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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速普法】非医保用药保险公司到底该不该赔?

 我是贺友军 2017-12-12

非医保用药

保险公司到底该不该赔?


    保险格式条款中,有着使用非医保用药免赔的约定。投保人、交通事故受害人能不能向保险公司提出超出医保范围用药使用的索赔?法院判决可以理赔,因为投保人、受害人都对用药无选择决定权。

小速观点   

  当事人对用药无选择决定权,保险公司该理赔非医保用药

析法释理   

   首先,提示和明确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如果保险公司未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就非医保用药不赔”的免责条款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就不用担心保险公司不赔。


第二,格式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九条:“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

保险公司对于医疗费只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赔偿其实是在免除自己的责任,所以如果投保人在投保时,保险公司对于该条款没有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那么该条款是无效的。

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核心提示

 交强险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设立的目的就在于保障受伤者依法得到赔偿,而且上述两种险种属商业性质的保险,与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社会福利性不同,不能完全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赔偿。

  综上,因当事人无权对用药作出选择,且保险公司未对格式条款中的免责条款作出明确说明,在此情况下,保险公司应赔偿非医保用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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