的竞争中安身立命。 我们站在投资机构角度,像医生一样,解剖IPO、并购的每一个细节,将所有要点系统梳理,形成系统的研究框架。 我们是一群研究控,专注于极致的公司研究。 这四套攻略,浓缩了我们的研究精华,是优塾用户人手必备的指南,推荐给你阅读。 每日精进,必有收获 《财务炼金术》:识别财务造假的N种方法 《财务魔术》:上市公司财务造假N种手段 《IPO避雷指南》- PEVC、投行、IPO企业必读 《并购之美》- 资本市场从业人士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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