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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律师会见,不忘立法初衷

 风临酒把2 2017-12-11

日前,司法部印发《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规定》,这是《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暂行规定》实施13年后的一次系统性细节修订。新规明确,罪犯的监护人、近亲属可以代为委托律师,律师可以单独会见罪犯。新规还增设规定,辩护律师会见被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在押罪犯时,不被监听,监狱不得派警察在场。

律师会见在押犯,并非公众所熟悉的刑事司法程序,此前刑诉法修改过程中各方热议的保障律师执业也多从刑事立案的律师介入开始,到庭审环节的律师辩护为止。一般意义上被告进入刑罚执行环节或表示大多数刑事案件某种程度的终结,但这并不意味着律师介入案件的结束。生效判决还可能推倒重来,这是刑事申诉的价值,不仅如此,在押人员同样可能身陷民事纠纷甚至新的刑事指控。此番司法部修订律师会见在押犯规定,首先在于理顺和梳理全流程的刑事诉讼程序,确保其更符合刑事法治精神,体现国家法治建设的新进展、新成果,更重要的可能是充分立足具体司法实践,下力气解决律师执业中遭遇的现实问题,把保障律师执业的细节做扎实。

一个“会见难”,于执业律师而言可以说一言难尽,于被会见对象而言,则更关乎信息被隔绝状态下的个体无助、权利焦虑能否得以疏解。此次律师会见新规,在立法衔接上是对刑诉法、律师法修改进度的直接回应,其具体化的执行和落实状况依然有赖一线律师的个案检验。不过公众有理由期待的是,司法部出台监狱会见新规,作为监狱的直接主管部门,对于看守所律师会见同样有借鉴意义,在法制统一和法治精神深入的语境中,尤其在实践层面,律师会见须有一体化保障、细节化夯实。

相较此前律师会见必须两人在场的约束,司法部新规明确了“律师可以单独会见”的细节,包括在押人员的监护人、近亲属有权代为委托律师,这为律师介入进一步扫清障碍,降低执业成本。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律师会见的法定情形,新规取消了通常意义的“其他”类兜底条款,同时以具体列举的方式明确律师会见的常见事由,直接点出了代理申诉、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等具体内容。立法技巧上,以“其他”为兜底条款在于弥补现有立法的客观不足,同时也给司法实践以更充分的自由裁量空间,但操作中却存在“其他条款”长期沉睡的情况,很多律师执业中的客观会见需要因未明列于规范性文件而遭遇阻挠,授权性“其他”条款无权可授,限权性“其他”条款则尽可能扩张,这是兜底条款在立法技术之外需要下功夫解决的难题,也是刑事法治精神能否贯彻落实的一块试金石。

删除“其他”条款、新增具体律师会见事由,司法部新规看似并不周严的举动可能正是基于律师执业的具体需要,下决心解决律师权益保障的最具体困难,尽可能以立法形式列举出律师会见的诸多事由,不给拒绝会见留下制度空间。包括此前明确在押人员亲属代为委托律师表述,均基于司法实践中律师的执业困境而生,而在律师会见不被监听问题上,则对接刑诉法对于嫌疑人权益保障的细节,具体的实践磨合还需要探索,尤其要明晰“监听”与“警员在场”的操作区别。更明确的列举不仅在条目上拓宽了律师会见的范围,夯实了律师执业的路径,更在裁量空间上压缩、限制了决策者的权力,对于保障律师执业则有更强的操作性价值。

解决律师“会见难”需要打通一系列最具体、细节化的程序,是将粗疏、笼统的权利宣言真正彻底地落地生根,继而真正打破阻挡律师会见的天花板。从包括律师申请会见后的时间安排、硬件配套开始,扎扎实实走一遍普通律师执业的一般化流程,司法改革才能真正做到接住司法实践的地气,不忘保障人权、实践法治的立法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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