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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供,这条阴沟

 芬芳家园阿芳 2017-12-05

新疆周远案,又一起以刑讯得来的口供定案的冤案,11月30日终于彻底平反。媒体采访中,周远提到当年他因为撕掉第一份口供遭到毒打的事。


撕口供,确实是个比较“大胆”、特殊的情节,但也无济于事:撕了第一份,还可以有第二份,不可能份份都给你撕,往后你也未必敢撕、有力气撕。事实上,周远后来也“招供”了。


这就回到众多冤案的共性:前方百计整出口供,然后,案子就成了!此后等你有机会、有胆量、有力气翻供时,已经有一打供述在那里,然后,在检察官、法官那里,都百口莫辩——

“是不是你签的字?”——你认了!

“没干为什么签字?”——你狡辩!

“不是你做的怎么交代那么细?”——你交代了“隐蔽性”很强的细节,还是你!

“侦查人员说没打你、没教你,你有什么证据说自己被打了、被教了?”——我不信你,看不见你的伤,有伤情报告也不行,你活该被打!

“怎么那么多人不抓就抓你啊?!”——反正就是你!

你再去申诉,有罪供述也会是各级司法机关的挡驾宝典:招过了,不可能那么多人冤枉你……

听说司法机关内部的说法是:陈年申诉案,没有全没问题的,但也没有全错的。我猜,没有全错一说,指的大概是申诉者既摊上了事(被抓),又不够坚定(认罪供述)。

可能,也就是因为这样的司法态度,口供至上依然是当下的司法顽疾,而“是不是你签的字?”这个天问,依然响彻如今的法庭。也就是说,刑事诉讼制度,被颠倒过来,变成了检、法和律师,围绕着侦查笔录展开的角力。

当然,有司不是没注意到口供至上的问题,于是有了同步录音录像。但平常案件中多会按部就班移送的同步录音录像,问题案件中则讳莫如深。即便你费劲要来一看,问题也在录像外:你要录音录像,但开关在我手里吧!你有讯问录音录像,我有隔壁房间!所以,录像中一切如常的被告人,你会发现有的到案甚至已经超过24小时,但就是没有半纸笔录在卷。

就这样,不少被告人原本认罪悔罪,见着律师、上了法庭,痛陈在隔壁房间、在开录像前,挨了打、威胁抓家人、不让睡觉等,才认罪、配合录像的。不过听的人还是狐疑:没干的事,怎么交代那么清楚?回答是:让我这样说的啊,开录像前或在隔壁房间,谈好了再来的。这样的表演式讯问,也非全无痕迹:讯问人员一指禅,或干脆袖手而坐,但凭意念,驱动出好多页的笔录;有的,疼怕困饿的被讯问者,嘴不够快,于是只剩慌不跌的“是”、“对”和点头,其他全让讯问人员自己给说了……

但就是到了这般田地,你招供过依然压倒一切。一来,不是每个案件都能留下这么多痕迹,二来,抓人容易放人难,除了被告人,其他各家都伤不起。

平冤难,但生长冤案的土壤依然肥沃。

于是,在侦查中,撬开嫌疑人的嘴,依然是要务。往后在检察院和法院,被告人嫌疑人、被告人能不能管住自己的嘴,依然很关键:稍有辩解,公诉人没准就得说“被告人当庭拒不认罪/狡辩,请法庭注意”!再说多了,判决书里可能就是拒不认罪悔罪、态度恶劣!

当然,有供述没有其他印证是不行的:有的案子中,供述可以和现场勘验情况对上,也可以跟着现场勘验进度变动;有的案子中,则是如影随形的证人,他可以满嘴“中心现场”、“保驾护航”之类“官话”,也可以无论天色如何、距离多远,都能恰到好处送你一程……

口供,自然不能这样一竿子打翻,但前提是自由陈述。离开“自白任意性规则”,被追诉机关寄予过多期望的口供,就是条阴沟——

“坏人”可以翻船,无辜者照样活埋,也可以搅到真假难辨!

作者:任星辉  转自:扁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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