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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不出这证明,离婚后还会被判替前夫还钱!有效躲避离婚债务“金十条”来了……

 阿勇jp93n0acdk 2018-04-30

丨法律小贴士

在婚姻关系共存期间

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

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离婚时

也需要对夫妻共同债务

进行处理

但主张具有

共同债务的一方

需要证明债务

已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来看一个真实案例。

本期案例

周小姐和许先生原本是一对夫妻,在2012年1月离了婚。

2010年1月,许先生向林先生借了10万元,并写了借条,后来还了5万,欠下5万元余款一直没还。

于是林先生把许先生告上了法院,法院在2013年1月作出判决,要求许先生在7天之内还清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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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生效后,林先生申请强制执行,结果只拿到了1.8万元。

原来这许先生还欠着别人的钱,他的房产在另一场官司中已经被拍卖执行了,到林先生申请执行的时候,这套房屋只剩下1.8万元的拍卖款,可欠款是5万啊,怎么办呢?

林先生想起自己把钱借给许先生的时候,许先生和周小姐还没离婚呢,那这笔欠款不就是他们夫妻俩的共同债务吗?林先生还不起,那可以让周小姐还啊。

于是,他将周小姐告上了法院

这么一来,周小姐不乐意了,她提出,当初与许先生离婚的时候,在离婚协议书中已经约定了男方的债权债务由其本人承担,况且自己对这笔借款不知情,林先生也没有证据证明许先生借钱是用于他们夫妻共同使用,拒绝还款。

最终,林先生胜诉,法院判决周小姐对欠款负有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为什么会这么判呢?周小姐和许先生离婚时不是已经约定男方的债务由其本人承担了吗?

法律解读

这个案件的关键,在于搞清楚欠款的性质:到底是许先生和周小姐的共同债务,还是许先生的个人债务

当初的确是许先生写的借条,但这是否就可以认定欠款属于许先生的个人债务呢?并非如此。

根据《婚姻法》及《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除非存在下面这些情形之一,才不会被认定为共同债务:

就本案而言,这笔欠款已经得到法院判决确认,是合法债务周小姐也拿不出证据证明他们在婚姻存续期间实行了分别财产制,也无法证明林先生借钱时明确约定了这是许先生的个人债务,因此,这笔欠款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至于离婚协议中约定的“男方的债权债务由其本人承担”,虽然是自愿作出的,但归根结底只是夫妻俩单方面的约定,没有跟债主商量过,这种条款损害了第三人的权益。

其实,在离婚诉讼中,除了“抢孩子”、“抢财产”以外,最让人头痛的就是那种债务缠身的另一半,明明对家庭就已经没有贡献了,还背了一屁股债.

离婚吧,还得想着这些债务如何处理;不离婚吧,Ta越借越多,以后真不知道该怎么办?

本期文章有效躲避离婚债务“金十条”

陈鉴豪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拿不出这证明,离婚后还会被判替前夫还钱!有效躲避离婚债务“金十条”来了……

如何做才有可能避免“报复性”负债?为此,陈鉴豪律师结合大量的诉讼实战经验,总结出以下“金十条”:

拿不出这证明,离婚后还会被判替前夫还钱!有效躲避离婚债务“金十条”来了……

第一,事前预防,婚内协议

常言道,未雨绸缪,说的就是事前防范的重要性。夫妻之间订立婚内财产协议,是防范债务风险产生的最为有效的途径。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所以,在一些债务问题凸显严重的家庭或另一半在恋爱时已经表现出频繁借债的行为,即可签订婚内财产协议,以降低自己被负债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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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件允许,全额付款

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本质特征是所涉债务是否用于家庭生活。也即原则上切断用于家庭生活的其他资金来源,便有可能避免负债。如今,大部分家庭婚后所产生的债务基本上来自房贷、车贷。然而,若如配偶一方在外举债,而其在举债时亦确实存在房贷、车贷等债务,则会被合理推断所举之债是用于偿还房贷、车贷等共同生活的领域,更有甚之,不排除配偶一方会联合债权人称所借之债确用于前述共同生活的领域。因此,切断房贷、车贷的资金来源尤为重要。倘若条件允许,建议尽量采取一次性付款的方式购置家庭财产,避免配偶一方恶意借债并将所借之债指向家庭生活。

第三,不知情形,请勿签字

2018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关于夫妻债务的认定,最新立法强调“共债共签”原则。我们家事团队在处理大量的离婚案件过程中,还是发现相当一部分当事人对配偶一方惟命是从,没有法律意识,配偶一方拿什么协议过来要求签字,二话不说,乖乖顺从,殊不知在劳燕分飞对簿公堂时,需要为自己当年鲁莽大意的签字行为,背负巨额债务。所以不知情的借款,一定不能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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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发现借款,告知他人

前文所述,夫妻之间可以订立婚内财产协议,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的处理意见,但该协议的效力还仅仅停留在两夫妻内部,并不能对抗债权人,这主要是为了保护不知情的债权人利益,避免夫妻之间通过恶意串通使一方免除责任,从而损害到债权人的利益。怎么办是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从立法规定来看,只要第三人知道婚内财产协议的存在,即可免责。因此,在发现配偶一方正在借款时,可以通过微信、彩信或邮寄律师函、告知函等途径,将婚内财产协议出示给出借方。

第五,婚姻危机,留心账本

夫妻之间如果长期冷战超过半年以上或一年内没有夫妻生活,是极容易出现婚姻危机的。如果你的配偶又恰是生性极端、做事狡猾,每逢争吵必恶言相向、甚至挥拳家暴的人,一定要多加注意,这类型的人容易走偏门邪道,复仇心较重,不排除为了筹备离婚而伪造巨额债务。此时你有必要对家庭的日常支出进行做账,并保留所有收支凭证,包括工资收入明细、日常消费凭证等,以备将来解释无借款必要,所借款项不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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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情势不妙,分居居住

一旦发现配偶一方在外有举债的苗头,应立即分居居住,隔离双方共同生活的状态。如果配偶一方所借款项并非用于家庭生活,而双方确因感情不合长期分居,因没有分享到借款的利益,且双方确已分居生活,故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不会认定所借款项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被归结于配偶一方个人的债务。因此,双方分居的重要性可想而知。

第七,避免混同,隔离转账

我在处理离婚案件过程中,曾经接待过一位当事人,她诉说她的配偶特别狡猾,在离婚诉讼过程中,私自在外借债,且未经自己的同意,在所借的资金中竟向自己的银行账户中也划了相当一部分款项,以制造所借款项是由两人共同使用的假象。这位当事人虽在法庭上极力抗辩,对其借款的事情确不知情,但碍于所借款项流向自己的账户内,在证据面前作这样的解释恐怕无济于事,有理说不清,最终的结果可想而知。所以,在夫妻感情出现严重问题时,一定要做到财产隔离,切不能出现相互转账的情形。同时,如果可以,通过注销卡号或更换卡号的方式来避免上述情形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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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感情不合,充分举证

关于躲避债务的公式,总结为:无举债合意+无共同使用=个人债务。无举债合意比较容易证实,原则上没有共同签字或无事后追认的行为均可认定为无举债合意。但要证实无共同使用的情形是存在一定难度的,毕竟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中,确需要一定的资金维系,由此配偶一方所借款项极容易被认定为用于共同生活,特别是涉及到小额借款,便直接推定是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因此,要想否定所借之债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如前所述,分居很重要,但分居亦应有前提原因,因感情不合的分居才能推定为没有用于共同生活的可能。所以,有必要充分举证双方感情不合。

第九,破釜沉舟,势必追偿

双方签订婚内债务协议,亦是有效避免“被负债”的产生。双方可以在婚内债务协议中明确约定:“未经双方同意,一方不得擅自借债,如有违反,由举债方自行承担清偿责任,非举债方可向举债方追偿所有经济损失。”我相信有了这样的协议约定 ,能够让配偶三思其伪造债务的行为。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能挽救“被负债者”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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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严控财务,优选公司

在大量离婚债务案件中,基本上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以个人名义举债,另一类是以企业名义举债。当然,在甄别其债务的真实性问题上,以个人名义举债的真实性较容易判断,但以企业名义举债或因经营所产生的债务的真实性较难判断。不少伪造债务的配偶一方,大多采取利用企业作为幌子,企业中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尤为常见。因为个体工商户及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是需要经营者、投资者以其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责任。而往往企业的经营管理权集中在配偶一方,使虚假交易、虚假债务的问题凸显严重。因此,夫妻双方在决定做经济实体时,企业控制权不在手上的配偶,尽量参与财务管理,严控企业的收支。或双方可选择开设有限责任公司,在一定程度上能避免债务牵连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

最后寄语

上述“金十条”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躲避债务,但绝非是万能的。夫妻债务防范是一个系统的工程,事前防范是关键,发生债务危机后临急抱拂脚的做法是不可取的。建议高净值人士可以聘请专业婚姻家事律师,提前做好债务风险的规划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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