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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基协系统升级,重大变更需同时提交最新登记法律意见书和重大变更法律意见书

 火乐_ 2017-12-07

律企通



2016年2月5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以下称“《公告》”)中明确要求,已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机构在发生重大事项变更时,应提交由律师出具的《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公告》中指出,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变更控股股东、变更实际控制人、变更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等重大事项或中国基金业协会审慎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的变更,属于重大变更。实践操作中,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变更名称、注册地、经营范围、高级管理人员、基金托管人等事项时,暂无需提交法律意见书。


2017年11月6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通过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发布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提示》明确:


“一、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发生部分重大事项变更,需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提交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应按照《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对申请机构的登记申请材料、工商登记情况、专业化经营情况、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及分支机构情况、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外包情况、合法合规情况、高管人员资质情况等逐项发表结论性意见。


二、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变更控股股东、变更实际控制人、变更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等重大事项或协会审慎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的,应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对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的相关事项逐项明确发表结论性意见,还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充分说明变更事项缘由及合理性;已按基金合同、基金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的相关约定,履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股东大会或合伙人会议的相关表决程序;已按照《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和基金合同、基金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的相关约定,向私募基金投资者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了信息披露。”

 

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用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日期应在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之日前的一个月内。”这意味着,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发生重大事项变更时,除了提交重大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之外,还需要同时提交最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近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系统进一步升级,私募基金管理人在申请重大事项变更时,系统内需要上传专项法律意见书与重大变更法律意见书的端口均已开放,重大变更需同时提交最新登记法律意见书和重大变更法律意见书。具体截图如下:


一、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变更

 


二、控股股东变更



三、实际控制人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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