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 二、权力类型:其它权力 三、实施主体: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四、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5、《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7、《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 8、《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的实施意见》(合建〔2016〕87号) 9、《合肥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 10、《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及专用账户管理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13】55号) 11、《关于进一步明确基本建设项目收费网上办理相关事宜的通知》(合价审〔2015〕42号 五、申报条件 备案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核发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六、申报材料 (一)施工总承包(实行网上备案) 1、提交甲、乙双方合同印花税缴纳凭据(验原件,提供复印件1份), 2、 监理单位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总监证(验原件,提供复印件1份); 3、监理合同(5份) 4、网上上传资料如下: 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的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项目)需上传以下文件:①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立证明;②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托管协议;③建设工程工资性工程款汇总表;④项目规划许可证或立项审批文件;⑤招标文件;⑥履约保证金、中标服务费等相关费用缴纳凭证;⑦中标通知书;⑧中标企业的投标文件;⑨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非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项目:需上传以下文件:①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立证明 ;②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托管协议;③建设工程工资性工程款汇总表;④项目规划许可证或立项审批文件;⑤中标通知书;⑥非招标工程双方约定的合同预算价;⑦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⑧预算书。 (二)专业分包合同备案(纸质备案) 1、《合肥市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合同备案表》;(一式四份) 2、分包工程发包人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登记表》和总包合同一份; 3、由工程总承包人与专业分包企业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协议》;(验原件,提供复印件1份) 4、所有施工合同文本正、副本原件,(不少于5份); 5、专业分包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经理复印件(验原件,提供复印件1份); 6、实行工程担保的工程,同时提交支付担保和履约担保保函(验原件,提供复印件1份); 7、外地进肥施工企业提供信息登记证书(验原件,提供复印件1份); 8、甲、乙双方合同印花税缴纳凭据(验原件,提供复印件1份)); 七、申报流程 1、施工总承包备案流程: 1、建设单位→“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官网(www.)→进入“最高投标限价、施工合同、竣工结算备案系统平台” →选择“施工合同备案-系统入口”进行登录→建设单位或其委托人在施工合同备案系统中签订2013版施工总承包合同,并根据系统提示上传资料并确认提交→经管理部门对网签合同内容和主要条款核查(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由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核查055166223536,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由合肥市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处核查0551- 62838058),符合要求后→打印出系统生成载有水印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5份)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登记表(3份) →经各方盖章后到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委窗口→确认网上备案系统信息,确认无误的,→施工总承包合同备案完成→存档 2、专业分包合同备案流程: 直接将纸质申报材料送交建委窗口备案→转合肥市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处对备案文件进行整理归档(1个工作日)。 八、承诺时限 材料齐全即办 九、收费标准及依据:免费。 十、办理时间:工作日朝九晚五 十一、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551- 62838058 63537064 地址:合肥市东流路100号政务中心一楼大厅建委窗口。 网址:合肥市城乡建设建委会网址www. 合肥市行政服务中心网址http://www./ 十二、监督投诉电话:0551-63538836 合肥市施工合同变更、解除备案 一、事项名称: 施工合同变更、解除备案 二、权力类型:其它权力 三、实施主体: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四、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6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 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 5、《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7、《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建设部第89号令) 8、《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的实施意见》(合建〔2016〕87号) 9、《合肥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 10、《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及专用账户管理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13】55号) 11、关于规范建设工程项目负责人变更管理的通知(合建【2015】98号) 四、办理条件 (一)备案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核发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 (二)施工合同应当具备的主要内容 1、工程名称、地点,承包范围、内容,合同工期、开工、竣工时间;其承包范围、内容不得背离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的规定及承诺。 2、施工合同应当对下列造价计价事项作出约定,并不得违背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1)合同价(即中标价),包括合同总价和工程量清单单价; (2)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和工伤保险费用; (3)工程备料款、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及支付比例 (4)设计变更,或者工程量清单错项、漏项、计算错误的认定及相应价款的计算办法; (5)提前竣工奖励、拖延工期违约责任; (6)工程质量优良奖励、工程质量不合格违约责任; (7)设备、材料价格变化等风险承担的范围、幅度及超过约定范围、幅度时工程合同价的调整办法; (8)工程履约保证金、质量质保金退还的时间及比例; (9)人工费的调整办法 (10)工程结算办理方式和期限与违约责任;工程结算办理后工程款支付办法与违约责任; (11)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 (12)双方认定应当约定的其他造价计价事项。 (13)工程发包人和总承包人应在合同中对工资专户设立和管理予以约定。 3、双方的权利、义务和一般责任。 4、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要求和工期调整的办法。 5、工程质量要求、检验与验收方法,技术资料交付方式和时间。 6、材料、设备的供应方式与质量标准。 7、安全防护及文明施工措施。 8、违约责任及处理办法。 9、监理单位的权限和责任。 10、争议解决的方式。 (三)工程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或省有关规定、设计图纸要求及投标承诺。对材料设备、施工工艺和工程质量的检查与验收另有要求的,承发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 (四)承发包双方应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总费用,以及费用预付计划、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 (五)施工合同中不得出现以下内容: 1、对工程质量设置没有国家规定标准的违约处罚条款; 2、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工伤保险费用以及其他规费和不可竞争费用的计取低于有关政策规定最低标准; 3、政府性投资工程施工合同设置带资、垫资的条款; 4、要求承包方在发包方没有按施工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下不得停工,以及在此情况下发包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五、申请材料(以下复印件需核原件、所有表格在合肥建设网下载中心下载) (一)工程施工合同变更备案 1.《合肥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变更备案表》(一式四份) 2.发包人、承包人应当依法签订变更协议复印件(1份)。 3.原《合肥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表》或《合肥市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合同备案表》复印件 注:发包人应当自签订书面变更协议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持变更协议、到原施工合同备案机构进行备案。 (二)建设工程项目经理(总监)变更备案 1.《建设工程项目经理(总监)变更备案表》(办理施工许可证后变更项目经理用此表格)或《项目负责人变更备案表》(没有办理施工许可证但已经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的项目 用此表格) 2..项目经理确需更换的,须符合省、市相关规定要求,经发包人同意后订立书面变更协议。 3.变更后的项目经理(总监)注册证书原件; 4.符合合建建管[2010]18号相关规定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备案 1.《合肥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备案表》(附表7)(一式四份) 2. 发包人、承包人应当依法签订施工合同解除协议复印件(1份)(核原件) 注:发包人应当自签订解除协议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持解除协议、到原施工合同备案机构备案。 六、办理流程: 1、建设单位报送的建设工程合同备案表和所附证明文件、申报材料后,进行审核确认→对符合办理条件的,当即予以合同备案;→存档(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监督管理事务处并对备案1个工作日文件进行整理归档) 七、承诺时间: 材料齐全即办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 无收费 九、联系电话及地址: 咨询电话:0551- 62838058 63537064 十、办理时间:工作日朝九晚五地址:合肥市东流路100号政务中心一楼大厅建委窗口。 十一、网址:合肥市建委网址http://www./ 市行政服务中心网址http://www./ 十二、监督投诉电话:0551-63538836 注意事项: 特别说明:1、根据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及我委相关要求,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所涉及到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审图等相关单位及该工程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项目经理、总监等人员信息均需在市建委官方网站“合肥建设网”备案, 2、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合肥建设网”中“信用管理系统”(项目管理子系统),实施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日常动态监督;“施工合同变更、解除备案”请登陆“合肥建设网”办事指南。 本意见自二O一六年九月一日起执行。有效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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