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强制性条文内容 |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2010)(序号 1~6强制性条文内容引自该标准) |
1 | 3.3.2对持久设计状况、短暂设计状况和地震设计状况,当用内力的形式表达时,结构构件应采用下列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表达式。 γ0S≤R (3.3.2—1) R=R(fc,fs,ak,…)/γRd (3.3.2—2) 式中:γ0——结构重要性系数:在持久设计状况和短暂设计状况下,对安全等级为一级的结构构件不应小于 1.1,对安全等级为二级的结构构件不应小于 1.0,对安全等级为三级的结构构件不应小于 0.9;对地震设计状况下应取 1.0; S——承载能力极限状态下作用组合的效应设计值:对持久设计状况和短暂设计状况应按作用的基本组合计算;对地震设计状况应按作用的地震组合计算; R——结构构件的抗力设计值; R(·)——结构构件的抗力函数; γRd——结构构件的抗力模型不定性系数:静力设计取 1.0,对不确定性较大的结构构件根据具体情况取大于 1.0 的数值;抗震设计应用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 γRE 代替 γRd; fc、fs——混凝土、钢筋的强度设计值,应根据本规范第 4.1.4条及第4.2.3 条的规定取值


ak——几何参数的标准值,当几何参数的变异性对结构性能有明显的不利影响时,应增减一个附加值。 注:公式(3.3.2—1)中的 γ0S 为内力设计值,在本规范各章中用 N、m、V、T 等表达。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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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4.1.4混凝土轴心抗压强度的设计值fc应按表4.1.4—1(见上表)采用;轴 心抗拉强度的设计值ft应按表4.1.4—2(见上表)采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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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4.2.3普通钢筋的抗拉强度设计值fy、抗压强度设计值f'y应按表4.2.3—1采用;预应力筋的抗拉强度设计值fpy、抗压强度设计值f'py应按表4.2.3—2采用。 当构件中配有不同种类的钢筋时,每种钢筋应采用各自的强度设计值。横向钢筋的抗拉强度设计值fyv 应按表中fy的数值采用;当用作受剪、受扭、受冲切承载力计算时,其数值大于360N/mm2时应取360N/m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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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8.5.1 钢筋混凝土结构构件中纵向受力钢筋的配筋百分率 ρmin 不应小于表8.5.1规定的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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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2011)(序号7~12强制性条文内容引自该标准) |
7 | 3.0.2根据建筑物地基基础设计等级及长期荷载作用下地基变形对上部结构的影响程度,地基基础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所有建筑物的地基计算均应满足承载力计算的有关规定; 2设计等级为甲级、乙级的建筑物,均应按地基变形设计; 3设计等级为丙级的建筑物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作变形验算: 1)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小于130kPa,且体型复杂的建筑; 2)在基础上及其附近有地面堆载或相邻基础荷载差异较大,可能引起地基产生过大的不均匀沉降时; 3)软弱地基上的建筑物存在偏心荷载时; 4)相邻建筑距离近,可能发生倾斜时; 5)地基内有厚度较大或厚薄不均的填土,其自重固结未完成时。 4对经常受水平荷载作用的高层建筑、高耸结构和挡土墙等,以及建 造在斜坡上或边坡附近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尚应验算其稳定性; 5基坑工程应进行稳定性验算; 6建筑地下室或地下构筑物存在上浮问题时,尚应进行抗浮验算。 |
8 | 3.0.5地基基础设计时,所采用的作用效应与相应的抗力限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按地基承载力确定基础底面积及埋深或按单桩承载力确定桩数时,传至基础或承台底面上的作用效应应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下作用的标准组合;相应的抗力应采用地基承载力特征值或单桩承载力特征值; 2计算地基变形时,传至基础底面上的作用效应应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下作用的准永久组合,不应计入风荷载和地震作用;相应的限值应为地基变形允许值; 3计算挡土墙、地基或滑坡稳定以及基础抗浮稳定时,作用效应应按 承载能力极限状态下作用的基本组合,但其分项系数均为1.0; 4在确定基础或桩基承台高度、支挡结构截面、计算基础或支挡结构内力、确定配筋和验算材料强度时,上部结构传来的作用效应和相应的基底反力、挡土墙土压力以及滑坡推力,应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下作用的基本组合,采用相应的分项系数;当需要验算基础裂缝宽度时,应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作用的标准组合; 5基础设计安全等级、结构设计使用年限、结构重要性系数应按有关 规范的规定采用,但结构重要性系数γ0 不应小于1.0。 |
9 | 6.3.1当利用压实填土作为建筑工程的地基持力层时,在平整场地前,应根据结构类型、填料性能和现场条件等,对拟压实的填土提出质量要求。未经检验查明以及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压实填土,均不得作为建筑工程的地基持力层。 |
10 | 6.4.1在建设场区内,由于施工或其他因素的影响有可能形成滑坡的地段,必须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对具有发展趋势并威胁建筑物安全使用的滑坡,应及早采取综合整治措施,防止滑坡继续发展。 |
11 | 9.1.3 基坑工程设计应包括下列内容: 1支护结构体系的方案和技术经济比较; 2基坑支护体系的稳定性验算; 3支护结构的强度、稳定和变形计算; 4地下水控制设计; 5对周边环境影响的控制设计; 6基坑土方开挖方案; 7基坑工程的监测要求。 |
12 | 10.2.1基槽(坑)开挖到底后,应进行基槽(坑)检验。当发现地质条件与勘察报告和设计文件不一致、或遇到异常情况时,应结合地质条件提出处理意见。 |
《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 79—2012)(序号13强制性条文内容引自该标准) |
13 | 3.0.5处理后的地基应满足建筑物地基承载力、变形和稳定性要求,地基处理的设计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经处理后的地基,当在受力层范围内仍存在软弱下卧层时,应进行软弱下卧层地基承载力验算; 2按地基变形设计或应作变形验算且需进行地基处理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应对处理后的地基进行变形验算; 3对建造在处理后的地基上受较大水平荷载或位于斜坡上的建筑物及构筑物,应进行地基稳定性验算。 |
《膨胀土地区建筑技术规范》(GB 50112—2013)(序号14~16强制性条文内容引自该标准) |
14 | 3.0.3 地基基础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物的地基计算应满足承载力计算的有关规定; 2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乙级的建筑物,均应按地基变形设计; 3建造在坡地或斜披附近的建筑物以及受水平荷载作用的高层建筑、 高耸构筑物和挡土结构、基坑支护等工程,尚应进行稳定性验算。验算时应计及水平膨胀力的作用。 |
15 | 5.2.2 膨胀土地基上建筑物的基础埋置深度不应小于1m。 |
16 | 5.2.16膨胀土地基上建筑物的地基变形计算值,不应大于地基变形允许值。 地基变形允许值应符合表5.2.16的规定。表5.2.16中未包括的建筑物,其地基变形允许值应根据上部结构对地基变形的适应能力及功能要求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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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 50108—2008)(序号17~20强制性条文内容引自该标准) |
17 | 3.1.4地下工程迎水面主体结构应采用防水混凝土,并应根据防水等级的要 求采取其他防水措施。 |
18 | 3.2.1 地下工程的防水等级应分为四级,各等级防水标准应符合表3.2.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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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3.2.2地下工程不同防水等级的适用范围,应根据工程的重要性和使用中对 防水的要求按表3.2.2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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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5.1.3 变形缝处混凝土结构的厚度不应小于300mm。 |
《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 120—2012)(序号 21~22强制性条文内容引自该标准) |
21 | 3.1.2 基坑支护应满足下列功能要求: 1保证基坑周边建(构)筑物、地下管线、道路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2 保证主体地下结构的施工空间。 |
22 | 8.2.2安全等级为一级、二级的支护结构,在基坑开挖过程与支护结构使用 期内,必须进行支护结构的水平位移监测和基坑开挖影响范围内建(构)筑物、地面的沉降监测。 |
《冻土地区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JGJ 118—2011)(序号 23~25强制性条文内容引自该标准) |
23 | 3.2.1多年冻土地区建筑地基基础设计前应进行冻土工程地质勘察,查清建 筑场地的冻土工程地质条件。 |
24 | 6.1.1在多年冻土地区建筑物地基设计中,应对地基进行静力计算和热工计算。 1地基的静力计算应包括承载力计算,变形计算和稳定性验算。确定 冻土地基承载力时,应计入地基土的温度影晌。 2地基的热工计算应包括地温特征值计算、地基冻结深度计算、地基 融化深度计算等。 |
25 | 8.1.1多年冻土地区及季节冻土地区的边坡应采取可靠措施防止融化期的失稳。 |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2009 年版)》(GB 50021—2001)(序号 26~27强制性条文内容引自该标准) |
26 | 1.0.3各项建设工程在设计和施工之前,必须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岩土工程 勘察。 |
27 | 4.8.5当场地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在基坑开挖过程中需要对地下水进行控制 (降水或隔渗),且已有资料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进行专门的水文地质勘察。 |
《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 50191—2012)(序号28~30 强制性条文内容引自该标准) |
28 | 4.2.2天然地基基础抗震验算时,应采用地震作用效应标准组合,且地基抗 震承载力应取地基承载力特征值乘以地基抗震承载力调整系数计算。 |
29 | 4.3.2 地面下存在饱和砂土和饱和粉土时,除6度外,应进行液化判别;存在液化土层的地基,应根据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地基的液化等级,结合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 注:本条饱和土液化判别要求不含黄土、粉质黏土。 |
30 | 4.5.5液化土和震陷软黏性土中桩的配筋范围应为自桩顶至液化深度以下符 合全部消除液化沉陷所要求的深度,配筋范围内纵向钢筋应与桩顶部相同,箍筋应增大直径并加密。 |
《钢结构焊接规范》(GB 50661—2011)(序号 31~32 强制性条文内容引自该标准) |
31 | 4.0.1钢结构焊接工程用钢材及焊接材料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并应具有钢厂和焊接材料厂出具的产品质量证明书或检验报告,其化学成分、力学性能和其他质量要求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
32 | 5.7.1承受动载需经疲劳验算时,严禁使用塞焊、槽焊、电渣焊和气电立焊 接头。 |
《钢结构高强度螺栓连接技术规程》(JGJ 82—2011)(序号 33~34强制性条文内容引自该标准 |
33 | 3.1.7在同一连接接头中,高强度螺栓连接不应与普通螺栓连接混用。承压 型高强度螺栓连接不应与焊接连接并用。 |
34 | 4.3.1每一杆件在高强度螺栓连接节点及拼接接头的一端,其连接的高强度 螺栓数量不应少于2个。 |
《冷轧带肋钢筋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95—2011)(序号 35~36 强制性条文内容引自该标准) |
35 | 3.1.2 冷轧带肋钢筋的强度标准值应具有不小于95%的保证率。 钢筋混凝土用冷轧带肋钢筋的强度标准值fyk应由抗拉屈服强度表示,并应按表 3.1.2—1采用。预应力混凝土用冷轧带肋钢筋的强度 标准值fptk应由抗拉强度表示。并应按表3.1.2—2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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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2012)(序号 37~40 强制性条文内容引自该标准) |
37 | 3.1.2 建筑结构设计时,应按下列规定对不同荷载采用不同的代表值: 1对永久荷载应采用标准值作为代表值; 2对可变荷载应根据设计要求采用标准值、组合值、频遇值或准永久值作为代表值; 3对偶然荷载应按建筑结构使用的特点确定其代表值。 |
38 | 3.1.3 确定可变荷载代表值时应采用50 年设计基准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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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3.2.4 基本组合的荷载分项系数,应按下列规定采用: 1 永久荷载的分项系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永久荷载效应对结构不利时,对由可变荷载效应控制的组合应取1.2,对由永久荷载效应控制的组合应取1.35; 2) 当永久效应对结构有利时,不应大于1.0。 2 可变荷载的分项系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标准值大于4kN/m2的工业房屋楼面结构的活荷载,应取1.3; 2) 其他情况,应取1.4。 3对结构的倾覆、滑移或漂浮验算,荷载的分项系数应满足有关的 建筑结构设计规范的规定采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