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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案例看阻碍执行职务中的“依法”执行职务判断标准

 建喜图书馆 2017-12-06

一、案情:

2017年6月12日14时许,某市某镇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在某市某镇雨辰汽车保洁会所门口对雨辰洗车保洁会所的违规占道洗车的违法行为依法执行职务时,苏某拒绝某镇综合执法局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执法人员在苏某拒绝执行职务过程中对其人身控制,控制过程中苏某将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胳膊咬伤。

以上事实有苏某的陈述和申辩、视频资料、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二、争议:

在处理此案时,办案民警有两种处理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苏某的行为构成阻碍执行职务的行为。违法行为人苏某为达到个人目的采用非法的手段阻碍执法人员执法,将执法人员咬伤。因此对苏某的行为,应当定性为阻碍执行职务处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综合执法局工作人员没有权力对苏某进行人身控制,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明确规定“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属于阻碍执行职务行为。因为该行为并非依法进行,故不应认定为阻碍执行职务。对于苏某咬伤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的行为应当定性为故意伤害处罚。

三、评析

(一)如何判断执行职务行为是否依法进行?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条文内容看,依法执行职务是构成阻碍执行职务的基础。笔者认为判断执行职务行为是否依法应当以法律规定为依据,比如是否符合主体要求,是否遵循法律程序,是否超越职权。除了法律文本要求外,法律原则是否应作为判断是否依法执行职务的考虑因素,如是否目的正当,是否考虑不相关因素,是否公平合理,是否违背信赖利益。笔者认为,在案件办理过程对依法执行职务行为的判断,是一个简单的事实判断,不必也不可能以行政诉讼或者行政复议的审查标准作为判断标准,这是因为,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是一种高密度严格的审查方式,是从监督者的立场对行政行为做一个全面深入的审查判断。而一般的办案过程,公安机关没有这样的审查能力也不具有这样的审查职权,办案人员应当以形式判断为主,从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入手判断是否依法执行职务,在这个判断过程中不宜以裁判者或者复议机关的立场来对执行职务行为求全责备。判断依法执行职务包含:(1)执法主体合法,无执法权工作人员必须在有执法权执法人员带领下从事执法工作,执法主体错误一般不宜认定为阻碍执行职务。(2)职务权限合法,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所实施的行为属于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定职务权限,通俗地讲,该案件或者事务在法律上属于该国家机关管辖;(3)执行职务的程序合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重要条件、方式与程序。

以本案为例,综合执法局的执法人员并没有法定职权对公民人身进行控制或限制。综合案件证据材料,能够排除执法人员有足够理由相信苏某要进行暴力抗法或对执法人员人身攻击,在这种情形下排除了自卫的可能性存在,故综合执法局工作人员的行为不能认定为依法执行职务。但是如果苏某提出周边有很多类似违法,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在其他违法未处理之前对其处罚不公平,以此为由阻碍执法,这种理由就不能成立,公安机关也无须对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是否违反平等原则进行判断。

(二)行政相对人能否对非依法执法行为拒绝或对抗?

一般认为在法律未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行政相对人不得以执法错误而阻碍执法。如《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在这种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形下不构成阻碍执行职务。除此之外,应当认为,行政相对人对执法行为合法性质疑的,应当通过事后救济(信访、复议、行政诉讼等)的方式表达,而不得以执法行为不合法而拒绝甚至阻碍执行职务。

(三)执法瑕疵是否能够成为阻碍执行职务行为的阻却事由?

在一些案件中,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可能存在轻微的执法瑕疵,这种过错或者瑕疵能否成为影响阻碍执行职务行为的成立的因素不可一概而论。笔者认为还是应当结合具体的案例,判断的标准应当是执法程序。如果执法过错属于程序错误或者严重违反行政机关内部工作规定应当认定为不依法执行职务。如没有开具搜查证搜查,或者证据保全未制作证据保全文书。但是如果确实属于轻微执法瑕疵,如文书出现错别字、时间错误、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中有不文明言语,此类情况不足以影响执法的合法性,对执法行为阻碍的应当果断认定为阻碍执行职务。不得以执法有瑕疵而彻底否定执法行为的合法性正当性。某地有一案例,城管执法人员在执法中叫了行政相对人的绰号,相对人以此为由阻碍执法,后当地公安机关对违法人员作出了行政处罚,城管部门也对执法人员的不文明行为进行了处理,通报批评并扣发奖金。笔者认为这些的处理是较为妥当的,公安机关不能对执法瑕疵过分拔高和考量,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全面的评价执法瑕疵,对于确实不影响执法合法性正当性的情形,应当作出阻碍执行职务定性。

(四)不构成阻碍执行职务的常见情形:

1、情节行为:有的行为属于其他违法行为中的加重情节或特殊情节,如扰乱单位秩序行为中不听劝告的情形,实施其他违法行为后的逃跑行为,在办理阻碍执行职务案件中应当准确区分是否另外构成阻碍执行职务,一般以违法行为的实施是否结束,是否单独针对执法行为作出,有无造成影响执法的后果几个方面判断。

2、其他违法行为

在执法行为未依法进行的情形里,当事人可能有故意伤害,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公然侮辱他人等违法情节,此时应该按照具体的违法行为对照违法案由的构成要件,准确适用法律进行评价,而不能以执法行为违法对这些情节视而不见不予考虑。

3、不构成违法

不构成阻碍执行职务违法的情形比较多,如主观故意缺失的、情节显著轻微的、对执法行为认识不明确的(如便衣执法人员未表明身份时执法)等,除了这些情形外,实践中常常把拒绝执法和阻碍执法混为一谈。客观的讲,两者之间并不好区分,如交警路面执法拒不下车,在遇到民警执行传唤时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逃避传唤的情形。这些应当结合具体案件的过程,通过情节、结果、影响、主观动机、法律规定等因素综合评判,不能以当事人不配合执法就随意定性为阻碍执行职务。

四、处理结果

2017年6月14日,某市公安局对苏某故意伤害行为作出治安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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