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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来了|这些规定是礼更是法!

 自强不息在等你 2017-12-02


今年12月2日是第六个“全国交通安全日”,主题为“尊法守规明礼,安全文明出行”。

一些开车人以为,机动车未礼让斑马线、随意变道、夜间滥用远光灯、乱鸣笛,行人非机动车不按规定过街等行为只是常见的交通陋习,殊不知,这些行为在“失礼”的同时,更是“违法”。

据统计,今年1-10月份,全省管部门不断加强对上述“失礼”又“违法”行为的整治力度,共查获机动车未礼让行人违法6.4万余起,查获非机动车、行人交通违法580余万起,查获乱用远光灯1.8万余起,查获乱鸣笛14.8万余起,有效净化交通出行环境。

【主动让行之礼】

典型案例

2017年6月13日晚,在泰州姜堰区家居广场门前,一名老人由西向东走从斑马线过马路时,被一辆疾驰而来的小轿车撞飞,导致被撞老人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调查,轿车驾驶人行经人行横道时未减速慢行,遇行人通过时未停车让行,负事故全部责任。

是礼更是法:只有人人文明礼让才能人人受益。行车礼让不仅包括机动车与行人之间的礼让,同时还包括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的礼让、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的礼让、普通车辆和特种车辆之间的礼让等内容。今年以来,江苏各地交管部门不断加大管理力度,充分研发运用现代科技装备,创新管理思路和工作举措,常态化组织开展机动车礼让斑马线集中整治,让文明礼让意识逐渐深入人心。

法律链接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按序通行之礼】

典型案例

2017年 1月28日,在238省道镇江扬中市西来桥段,驾驶人罗某强行变道超车时,与前方正常行驶的轿车发生碰撞并殃及到旁边另一辆轿车。事故导致三辆车受损,罗某等四人受伤,交警部门调阅车载行车记录仪后判定,罗某违法强行变道超车是引发事故的主要原因,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是礼更是法:据了解,随意变道指的是机动车在正常行驶中,违反规定随意变更原行驶车道,影响其他车辆正常通行的违法行为。这一违法行为极易引发交通事故,破坏道路通行秩序,降低路面通行效率。更有甚者,随意变道车辆司机与正常行驶车辆司机因互不相让在路面追逐竞驶,最终触犯刑法后悔莫及。

法律链接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机动车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不得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不得穿插等候的车辆。在车道减少的路段、路口,或者在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遇到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机动车应当依次交替通行。

2、《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机动车遇有前方交叉路口交通阻塞时,应当依次停在路口以外等候,不得进入路口。

3、《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变更车道的机动车不得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

【灯光鸣笛之礼】

典型案例

2017年11月5日晚,无锡江阴市祝塘交警中队接到报警称,在祝塘环西路上,一辆白色轿车将过马路的两名行人撞倒在地。交警到达现场后经酒精测试仪排除了驾驶人酒驾嫌疑,经调阅肇事轿车行车记录仪发现,司机行驶到该路段时,对向车道一辆打着远光灯的轿车使驾驶人无法看清前方行人,从而导致事故的发生。

是礼更是法:交警表示,人眼由暗处到亮处,特别是突然遇到强光时有一个适应过程,眼睛几乎看不清任何外界事物,几秒钟之后才能逐渐看清,医学上把这种眼睛的适应过程称为视觉适应。两车交会时,远光灯射出的光会使距离在150米内的司机的眼睛“瞬间失明”,万一遇到行人过街,则极易引发交通事故,所以夜间滥用远光灯是直接威胁道路交通安全的交通违法行为。相比之下,乱鸣笛的违法行为给交通安全造成的影响则是间接的,主要是一种噪音污染,特别是在大流量、交通拥堵环境下,频繁的鸣笛催促极易使驾驶人心慌意乱、产生操作失误甚至引发“路怒症”,所以这种违法行为也是不可忽视的。

法律链接

1、《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五项规定: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机动车夜间会车时,应当在距相对方向来车150米以外改用近光灯,在窄路、窄桥与非机动车会车时应当使用近光灯。
2、《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八项规定:驾驶机动车不得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

【行走骑车之礼】

典型案例

2017年2月5日,苏州太仓市浏河镇一名少女在横穿马路时突然折返,被一辆由南向北行驶的小汽车撞倒在地。所幸被撞少女伤情并不严重,经医院救治后无大碍。交警判定,少女过马路时未走斑马线且突然折返,也要负事故同等责任。

是礼更是法:交警表示,行人横穿马路、违反交通信号、突然折返和非机动车违反交通信号、走机动车道、逆行等违法行为在所有交通事故诱因中所占比重较大。与机动车相比,行人和非机动车在道路通行过程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故而也是极易伤亡的一方。因此,行人、非机动车各行其道,严格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才是避免受伤的最佳途径,也是对自己和他人生命财产安全负责。

法律链接


行人: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一条规定: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

2、《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3、《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行人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从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通过;没有人行横道的,应当观察来往车辆的情况,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不得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

非机动车:

1、《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规定: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

因非机动车道被占用无法在本车道内行驶的非机动车,可以在受阻的路段借用相邻的机动车道行驶,并在驶过被占用路段后迅速驶回非机动车道。机动车遇此情况应当减速让行。

2、《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

(一)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

(二)不得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不得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

(三)不得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

交警提醒:交通安全无小事,一个小的交通陋习极有可能引发一场大事故,为了自己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请告别交通陋习,树立安全文明、礼让包容的出行习惯,共同营造良好的道路通行环境。


图文来源:江苏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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