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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征地补偿政策:征地补偿的新类型

 正一华光 2017-12-03
《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了征收农用地的补偿标准,该标准将补偿费用分为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助费三部分,以被征收土地前三年的平均年产值为基础,针对不同的情况确定不同的系数,最终计算出补偿数额。这种补偿方式具有补偿标准低,补偿范围窄等特点。按照此标准补偿,常常会使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受损。为了改善这种情况,结合我国当前征地工作中的实际情况,出现了几种新型的征地补偿方式:

  1、综合区片地价及统一年产值补偿方式

  征地综合区片地价是指在城镇行政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依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因素,划分区片并测算征地综合补偿标准。被征收土地地类、产值、区位、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供求关系都是确定该价格的重要因素。原则上,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仅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包含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综合区片地价及统一年产值标准是在年产值倍数的基础上叠加其他因素的结果,除解决同地不同价问题外,对提高被征地农民的相对利益也具有重要意义。另外,该补偿方式也能够增加补偿的透明度,抑制地方政府寻租行为。

  2、区分公益性、经营性用地的补偿方式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进行补偿。这种不考虑土地建设项目性质的做法不利于农民权利的保护。针对此问题,一些学者认为应当以项目是否盈利为标准划分为公益性和经营性建设用地,然后,分别制定有差别的补偿标准方案,包括差别化的补偿原则方案、差别化的社会保障方案、差别化的发展权价值归属方案和差别化的补偿途径方案等。

  3、分享项目效益的征地补偿方式

  以地入股等方式是典型的分享项目效益补偿方式。这种方式主要目的在于以被征地农民分享效益的方法,缓解征地矛盾,加快项目建设的进程。这种方式的创新性在于它不仅提高了被征地农民的补偿数额,还将一次性补偿变为长期补偿,使被征地农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得到保障。

  4、市场化的征地补偿方式

  无论是产值倍数法还是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法在本质上都是计划经济的产物,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与完善,上述方法都无法与其相适应,市场化的补偿方式应运而生。这种方式是一种参与式定价模式,是被征地农民与征收人就补偿价格达成协议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政府从征地包干者转变为征地监督者。

  上述新型补偿方式都有一定程度的创新,也都存在一定的问题,仍有可完善的空间。但是,无论采用哪种补偿方式,都必须以当地的具体情况为前提,只有如此征地程序才能顺利进行,被征地农民的权益才能得以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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