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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涨姿势】劳动法中隐藏的“赔偿金”

 gzdoujj 2017-12-02

1. 你以为超过法定试用期,只要补20%工资吗?

 

其实这个赔偿是《劳动合同法》当中写明,却经常被忽视的:

 

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通常而言,违法的试用期在实践中表现为(1)试用期时间超过法定上限以及(3)同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延长(无论是协商一致或是单方作出)或多次约定试用期。

 

小成曾经接到过某HR这样一个电话:

 

“怎么办,我领导去年的入职是我办的,她10年前来我们这工作过,也约定过试用期了;我这次又给她说一定要约定试用期,现在试用期都过了……现在她和我说一个劳动者只能有一次试用期,我当时没注意啊……怎么办怎么办怎么办”

 

EZ,你和她说,因为她第一次入职时还没有《劳动合同法》。如果按照1996年原劳动部的《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那么只约定一次试用期是有条件的,需要劳动者的工作岗位没有发生变化,因此她这种情况不适用。”

 

我觉得我解释的挺好的,但即便如此,再后来,这位HR就离职了……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由于这个赔偿责任并不属于“劳动报酬争议”而属于类似“惩罚性赔偿”,因此仍应适用一般仲裁诉讼时效(即一年);当然,如果双方在违法的试用期中还约定了80%工资的,那关于20%工资补足的请求,还是要适用特殊时效的(即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一年)。所以啊,这位某HR的领导也没办法享受上面说的这个“试用期满月工资了”。

 

2. 你们对工会主席的力量一无所知

 

在所有的裁员项目中,我们都知道工会主席是比较特(nan)(gao)的,因为他/她享受法律的特殊保护,除了劳动合同期限能够随其工会主席任期延长之外,工会主席(及工会工作人员)还能够享受一笔特殊的“赔偿金”。

 

这个赔偿金规定在我国《工会法》第52条当中: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恢复其工作,并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报酬,或者责令给予本人年收入二倍的赔偿

()职工因参加工会活动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没听说过谁是因为这个被解除的……)

()工会工作人员因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有种观点认为,这是劳动行政部门前置程序范畴,并不意味着工会主席可以向法院主张这部分赔偿金。但这种错误的想法,早就被最高院考虑到了,在《关于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79日)当中写明:

 

人民法院审理涉及职工和工会工作人员因参加工会活动或者履行工会法规定的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裁判用人单位恢复其工作,并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报酬;或者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裁判用人单位给予本人年收入二倍的赔偿,参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八条规定给予解除劳动合同时的经济补偿金。


这里就比较明确了,对于此种情形下“两年工资”赔偿,与法律规定的双倍经济补偿金并不冲突。从理论上讲,《工会法》项下的赔偿金更多是一种过错责任,具有惩罚用人单位不当行为的性质,尚属于违约责任的范畴;但是经济补偿金更多是一种具有“社会保障”作用的补偿,因此与该赔偿金的并用亦无可厚非。

 

换句话说,违法解除一个工会主席的劳动合同,可能面临的补偿总额是“2N+24”……你们在做方案的时候一定要想清楚,不要没事总打工会主席的主意……



3. 员工自己生的病,为啥要单位给钱?

 

敲黑板,这个知识点很重要。

 

都知道对于工伤员工,用人单位需要支付一些补偿,但是如果员工自己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用人单位在某些情况下还是要支付补偿的。我有点困了所以这部分就简单写了哈,法律规定就是下面这几个(当然你也可以跳过直接看结论)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

6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

22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对患重病或绝症的,还应适当增加医疗补助费。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劳部发[1996]354号文件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劳办发[1997]18)

2条《通知》第2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是指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时,医疗期满或医疗终结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5-10级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鉴定为1-4级的应当办理退休、退职,享受退休待遇。

 

结论就是:医疗期满解除的,还有劳动合同到期的,需要支付至少6个月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医疗补助费,但应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为前提(癌症等一般意义上的绝症通常不在此限)


文章来源于小成即将瘦成一道闪电,著作权归作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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