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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当朝律师闲聊自主清算系列(六)-清算时股东补足出资责任

 昵称41531109 2017-12-10

引言

公司清算时,公司债权人会提出要求股东补足出资,主要理由有两个,一是未必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二是抽逃出资。未尽出资义务的情形比较简单,容易被认定。抽逃出资的情况比较复杂,需要有法定的证据来证明。

一、抽逃出资的认定法律依据


根据2010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4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二条规定,下列情形可以认定为抽逃出资:

(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该规定在2011年2月16日开始施行,在执行资本认缴制度之前,这些规定的情形,是公司财务工作中常见的抽逃出资行为,也只有在清算才能全面撑握这些证据。

二、股东补足出资的法律依据


如果清算中有了明显的股东出资不足的证据,且出资不足严重影响经营,造成公司清算的后果。清算财产不足以清偿公司债权,如果足额出资的股东提出要求,或者公司债权人提出要求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补足的,股东应当依法完成出资责任,清算工作才能清除障碍。否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有关人民法院的诉讼审判中,也会支持这类请求。

该文件第十三条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改造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的,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该规定,股东的补足责任以股东的最高出资额为限,不得要求股东承担超过承诺出资最高金额。

三、股东不得以过了诉讼时效为由,拒绝承担补足出资的责任


注册资本认缴制情况下,股东的出资义务直接根据是注册时在登记机关的承诺,这也是对社会的承诺。如果股东没有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出资义务,补足的法律责任就产生和持续,诉讼时效不可能成为其免责的根据。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被告股东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的债权未过诉讼时效期间,其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的股东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股东以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义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文原创 郭当朝

编辑   颜亚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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