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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晚报

 牛视天下智慧人 2017-12-06

  宣先生因夫妻感情不合,一时冲动办理了离婚手续,房子、孩子全给了前妻。离婚后,亲朋好友帮他介绍了一位女士。女士是家里独女,愿意接受无住房的宣先生,令宣先生很感动。两人登记结婚后,宣先生住到了妻子家。有过一段失败婚姻,加上新婚妻子对他嘘寒问暖,宣先生十分珍惜新建立的小家,与妻子感情融洽。

  宣先生是出租车司机,收入如数交给妻子。宣先生对妻子唯一的意见是,妻子总不愿随他去老家看母亲。一次,母亲生病住院,宣先生正逢值班,便说服妻子前去探望。结果妻子上午去,午饭前就回来了,且只给了婆婆300元。宣先生很是不爽,两人第一次发生争吵。之后,宣先生的情绪一落千丈,上班也没心思,收入也就随之下降。可怜的是,他还要每月按原来的收入交钱给妻子,那边单位固定的份子钱也必须交。宣先生无奈之下,瞒着妻子私下向老丈人前后借了10000元用于交份子钱。妻子得知后,便告知婆婆,母亲免不了数落儿子一番。就此事,宣先生与妻子又发生了争吵,甚至闹到要分手。经双方家长出面,两人表面上和解,隔阂也深了。

  不久,宣先生患突发性耳聋,不得不住院治疗。由于钱都是妻子掌管,宣先生要2000元看病,妻子只给了1500元。妻子的抠门令宣先生郁闷不已,办理出院手续时有6000元的自费部分,宣先生只得厚着脸皮向母亲伸手。出院后,宣先生就负气回老家休养。在他休养期间,妻子没来看望过,连一个问候电话也没有。老家亲戚过世,宣先生通知妻子参加大殓,妻子说什么都不肯来。之后宣先生回到上海,恰逢外甥过十岁生日,妻子不仅不参加,还不愿给礼金,宣先生只得向同事借钱。妻子对婆家人如此冷漠,令宣先生伤心不已,一气之下,便提出经济分开,从此不再给妻子交钱。之后双方分居。没多久,妻子不仅换了门锁,不让丈夫回家,还向法院起诉离婚。眼看第二桩婚姻又要破裂,宣先生欲哭无泪,便拉着妻子找到我。

  现场,丈夫情绪十分激动,一股脑把平时的委屈说了出来,奇怪的是,妻子基本上沉默,对丈夫的指责也不反驳。我分析这对夫妻对婚姻还是留恋的,可能是平时缺乏沟通,遇事喜欢钻牛角尖。妻子不知错在哪,丈夫的“控诉”使她恍然大悟,意识到自己有些事确实太过分。我对他们说了四点:第一,婚姻持续期,夫妻双方的收入和债务是共同的,丈夫交给妻子的钱属夫妻共同财产,如离婚,是要进行分割的。同时丈夫在外的债务如用于家庭生活的,妻子也必须承担。第二,家庭中夫妻是平等的,任何一方都不能损害对方的利益。丈夫看病要支出,妻子应尽照顾义务。第三,既然两人相爱,就应对对方的亲属以礼相待。婆婆生病住院,妻子应尽到媳妇的责任。亲戚中必要的礼尚往来妻子应主动给予。第四,夫妻间发生矛盾应相互理解,相互沟通,不应冷暴力,使双方的矛盾从量变到质变。我的一番话还是起作用的,妻子当场表态,以后好好过日子,并表示将到法院撤诉。

  人民调解员 青云  

  【律师点评】

  夫妻间的相处之道,从某种角度讲,也是门学问,要经营好自己的婚姻绝非易事,相互尊重、相互关心应是基础。希望宣先生和妻子能真正接受调解员的调解,携手共同走下去,白头偕老。

  这里我们来谈一下与夫妻共同财产有关的法律知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要强调的是,如夫或妻一方是通过法定继承取得的财产,一般应归夫妻共同所有。如夫或妻一方是通过遗嘱继承,遗嘱只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则非归夫妻共同所有,而是属于一方的财产。另外,如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等,是属于夫妻一方所有的,非夫妻共同财产。

  当然也不是说,对于夫妻财产的问题,只是有法律规定,没有其他的可能性。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另外,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孙鸣民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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