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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主要国家和地区干细胞监管现状

 舟行天际 2017-12-11




干细胞是一种珍贵的生命资源,在医疗研究领域有着巨大的前景。随着生命科学领域的技术进步和人们健康意识的觉醒,越来越多的人对干细胞技术寄予厚望。以干细胞治疗为核心的再生医学,将成为继药物治疗、手术治疗后的另一种疾病治疗途径,是未来医学的发展方向之一。


以干细胞(Stem Cell)作为关键词搜索,截至2016年6月30日,全球在美国国立健康研究院(www.clinicaltrials.gov)已经登记注册的干细胞临床试验超过5800多个,涉及140多种不同的疾病,10年期间临床研究数目增长超过600%。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类对干细胞及相关产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可控性方面的需求日益迫切,以临床应用为目标的干细胞基础与转化研究已经成为新的研究热点。无论是全球还是中国,干细胞应用的市场增速和前景都相当可观。


然而虽然再生医学和干细胞治疗技术炙手可热,但是新技术在促进生产力进步的同时,总会带来社会生活的深刻变革。如何使用合理的政策法规引导和管理,既给予新技术良性发展的空间,又避免野蛮生长带来的乱象,始终在考验着各国政府和监管部门的智慧。


  美国干细胞监管政策


6月14日,德克萨斯州州长Greg Abbott签署了一项法案,允许该州的诊所和公司使用未经FDA审批的干细胞治疗,这意味着患者有权利自行选择是否接受干细胞治疗手段。


德克萨斯州州长Greg Abbott


这项法案将于9月1日生效。法案规定,在医生考虑其他疗法后仍推荐干细胞治疗的情况下,并且在医院或医学院机构审查委员会(IRB)监督管理下,严重慢性或绝症患者可选择在诊所中接受干细胞治疗——从成人组织如患者自身脂肪中分离出治疗所用的干细胞。值得注意的是,法案仍要求疗法已经在人类临床试验中进行测试。


美国近几年对待干细胞治疗的政策可分为联邦政府和地方政府两种。联邦政府自 2009 年 3月,美国总统奥巴马宣布解禁联邦政府资助干细胞研究后,对待干细胞的态度开始回温。


尽管形势利好,但还是少不了波折。2010年 8月 23 日美国哥伦比亚特区地方法院RoyceC.Lamberth 法官在一项涉及干细胞研究的诉讼判决中,以破坏人类胚胎为由发布临时禁令,禁止联邦资金资助人类胚胎干细胞研究。之后哥伦比亚特区巡回上诉法院立刻作出回应,裁定撤销Royce C.Lamberth 颁布的临时禁令,允许美国国家卫生研究院(National Institutes of Health,NIH)在上诉法院做出最终裁决前继续资助人类胚胎干细胞研究。随后NIH 表示 2011 财年将分别投入 3.58亿和 1.26 亿美元用于人类非胚胎干细胞和人胚胎干细胞研究。


不同于联邦政府的摇摆态度,美国各州纷纷通过地方立法的形式鼓励干细胞事业的发展。作为美国第一个通过民众公决来支持干细胞研究的州,加州民众于 2004 年11月全民投票通过加州第 71 号提案《加州干细胞研究和治疗法案》,授权加州政府在未来十年内可通过发行公债的形式筹集 30 亿美元资金用于资助干细胞研究,并且加州政府于 2005 年初专门设立“加州再生医学研究所”来负责资金的管理和分配以及干细胞研究项目的组织和管理。


在监管方面,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 (Food andDrug Administration,FDA) 设有专门的评估中心和管理办公室,根据风险的等级和类别采用分级分类管理模式,以确保细胞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相关的干细胞治疗产品在未获得 FDA 批准用于治疗前,必须对产品标注为研究用,并且不能有任何的产品宣传。同时,要在符合伦理学的基础上由干细胞领域资深研究人员组织可行的Ⅰ、Ⅱ及Ⅲ期临床试验,以确保用于细胞治疗产品的安全性和疗效。


而要作为生物制品或者药物进入医疗市场,审批过程就更为严格。相关的干细胞治疗产品在经过严格的Ⅰ、Ⅱ及Ⅲ期临床试验,并且在结果可靠的前提下还必须向 FDA 提交生物制品许可证申请 (BLA)或新药申请 (NDA),获得审批后才可进入市场。


根据药品临床试验申报 (Investigational NewDrug Application, IND) 相关规定,若在实验期间发生严重的不良反应甚至是死亡事件时必须及时向FDA 报告,FDA 有权命令任何一项存在安全隐患的临床试验暂缓进行;并且 IND 监管的所有临床试验每年都必须向 FDA 提交报告,以便 FDA 进行监察和审计。违反相关规定的个人或者单位会受到严格的民事或者刑事处罚。


  欧洲干细胞监管政策


与美国不同,欧洲作为基督教的中心,对干细胞的态度比较保守,干细胞临床研究面临着较大的宗教文化阻力。奥地利、爱尔兰、波兰、挪威等天主教国家严格禁止干细胞研究,德国、意大利等则是对干细胞研究和应用进行了严格限制。


但在英国等相对开放国家的大力推动下,再加上全球干细胞应用的研究大趋势影响下,欧洲干细胞临床应用的研究逐渐开放。


Europe approves Holoclar?the first stem cell—based medicinal product


值得一提的是, 2011 年,英国药品监管部批准先进细胞技术公司进行相关胚胎干细胞试验,此为欧洲在人类胚胎干细胞领域首次予以批准; 2013 年,干细胞研究机构 TICEBA首获欧盟标准下德国医疗操作授权。2014年12月,干细胞药品Holoclar被证实推荐给欧洲药监局,这意味着首例干细胞药物离在欧洲上市仅有“一步之遥”。


如今经过一年的酝酿,这一药物将很有可能在2017年正式上市。一旦成功上市,它将带来巨大的示范效应,加速其他干细胞产品的上市申请速度,从而将2017年变成干细胞药物集中上市的“大年”。


欧洲药监局以及欧盟议会在相关干细胞治疗的研究过程中起到了主导作用,通过指定相应的规章制度来指导规范干细胞领域的发展。


早在 2007 年,欧盟议会就通过决议,将细胞疗法作为一种医疗产品进行细胞层面上的操作,但应用这些细胞的预期结果与在人体内的一般功能也不尽相同,认为凡涉及到细胞治疗的产品必须要获得相应部门的审批授权并严格控制。在欧洲,对于来源于干细胞相关研究操作药品的控制以及安全性问题,由先进治疗药用产品(ATMP)立法来进行相应规范指导与紧密控制。


可以看到,现今欧洲各国尽管面临宗教压力,但也不难看出基于相应法规的控制指导下其干细胞领域的迅猛发展。


此外,在全球经济持续疲软的情况下,精准医疗有望成为下一代科技革命爆发的关键领域之一,成为新的经济增长动力。随着以美国为代表的医疗研究力量的不断发展,欧洲逐渐开始感受到来自国际的科研发展压力,因此,欧洲也很可能在2017年里进一步加大对以精准医疗、干细胞临床应用为代表的高端生物医药研发与制造的投入,以保证自己在这场新的生物技术革命中“不掉队”。


  韩日干细胞监管政策


纵观亚洲国家,韩国曾一度成为干细胞强国,但如今被发达国家和新兴国家紧紧夹在中间。

Hearti-cellgram-AMI


2011年,韩国食品药品监管局获准FCB-Pharmicell公司研发的心脏病治疗药物Hearti-cellgram-AMI投入市场销售,心脏病治疗药物 Hearti-cellgram-AMI的投入销售标志着全球首个干细胞药物在韩国上市,也意味着韩国向重新恢复干细胞研究领域的领先地位迈进了一步。


同年,韩国政府宣布将在 2012 年投入超过1000 亿韩元以推动支持韩国在干细胞临床研究领域的发展,这些资金集中用于临床试验、干细胞治疗的安全性、干细胞研究的核心技术,以及干细胞领域相关人才的培养。


2012 年,韩国食品药品监管局批准Medi-post公司研发的软骨再生治疗药物 Cartistem 的生产许可以及 Anterogen 公司研发的关于肛瘘治疗药物Cuepistem 的生产审批许可。


在韩国干细胞研究领域推动发展的同时,韩国还相应成立“国家干细胞银行”,以此进一步推动干细胞领域的生产、储存以及管理的标准化构建,另外,韩国成立了专门机构制定相关法律法规,组织专门人员进行严格审批,在行业内制定了完备指南。


京都大学 iPS細胞研究所 山中伸弥教授


日本在干细胞领域,特别是诱导多能干细胞领域,发展也尤为迅速,成为首个运用诱导多能干细胞应用于人类眼病临床治疗的国家。


日本对于干细胞研究领域采取“双规”策略,既作为药物进行审批,同时也将其作为先进治疗技术的启动临床试验,两者都有完备的法律规范来引导。


仅在 2013 年,日本通过《药事法》和《再生医学安全性保障法》两项法案的修正草案,在法案中新引入了与以前医药品相关的不同确认法规。


2014 年《医药品医疗器械法》颁布实施,在相关法律的措施规范指导下,日本目前允许制造和销售的再生医疗产品:治疗烧伤的表皮和治疗膝关节炎的软骨。


在这种支持背景下,日本将会在世界各国再生医学产品转化中抢占一席席位。


  中国干细胞监管政策


我国在干细胞的基础与应用研究中起步较早,2004 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就下发了第一个干细胞药物临床试验批件,但时至今日,仍没有一个获准上市。


脐带中间充质干细胞的数量远高于脐带血中间充质干细胞的数量。且细胞纯度、体外增值能力、分化诱导能力都远远高于脐血间充质干细胞。因此脐带间充质干细胞在临床应用上具有更高的价值。但是,由于缺少监管,各地脐带存储恶性竞争相当严重,不合规中小企业囤积大量脐带,而具备提取制备能力及技术专利的企业却市场面临缺乏大量优质脐带的困境,整个干细胞治疗上游产业链呈现一定混乱鲁莽的发展迹象。


虽然2012年后由于政策法规没有及时跟上,导致我国干细胞市场上、中、下游发展出现暂时停止,但随着2015年下半年政策的逐步明确,干细胞产业迅速破冰。


我国干细胞产业链中游的研发一直具备较为独特的优势。美国在干细胞的基础研究领域处于绝对领先地位,其干细胞专利和科研论文的产出量都名列前茅,但伦理方面的争议和严格的监管限制导致临床应用方面相对滞后。


2006 年,我国发布的《国家中长期科学与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就对干细胞的研发做了重要战略部署,将五项生物技术之一的干细胞技术列为未来 15 年我国前沿技术的重点研究领域。


近年来,在 973 计划、863 计划、国家科学自然基金和国家重大科技专项等国家级科技项目的支持下,特别是在中科院的干细胞先导项目的引领下,我国的干细胞基础研究与技术建设取得了较大较快的进展,取得了一系列标志性成果,在国际上受到广泛关注。


但令人尴尬的是,在干细胞的临床研究中,国家有关部门采取了一些限制性措施,导致我国在临床用干细胞制品的研发与应用方面处处掣肘,缺少合法且可行的监督体系,影响了我国临床干细胞研究与发展的进程。


2009 年, 原卫生部出台文件, 将干细胞划为 “第三类治疗技术” ,并划在首批允许临床应用的第三类医疗技术目录之外,认为其涉及重大伦理问题,安全性、有效性尚需规范、验证,应受到严格管制。


2011 年,原卫生部两次发文,要求停止在治疗与临床试验中试用任何未经批准的干细胞,并停止接受新的干细胞项目申请。2013 年,原卫生部就干细胞临床应用的监管政策发布征求意见稿,2015 年再次发布,正式文件却迟迟未见出台。同年,《首批允许临床应用的第三类医疗技术目录》被取消。


但引人注目的是, 2015 年2月,科技部发布了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干细胞与转化医学重点专项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7月,卫计委发布了 《关于印发干细胞临床研究管理办法(试行) 》和《干细胞制剂质量控制及临床前研究指导原则(试行)》 。


干细胞按照临床研究管理


《管理办法》对在医疗机构开展的临床研究制定了一系列详细的管理办法,对开展干细胞临床研究的医疗机构所承担的责任、应具备的条件等条分缕析,要求干细胞临床研究必须进行申报与备案,对临床研究过程、研究报告制度、专家委员会职责等方面制定了详细的规定,并强调机构不得向受试者收取干细胞临床研究相关费用,不得发布或变相发布干细胞临床研究广告。


而“新干细胞法”与 2003 年 3月发布的《人体细胞治疗研究和制剂质量控制技术指导原则》相较而言,2003 年版《指导原则》对于干细胞治疗的质量控制方案更加细化,可操作性更强。


新法与 2003 年版的基本原则类似,并在 2003年版的基础上提出了这样几个新的要点:允许使用人工授精胚胎制备干细胞; 允许使用动物源血清,但禁止使用同种异体人血清或血浆 ; 允许使用动物源滋养层细胞 ; 对于细胞内外源致病因子的检测指标进一步细化 ; 许使用非药用原料如转铁蛋白、细胞因子等。


这都预示着干细胞研究再次提升到国家战略层面,干细胞临床应用的监管与审批即将走上正轨,干细胞治疗的乱象将得到有效制止,干细胞药物研究、转化医学研究都将得到有力支持,干细胞辅助产业也将得到长足发展,干细胞研究也将迎来新的春天。


  神秘的乌克兰干细胞


最早提出“干细胞”这个词的科学家就是前苏联的科学家Alexandr Maximov,在此之后的100多年时间里前苏联的科学家们一直没有停下研究和临床实践的脚步,因此世界上最早应用干细胞临床研究的国家是乌克兰,最早应用干细胞治疗的国家也是乌克兰。


乌克兰是链接欧洲与亚洲的桥梁,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后,基辅成为德军进攻苏联的必经之路,居民百姓遭受到核战争的巨大威胁。二战结束后,前苏联的军医科学院的医学专家们就开始应用干细胞恢复人体免疫系统功能,也因此成为了全球第一个应用干细胞治疗的国家。


核泄漏导致几十万人致命或重病


在此之后的30年时间里乌克兰海军总署医院每年都有5000例不同人群不同疾病应用干细胞跟踪治疗的数据。直到1986年4月26日前苏联乌克兰共和国切尔诺贝利核能发电厂发生了震惊世界的爆炸及泄漏事故,几十万人由于放射性物质影响而致命或重病。在此之后大量的前苏联医学家们开始进行正式的干细胞临床实践。直到1994年,经国家卫生部批准正式将干细胞治疗列为合法收费医疗项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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