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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企业赞助会议,如何避免商业贿赂的风险?(含合规建议)

 刘政人性本恶 2017-12-12

编者按:

如何看待医疗企业赞助学术会议,《反不正当竞争法》(2017修订)实施后,医疗企业赞助学术会议的商业贿赂法律风险会有哪些变化,医疗企业又该如何应对值得探讨。

本文梳理相关规定,对医疗企业赞助学术会议的商业贿赂相关问题及法律风险进行简要介绍和评析。

(下附合规操作建议)

一、医疗企业赞助学术会议的法律分析


医疗企业赞助学术会议本身具有正当性和合法性


学术会议赞助是医药企业一种常见的市场行为,是指医药企业主办学术会议,或通过对医药学术会议主办单位(各类医药行业协会、医疗机构),或对参会医生提供资金资助,帮助解决会议召开或参会医生的食宿、交通、注册、专家授课及场地费用等,促进医药领域学术活动开展。

学术会议本身具有正当性和合法性。赞助行为在客观上能够促进医疗知识和技术的传播,具有正当性,这与单纯的给付现金、礼品或提供旅游、娱乐等不当利益输送具有本质区别。


因此,《公益事业捐赠法》和国家卫计委《卫生计生单位接受公益事业捐赠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捐赠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卫生计生单位可以接受国内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用于卫生计生人员培训和培养、用于卫生计生领域学术活动、用于卫生计生领域科学研究的公益事业捐赠


医疗企业赞助的常用模式包括以下六种:


根据赞助对象和方式的不同,医药企业赞助学术会议主要有以下几种常见模式:

(1)对医药行业协会主办的会议提供赞助;

(2)对医疗机构主办的会议提供赞助;

(3)对行业协会、医疗机构委托的第三方会务公司提供赞助;

(4)医药企业自办学术会议,邀请并赞助医生参加会议;

(5)医药企业赞助医生参与第三方主办的学术会议,承担参会医生的交通费、食宿、注册费;

(6)以费用报销的形式,为参会医生个人提供参会的交通、食宿、注册费用。


由于捐赠流程较为复杂(需经捐赠申请、预评估、领导班子集体决策、签订捐赠协议、捐赠资金统一入账等),赞助的学术会议数量庞大等原因,所以很难每次都严格按照规范的捐赠流程进行。


二、药企赞助学术会议是否构成商业贿赂风险的认定


对未按照《捐赠管理办法》的流程进行的赞助是否构成商业贿赂一直存有争议,特别是医药企业赞助医生个人参加学术会议被认定为商业贿赂的不断有类似前述案例曝光。医疗君认为其是否构成商业贿赂应从商业贿赂的本质含义上来考量。


基于现有法条规定,赞助会议不应理解为商业贿赂行为


国家工商总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

第二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采用商业贿赂手段销售或者购买商品。”


第二款“本规定所称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第三款“前款所称财物,是指现金和实物,包括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假借促销费、宣传、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名义,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等方式,给付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第四款“第二款所称其他手段,是指提供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等给付财物以外的其他利益的手段。”


同理,《药品管理法》禁止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以任何名义给予使用其药品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此处之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也应做与反法之相同意义理解。同时新反法颁布后,明确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法益包括消费者权益。)


然而,医药企业赞助医生参加学术会议,其更多地是有利于促进医疗水平的提高,从而增加患者(消费者)的福利,因此赞助会议更不应理解为商业贿赂行为。


以下三种情形下,存在假借会议赞助之名行商业贿赂之实的可能


一是会议缺乏真实性。会议的真实性是考量是否构成商业贿赂的首要因素,此处真实性包含会议本身真实举办和医生真实参会两层含义。


对虚构会议提供赞助资金或虚构会议进行旅游的,以及假借参会之名实际进行旅游的,均属于典型的商业贿赂行为。


二是赞助与产品采购挂钩。《捐赠管理办法》第六条明确规定,卫生计生单位不得接受涉及商业营利性活动、涉嫌不正当竞争和商业贿赂、与本单位采购物品(服务)挂钩的捐赠;


国家卫计委和中医药管理局2013年发布的《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中也明确规定“严禁将接受捐赠资助与采购商品(服务)挂钩”。


如明确约定赞助与医药产品销售挂钩的,则属于为了争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而给付对方利益的行为。


三是行程安排旅游。即使医生真实的参加了会议,但若在整个参会的行程中安排了旅游的行程,可能被认定为以旅游为手段向参会医生输送不当利益,被认定为商业贿赂的风险较大。


三、《反不正当竞争法》下医疗企业赞助学术会议涉嫌商业贿赂的法律风险


《反不正当竞争法》(2017修订)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这一条款对回归贿赂本质,强调贿赂是基于职务、职权或影响力便利的利益交换,对解决以往商业贿赂认定泛化的问题具有重大意义。


相较于现行法较为笼统的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2017修订)采取了完全列举的方式穷尽了商业贿赂的对象,且将“交易相对方”排除在商业贿赂受贿主体范围之外,体现了商业贿赂利用职务、职权或影响力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本质特征。


然而由于《反不正当竞争法》(2017修订)本身对于“受委托单位或个人”以及“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界定并不明确,加之医院(特别是公立医院)的特殊性,不合规会议赞助仍存在被认定为商业贿赂的风险。


、合规建议


鉴于医药企业赞助学术会议仍存在商业贿赂的风险,尤其是赞助医生个人参加学术会议的商业贿赂法律风险在《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后可能会更大,建议医药企业应尽量按照《捐赠管理办法》规定的捐赠流程进行。


如因客观原因无法完全按照捐赠流程进行赞助的,企业应在做好学术会议的真实性审查及确保会议赞助不与产品销量挂钩的基础上,结合不同的赞助模式,做好以下合规工作:


赞助医院或协会主办学术会议的合规建议


(1)事前审查会议性质,确保会议属于与诊疗技术相关的学术性会议。


(2)避免将医院内部业务科室、职能部门或协会内部机构作为赞助对象。


(3)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赞助资金仅能用于会议本身,确保专款专用。


(4)赞助资金必须“公对公”,并由受赠单位出具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或会议赞助发票,避免将赞助款交给个人或某个部门。


赞助医生参加第三方会议或企业自办学术会议的合规建议


(1)保留医生真实参会的材料。注意留存邀请函、会议通知、会议议程、参会医生的注册费用发票、现场签到、现场照片、PPT等会议材料,证明学术会议本身及医生参会的真实性。


(2)合理安排参会行程和选择会议举办地点。赞助医生参加第三方会议时,行程时间安排应适当紧凑,尽量避免出现会前过早抵达或会后滞留时间过长;行程路线安排避免非正常的经过旅游城市或景点,并滞留时间较长。企业自办会议的不宜将会议地点选择在风景区内。


(3)避免无关费用支出。费用支出上除了正常的交通、住宿、餐饮、注册费用,避免出现景点门票、导游服务费、导游加班费、用途不明的杂费等与会议无关的非正常费用。


(4)赞助指向性不应明确。不应与医生个人签订赞助协议,也不宜与医院签订指向性过于明确的赞助协议。


(5)赞助费用标准避免过高。赞助医生参加第三方会议,如会议主办方对住宿、餐饮有统一安排的,应以主办方的安排为准,不宜另外提供明显更高价位食宿安排;企业自办会议或第三方会议主办方对住宿、餐饮没有安排时,注意将人均消费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交通费用方面避免安排头等舱、头等座。


医疗行业近些年的发展政策繁多却难以落地,且行业内的相关方也有意寻求利益平衡,所以经常出现政策归政策而办事归办事的窘境。但随着两票制、营改增、金税三期等政策的落地,所有人都能感受到国家贯彻医改的决心,亦明白这个行业必将发生大的变化,但船头到底开向哪边,又很难有人说清楚。

医疗君基于多年的医疗从业经验以及如今的律师视角,拟专注于医疗行业政策分析,并逐步形成研究成果,以帮助医生、企业和行业内人士理清医改脉络,掌握改革动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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