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诚实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底层代码

 快乐英平 2017-12-11

为什么有“企业”?制度经济学家认为,企业是人们用一个整体合同取代一系列的合同,从而降低交易成本、提高效率。同样,在一个市场里面,如果人们彼此之间缺乏起码的信任,那么交易的成本会很高,甚至退回到物物交换的时代。家庭服务业的发展也证明了这一点,家政服务员和家政公司之间不能建立劳动关系,往往家政公司、家政服务员和雇主之间彼此不了解,或者彼此不信任,社会上流传着“找保姆比找对象都难”的段子,也看出了行业运行成本之高。因此,家政公司、家政服务员和雇主都应认真地订立合同、履行合同,用诚实信用织就行业发展的底层代码。

案情介绍

2012年年初,安心月嫂服务有限公司与家政服务员彩云与建立劳务关系,并收取彩云建档费500元。安心公司与客户签订合同后,指派彩云到客户家中提供月嫂服务,安心公司按照合同价款扣除一定管理费后向彩云支付劳务费,但对于扣除的管理费数额,双方没有明确约定提取比例,也无固定标准,每个客户数额均不同,劳务费支付时间也没有约定。2012年、2013年安心公司和彩云的劳务费一般是迟延支付。

2014年,彩云先后为安心公司8位客户提供月嫂服务,都有安心公司员工考勤表、产妇及新生儿情况记录、客户反馈意见等材料。但安心公司2014年一年内没有支付彩云劳务费,彩云多次催要未果,于是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安心公司支付劳务费87950元,并返还押金500元。

安心公司认为彩云不是适格劳动者,双方不是劳动关系,双方是劳务关系。彩云主张安心公司拖欠劳务费没有事实依据,不同意彩云的诉讼请求。在彩云举证8位客户都是安心公司的客户,并且自己已经提供了月嫂服务的情况下,安心公司认为应当扣除25%的管理费,还需要扣除2013年预支的费用,但是彩云对此不认可。

法律分析

1.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诚实信用是指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应当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义务,不得滥用权利以及规避法律或者合同规定的义务。诚实信用是对传统道德和商业习惯在法律上的确认,为维持正常的交易秩序奠定基础,有利于强化商业信用、降低交易风险和交易费用。

本案中,彩云与安心公司建立了劳务关系,双方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务合同,系双方自愿,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应为有效合同。按照《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由于安心公司和彩云双方关于管理费收取标准和支付条件约定不明。按照《合同法》第61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因此,2012年、2013年双方已经形成一定交易模式或者交易习惯。

2.“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

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当事人在民事官司中对自己所主张的事实,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即“谁主张,谁举证”,这就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举证规则。

本案中,彩云就其主张的劳务费提供了客户签字的安心公司员工考勤表等相应证据,安心公司不能提供相应证据反驳彩云的主张,故法院对于彩云的主张予以确认。彩云已向安心公司的客户提供了相应的劳务,安心公司理应向其支付劳务费,现安心公司未向彩云支付相应的劳务费,显系违约,故彩云支付劳务费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安心公司应当向彩云支付的劳务费数额。彩云就其主张的劳务费提供了客户签字的安心公司员工考勤表、物品核对表、家政服务合同等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安心公司认可2014年劳务费并未结算,法院对彩云提交的证据予以采信,作为计算其劳务费数额的依据。

虽然安心公司抗辩主张扣除管理费,但并未举证证明管理费收取的时间、方式及数额,此外根据安心公司提交的家政服务合同约定,客户在签约时已经向安心公司支付了相应的服务费,25%的管理费用的说法缺乏合同依据。

作为家政服务公司,在服务合同中不能很好地设置相关条款,约定各方的权利义务,细化交易规则,大大提高了交易成本。同时,在发生纠纷后,对自己的主张和抗辩,都不能拿出相应管理制度和证据,可见企业管理的混乱,从一定意义上来说,这样的企业本身就违反了企业存在的道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六十一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期责任编辑:许婕【整理编辑:时英平】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