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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物流交接 降低经营风险

 thw8080 2017-12-11
王根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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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背景】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在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常常遇到这样的状况: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被告却称其未收到原告通过物流企业运送的货物。要求原告提供被告收货的证据时,原告却只能提供物流企业运送货物的件数,没有货物名称、价格等。

    该院进一步了解到,江山市物流企业在接受委托运送货物时,往往让实体企业对货物自行打包,不做检查验收,也不将实体企业的货物清单交给收货方签字,只是自行制作有货物件数的一份货单交由收货方签字或收取运费,这种行业习惯使得通过物流企业发送货物的业主无法提供完备的证据证明收货方收到货物。

    为此,该院向江山市工商业联合会、江山市总商会发出司法建议,提醒广大企业主增强合同意识,规范物流交接,降低经营风险。

    【建议】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司法建议书

    衢江法建〔2017〕5号

    江山市工商业联合会、江山市总商会:

    我市近年来工业经济快速发展,实体企业如木门、化工、机电等产业也有一定的规模,基于现代物流业的发展,实体企业往往通过物流企业将自己的产品发送到客户之手,而与客户结算货款时,有的客户就以未收到货物为由拒付货款。为此,实体企业须举证证明其已将货物送交客户,否则,实体企业将可能承担败诉的风险。

    据了解,我市物流企业一般都要求实体企业或个人自行打包,对包内财物不进行检验审查,其送给对方客户的货物往往只有货物的件数,不将实体企业的货单送给对方让其签收,这就造成实体企业诉讼之时只能提供物流企业不能准确反映货物数量及价格的货运单据,从民事诉讼证据的角度来看,这是不够的。

    根据法律规定,实体企业与物流企业之间是一种货物运输合同关系,物流企业作为承运人应当对托运货物进行必要的查验和清点,并将货物安全、及时送到收货人手中,托运人要规范合同行为,提高防骗意识,降低经营风险。为规范托运人及承运人货物交接,特向我市经营企业及个人提出如下建议:

    1.增强企业签订购销合同的意识。签订合同是保护生产销售企业权益的大事,每位经营主体应当牢记于心。购销合同并非一定要正式,也可以通过传真、微信、微博等,让对方提出货物种类、规格、型号、数量、价格等内容的清单,然后进行发货。

    2.销售方应当提供给物流企业货物的名称、数量、价格等,让物流企业进行必要查验并随货送到指定地点,让收货人签收并带回货单交给销售方。

    3.各物流企业应当指定专人收取货物,清点好销售方委托送货的件数,在销售方提供的委托运送单据上加盖该物流企业的货物收讫章,以免引发销售方与物流企业的纠纷,物流企业不得拒绝收取销售方的货单。

    4.销售方应当及时与客户核对收货情况,注意保存数量及质量方面存在争议的证据,必要时可以录音、录像方式进行固定。

    5.收取货款应当及时,对于客户拖欠货款较长的,应当向客户发放货款核对单,让人送到客户财务进行核对,加盖客户单位公章或财务公章进行确认。

    6.收取客户货款最好通过银行汇款,如自己的业务员收取现金的,应当规定业务员在收取货款的几天之内,及时将货款交给企业。

    7.对销售方仅有物流企业送货回单,无收货人出具相关证据证明已收到货物的,法院会要求销售方提供必要的证据,如不能提供,按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将由销售方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以上建议,请予研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在三十日内函告本院。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二日  

    【效果】

    收到司法建议后,江山市工商业联合会、江山市总商会高度重视,积极研究落实并作出如下回复:

    首先感谢贵院对我市实体企业健康有序发展的关心和支持。随着现代物流业的发展,传统的交易模式被打破,工业企业的产品销售到外地,大部分通过物流企业进行运送,而非由工业企业自己的车队进行运输。现代物流业的发展虽说对企业降低成本极为有益,但如操作不当,不规范经营,的确会给工业企业带来风险。贵院在审理商事案件过程中,发现我市工业企业及个人在通过物流企业运输货物时可能出现的漏洞和风险,并进行必要的提醒,充分体现了贵院的大局观念、服务意识、责任担当。

    当前我市正在开展“项目推进保障年”活动,贵院提出的规范物流交接,降低经营风险的司法建议,正是保障工业企业及个人经营活动的具体举措,我们工商业联合会作为企业的牵头单位和服务部门,采取了如下应对举措:

    首先,通过商会途径向企业原原本本传达学习司法建议的内容。服务企业商会是我们工商联的职责所在,收到法院的司法建议后,我们立即利用微信公众号平台、商会活动、商会会员会议等将该司法建议及时发送到企业家手中,提醒工业企业按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研究规范与物流企业货物交接、货单签收,减少实体企业货物被骗,促进物流企业良性健康发展。提醒工业企业树立合同意识、证据意识,要及时与客户核对收货情况并及时收取货款等。

    其次,通过社情民意和党外建议直通车的形式及时向人大、政协和市委报送该司法建议,为市委市政府决策提供参考。

    最后,利用每季度开展的企业法律服务活动,适时邀请贵院的法官为企业作专题法律讲座,提高企业家的法律意识。

    (作者单位: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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