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养老政策发生了新变化,全市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不能再跨年度补缴养老保险费。”近日,记者从市企业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获悉,按照新调整政策要求,还未缴纳本年度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须在12月25日前完成缴费,逾期将不予补缴。 自今年10月1日起,省人社厅发(2015)51号文件补充通知第四条,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实施的补缴养老保险费的相关规定停止执行。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对跨年度中断(欠缴)养老保险费的,将不予办理补缴。 近年来,随着扩面征缴力度的不断加大,我市企业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连年增多,其中,很大一部分是灵活就业人员和个体工商户。为进一步保障参保人员权益,我市企业养老保险中心决定于12月25日前完成本年度的全市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工作,逾期将不予补缴。包括已打印出缴费通知单的参保人员,也须在12月25日前进行缴费。 该中心提醒,目前,我市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业务正常有序开展,参保人员可前往市企业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及时办理。 记者:王雨苗 编辑:李大琛 监制:樊家驯 版权声明 长治日报社所属《长治日报》、《上党晚报》、i长治网和新媒体平台享有版权的内容,任何单位及个人在互联网、无线客户端、微博和微信等平台上使用须事先取得长治日报社的书面授权,注明作者及出处,否则我们将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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