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规程》解读 近年来,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政策不断发展完善,借款人条件、所需基本资料、贷款额度、期限等的确定以及贷款类型、岗位设置、流程操作等都发生了变化,《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已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以前制定的办法,已经无法很好地发挥指导现行贷款政策的作用,无法满足当前和今后公积金管理的实际需要,急需结合近年来我市新出台的贷款政策规定,制定针对性和操作性强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规程,保障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工作健康发展。 购买、建造、翻建或者大修自住住房,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至贷款申请之日,职工所在单位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1年以上,职工本人连续正常缴存6个月以上; (四)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包括借款人配偶以及其他参与合力贷款的人员)均无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五)购房首付款不低于规定的比例; (六)有合法、有效的担保; (七)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及担保人信用状况良好; (八)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贷款对象为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不得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一)房屋套数的确定以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所列住宅套数结合个人信用报告中的住房贷款记录综合判定。 (二)独门独院、二至三层楼形式的独栋别墅或者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含30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不得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贷款额度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贷款最高额度不得超过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最高额度(淄博市目前最高额度为60万元)。 (二)贷款最高额度必须在职工所购自住住房价值的规定比例以内。 (三)首付款金额加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所购住房价值。 (四)房屋产权共有的情况下,贷款额度的确定 1.夫妻共有的,且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夫妻双方均可作为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借款人,以所购住房价值计算贷款额度。 2.非夫妻共有的,买受人与借款人必须一致。以买受人所占房屋产权份额来计算贷款额度。对所占房屋产权份额没有明确的,按照《物权法》的规定,视为按份共有,按份共有人对享有份额没有明确约定的,视为等额共有。合力贷款购房,共有人均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均为共同借款人的,以所购住房价值计算贷款额度。 贷款期限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期限延长至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五年,贷款最长期限30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不得申请贷款。贷款期限的确定以借款人可贷期限为准。 (二)二手房房龄加贷款年限最长不能超过40年。 (三)贷款期限的确定:一般根据借款人贷款数额、还款能力、借款人意愿以及本条(一)、(二)的规定,由管理中心确定。 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贷款利率执行。 贷款利率在借贷期限内,遇国家法定利率调整的,于次年1月1日予以调整。 一共有六种贷款种类即保证贷款、抵押贷款、按揭贷款、组合贷款、合力贷款、异地贷款。 什么是“合力贷款”? 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本人及配偶、父母(含配偶父母)和子女(含子女配偶),可以申请办理合力贷款业务(简称合力贷款)。 “合力贷款”人员范围是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本人及配偶、父母(含配偶父母)和子女(含配偶),以借款人及配偶以及共同借款人的工资收入合计确定家庭收入,这一政策的出台有效解决了借款人收入低,贷款额度低的问题,不仅能够最大限度的发挥家庭直系亲属间住房公积金的互助作用,还能增加职工还款资金来源,降低贷款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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