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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上只有丈夫一人签字,妻子不知情,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自在飞花也似梦 2020-03-23

这个要看丈夫借钱是干什么用的。

简单来说,如果是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那么即使妻子不知情,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而如果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限度,那么妻子不知情,或者妻子知情但是没有事后进行追认,则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具体来说,

1.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

夫妻共同债务,一般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对外产生的债务。

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夫妻二人对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即:债权人可以找夫妻双方、或任何一方要求清偿全部或者部分债务。

而清偿债务的财产范围,就是夫妻共同财产,一般是婚后二人的共同收入和房产。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的,或夫妻二人内部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商清偿;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判决。即使离婚也不影响共同偿还债务。

2.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几种情形

根据《婚姻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以下几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①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夫妻双方都表示同意时,所负的债务。

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至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参照我国城镇居民家庭消费的分类,包括:食品、衣着、家庭设备用品及维修服务、医疗保健、交通通信、文娱教育及服务、居住、其他商品和服务8大类。

③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夫妻双方都表示同意的。

④夫妻一方婚前所负的个人债务,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
(债权人负举证责任。)

3.几种例外情形

以下几种情形,按夫妻一方个人债务来处理:

①夫妻一方婚前所负的个人债务。

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③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并且第三人知道该约定,则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按个人债务来处理。

此时,需要由夫或妻一方来证明'第三人知道该内部约定'。(夫妻一方负举证责任)


最后,

还是提醒大家,无论是作为债权人,还是作为夫妻债务不知情的夫妻另一方,都要注意在这种夫妻共同债务上的潜在法律风险:

(1)作为债权人,

为了便于日后追债,建议在借条上明确借款事由或用途,如果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最好要求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确认,以防止追债的时候对方通过'假离婚'来躲避债务。

(2)作为夫妻债务不知情的另一方,

还是建议夫妻之间平日及时沟通了解双方对外负债情况;必要时,可以签订内部财产协议,并要求另一方在对外借债时明确告知第三人(债权人),以减轻夫妻不知情一方的举证责任。

同时,也要防止离婚时,一方通过伪造债务的方式,来骗取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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