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使用权房,产权归属于国家或集体,公房承租人仅具有使用权,而无产权。 其与商品房的主要区别:公房无法取得产证,承租人只有承租凭证,公房无须缴纳物业管理费、房屋维修费,每月缴纳租金即可。一般情况下公房拆迁以房屋建筑面积为准,但是公房的承租凭证上记载的是公房的使用面积,使用面积乘以相应的系数就是建筑面积。 公房拆迁补偿一般和面积有关,按照面积来计算就是有三个部分: 计算公式 房屋价格补偿计算方式=80%评估价格+价格补贴+套型面积补贴 评估价格=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单价*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 价格补贴:评估均价*补贴系数(0.3)*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 套型补贴:评估均价*补贴面积(一般不超过建筑面积15平米) 居住困难户优先保障: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被征收居住房屋补偿金额确定后,对按规定条件和计算标准折算人均建筑面积不足22平方米的居住困难户,增加保障补贴,但已享受过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除外。增加的保障补贴可以用于购买产权调换房屋。 征收居住和非居住兼用的房屋,在折算居住困难户的保障补贴时,应将居住部分的货币补偿款和非居住部分的货币补偿款合并计算。折算公式为: 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折算单价÷居住困难户人数 保障补贴=折算单价×居住困难户人数×22平方米-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 问题三:没有登记的建筑还有违法建筑 可以获得拆迁补偿吗? 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 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回答这个问题首先要明确在公房拆迁中,被安置对象有哪些? 公房与普通的商品房的区别在于,居住在公房内的人并无房屋所有权,只有该房屋使用权,因此承租人和同住人共同享有部分权利,而承租人为承租凭证上记载的人。 公房拆迁,有同住人和承租人共同共有被拆迁的房屋的补偿款,实践中,公房拆迁的重要问题之一便是如何认定公房中的同住人。 房屋征收一般按照户来计算、以房屋的价值计算总额。 以前: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字需要承租人和同住人共同签字 现在:只需要承租人一人签字,处分涉及居住困难户的认定,否则征收并不会认定同住人。 《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的规定:“共同居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认定同住人需要以下三个条件: 1.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中有常住户口 2.一般情况下,在被征收房屋中实际居住一年以上 3.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解答规定的同住人标准。 1、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房屋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因结婚而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内,不受居住一年的限制。 2、在本市无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已在被拆迁房屋内居住的。 3、在被拆迁房屋有本市常住户口,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难等在外借房居住,他处也无公有住房的。 4、因服兵役、读大学等原因,户籍迁出被拆迁房屋,在本市无他处常住住房的。 问题七:哪些人不能被认定 为同住人? 1、将本来享有的他处公有住房权利予以处分,居住在被拆公有居住房屋的;居住困难的情况除外。 2、获得单位购房补贴款后已有能力购房而不购房,仍居住在被拆公有居住房屋的共同居住人; 3、已在本市他处公有房屋拆迁中取得货币补偿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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