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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打假你怎么看?是推动打假还是职业索赔?

 水面桃李 2018-04-16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均设立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即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购买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


近年来,有一些消费者通过自身的消费维权行为,打击了假货,并且潜移默化地促成了中国消费者的维权意识,改变着消费市场格局,同时对我国产品质量、消费领域的立法、执法起到了弥足珍贵的完善作用;但也有人对于这其中出现的职业打假人及职业打假行为提出了异议,认为其破坏了市场秩序、透支社会信用、滥用行政资源。


观点碰撞


支持者认为


职业打假人以“私人检察官”的方式引导了法律的高效实施,震慑了造假售假等违法行为,客观上净化了市场消费环境、保护了消费者权益。


反对者认为


职业打假本身就是不诚信行为,打假人主要以营利为目的,不具备消费者的身份属性,不能适用法律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此外,从节约行政和司法资源的角度考虑,职业打假行为也应当被制止。


法院观点

2016.12 江苏高院:遏制牟利性“钓鱼诉讼”


2016年12月,江苏省高院出台《关于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对审理惩罚性赔偿纠纷和新型消费纠纷等问题进一步加以明确和统一。


2017.5.19 最高院:逐步限制牟利性打假


2017年5月19日,最高院在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办公厅的答复意见中对职业打假问题表示,目前可以考虑在除购买食品、药品之外的情形,逐步限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这一解释的出台,也被认为是对职业打假人乱象的限制。


2018.3.13 上海一中院:慎重处理惩罚性赔偿请求


3月13日,上海市一中院发布《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件审判白皮书》,对职业打假人作出表态。对于“职业打假”这一行为,《白皮书》中表示,将规范“职业打假”,维护市场经营秩序。


……



除此之外,关于职业打假现象,我们也听到了这些声音:


  
支树平
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长                                                               

有的职业打假人变了味

原质检总局局长支树平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谈到,说到职业打假人,有的确实是维护正义,出于公益,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我们应予大力肯定。但有的变了味。有的职业打假人专盯住一些无关产品内在质量的问题,如发现产品标注不规范,就在多地购买同一种产品,然后大额索赔,为个人牟利。还有一些职业打假人在一定程度上干扰了企业正常生产经营,通过反复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造成了执法部门的执法资源浪费。


  
张效羽
国家行政学院行政法研究中心副主任、副教授                                             

立法缺陷不能让职业打假人背锅

国家行政学院行政法研究中心副主任、副教授张效羽则表示,立法缺陷问题不能让职业打假人背锅。他表示,职业打假的真实危害主要是立法缺陷所致,职业打假揭示我国“超前立法、普遍违法、选择性执法”的普遍现状,解决职业打假可能产生的社会危害问题应从法律法规清理角度解决问题。


熊丙万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副研究员                                                  

法律需要认真对待异化的职业打假现象,并积极思考现象的发生原因、真实属性和针对性的控制措施,而不是简单地对所有职业打假行为加以全盘否定和拒绝。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副研究员熊丙万发表文章称,法律需要认真对待异化的职业打假现象,并积极思考现象的发生原因、真实属性和针对性的控制措施,而不是简单地对所有职业打假行为加以全盘否定和拒绝。


实际上,恶性打假现象与司法机关在判决中的模糊态度有关。以标签瑕疵为例,部分判决中,即便标签瑕疵足以导致实质性的产品安全问题或误导消费决策,法院仍然以“知假买假”为由驳回这些良性打假行为。而在另一些案例中,虽然争议商品的标签瑕疵既不涉及实质性产品安全,又不误导消费决策,但判决却支持了惩罚性赔偿请求。


关于职业打假,司法机关也通过不同的判例,体现出不同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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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职业打假,该如何做?


从监管者的角度来说,专家学者建议要通过制度创新引导职业打假人依法打假索赔。一方面,应当完善产品信息公示制度,引导经营者运用二维码等技术手段披露更多生产加工等方面的信息,既能够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又便于社会监督。另一方面,要研究建立消费者公益诉讼制度,赋予消费者公益诉讼主体资格,引导职业打假人提起公益诉讼,维护更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江苏市场管理研究曾发表文章《浅议职业打假类投诉举报应对》,对于职业打假提出了几点建议:1.注重投诉举报处理程序;2.重视投诉举报处理方式的统一性;3.前移投诉举报处理的调查起点;4.明确投诉举报处理的调查重点。


某市场监管局12315中心认为职业索赔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要让职业索赔负能量降到最低限度。该文作者提出要改进监管模式、依法精准履职,明晰法理,因利势导,让职业索赔人合理归位。作者认为,虽然职业索赔不可能消失,但如果我们的法律能过罚相当、切合实际的对违法行为进行分类处置,就会让大量“无效”举报投诉自动减少,而让存留下来职业索赔人在获得“私利”同时带来 “公益”,让其提供的线索更有价值,既可节约行政资源,精准查处违法行为,又可引导社会公众正确行使自己的举报投诉权力,形成一个良好的携手共治环境。



彩蛋:系统内资深专家精心打造的职业打假人应对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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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出版社数字出版部综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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