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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机】船加油到底有啥讲究和花样???

 海丰轮 2017-12-13







船加油到底有啥讲究和花样







二、船用燃油的分类


u普通柴油


我国普通柴油标准GB 252-2015,适用于拖拉机、内燃机车、工程机械、内河船舶和发电机组等压燃式发动机。历经1964、1977、1981、1987、1994、2000、2011及2015版。


lGB 252 -2015版在2011版的基础上对硫含量在各个时间节点上提出了更高要求。并新增脂肪酸甲脂和润滑性指标。


l主要指标:运动粘度、凝点、色度、氧化安定性、硫含量、酸度、铜片腐蚀、十六烷值、闪点、馏程、冷滤点和脂肪酸甲脂等。


u船用燃料油


国际上船用燃料油(Marine Fuel Oil,简称MFO)分为两类产品,一是馏分型燃料油,二是残渣型燃料油。馏分型燃料油在船舶上常用于中高速柴油机,按40℃运动粘度分为DMX、DMA、DMZ和DMB四种。残渣型燃料油在船舶上常用于低速柴油主机和船舶锅炉使用,按50℃运动粘度分为RMD80、RME180、RMG180、RMG380和RMG500等11种。


l目前,国际上船用燃料油标准为ISO8217-2012版,这是ISO船用燃料油国际标准第五版,用于替代之前的ISO8217-2010版。


我国船用燃料油标准与国际标准的分类相似,同样分为馏分型燃料油和残渣型燃料油二种。1988年,我国参考了国际标准ISO8217-1987,制定了推荐性船用燃料油国家标准GB/T17411-1988,用以规范船舶柴油机和锅炉用燃料油。


l2012年,我国对GB/T17411国家标准进行了第1次修订,即GB/T17411-2012,并于2013年1月1日实施。GB/T17411国家标准从首次发布至第1次修订,间隔14年之久,在此期间ISO8217已经经历了2005版和2010版二次修订。这说明我国对于船用燃料油的重视程度远不如国外。船用燃料油GB/T17411-2012同样参考了ISO8217-2010进行起草和颁布,仍为推荐性国家标准。


l2015年,由于国内船用燃料油质量日趋恶化,我国开始重视船用燃料油国家标准的制定,在GB/T17411-2012的基础上进行完善,同时借鉴ISO8217-2012国际标准,颁布了GB17411-2015船用燃料油国家标准,于2016年7月1日实施,并将该标准定义为国家强制标准。l主要指标:密度、粘度、CCAI、闪点、倾点、残炭、水分、灰分、酸值、潜在总沉淀物、硫含量、净热值、铝 硅、钒等。u常见的船用燃油l内贸船用燃油:0#普通柴油    RME120燃料油  RME180燃料油 RMG180燃料油


l保税船用燃油:MGO船用柴油   RME180燃料油  RMG380燃料油




通过以上在供、受双方可能发生误差情况的分析,可以看出计量误差因素多种多样,而且产生误差的因素通常几项同时存在。一旦发生计量争议,供、受双方如何看待计量争议以及供、受双方的互相信任是关键。如果供、受双方都保持着积极的态度去面对计量争议,而不是互相猜忌,我们相信大多数非人为因素的计量误差是可以找到的,计量争议是能妥善和友好的解决。




七、船加油操作规范



u一般要求


u供油过程中供油船应至少配备一名供油方代表,经过专业岗前培训,掌握供油服务操作流程,熟知商务条款、业务规范和船用燃油指标。

u供油方应建立健全 HSE 管理体系。

u所有参与船加油过程的各方人员必须全程佩戴防护装备,包括但不限于:a)安全帽 b) 安全鞋  c) 手套  d) 救生衣。

u供油船在供油口岸相关主管单位备案且具有供油资质,供应保税燃油的应被允许供应。

u供油船所用舱容表、量油尺、温度计和流量计等油品计量器具应经计量检定机构强制检定且在有效期内,并确保其状态正常。随船需配备其相关检定证书或其复印件。

u供油船货油舱舱位、管线图及现场沟通手势图应张贴在供油船显著位置,供受油方人员查看。

u应配备法兰取样器、接样桶(袋)、油样瓶(不小于0.6L)及油样标签,接样桶(袋)和油样瓶不得重复使用。




u加油前必备条件


u受油船应派员检查本船受油管线、受油舱/柜和甲板透气孔及相应的阀门畅通和正常。并在受油口位置放置盛油器和吸油物品。堵塞甲板上所有排水孔,关闭有关通海阀。

u供油船应派员检查本船供油管线和相关阀门,确保供油正常。并在出油口位置放置盛油器和吸油物品。堵塞甲板上所有排水孔,关闭有关通海阀。供油现场应设置围油栏。

u供受双方应在加油区域设置醒目的“禁止烟火”警告牌,做好防火防爆布置。并配备相应消防器材。

u供受双方在加油过程中应悬挂海事部门规定的信号旗(白天)和信号灯(夜间)。

u供受双方代表应在加油前备妥符合要求的无线通讯器材或明确沟通手势,保证整个供油过程通讯畅通。



u加油前准备工作


u加油申请确认

l连接管线前,供受双方代表应就《船舶供油申请确认表》进行填写并签字确认,同时还需与受油船协商现场沟通的方式,避免错供事故发生。


u连接管线

l加油申请确认后,供油船作业人员在受油方代表的指引和配合下,正确连接输油管线,确保连接处的牢固和密封。


u相关资料和计量器具核实

l受油方代表可以要求供油方代表提供供油船舱容表、量油尺、温度计和流量计等油品计量器具检定证书以及供油船舱位图和管线图等相关资料,供油方代表应予以配合。

l受油方代表有权核查供油船舱容表、油品计量器具的检定证书有效性和合法性,以及核查供油船油舱布置、量油口高度是否与舱容表一致。


u安全及防污检查

l供油方代表应会同受油方代表按《供受油作业安全检查表》中的内容进行安全检查,并互相确认签字。对于无法确认的项目应进行说明。

l供油方代表应提供《受油船舶燃油加装计划》,受油方代表应配合如实填写并双方签字盖章,以确保受油船舶有足够的舱室接收油品。


u泵前计量

l供受油双方代表应共同测量供油船所有货油舱(含不供油的舱室)的油位、水高及油温等,并将测量数据填写在《测量确认书》,双方签字确认,如公证人员参与共同签字确认。如受油方代表不愿意参与供油船的泵前油品计量、测温或核实流量计读数,则视为信任并认可供油方泵前油品计量相关数据,受油方代表应在《测量确认书》上签字确认。

l使用流量计计量时,供受双方应首先检查供油船流量计的所有铅封是否完好,供受双方应现场核实流量计泵前基准读数并记录在《测量确认书》上,双方签字确认,如公证人员参与共同签字确认。

l受油方代表可以要求提供供油船非货油油舱液位情况,供油方代表应提供《非货油油舱声明/测量表》,受油方代表要求复核测量时应予配合。




u加油中操作


u阀门及相关检查

l开泵加油前,供受双方应再次对各自船舶所有阀门开启状态进行检查确认,复核甲板落水孔是否堵塞,确认无误后方可开泵加油。


u加油中值班巡查

l整个加油过程中,供受双方代表均须派员加强值班巡检,防止跑、冒、滴、漏等情况发生。供油船还应随时调整系泊缆绳,确保系泊安全,同时保持与受油船值班人员的通讯畅通。


u取样方式

l加油操作时,应对所供油品进行取样,如取样点设在供油船端,应明示受油方;如受油方要求将取样点设在受油船端,则供油方应将取样点前移,只要条件允许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但须派人值守。

l取样方法:·管线比例取样法-在整个供油过程中以开泵后1-10分钟内、过半、停泵前1-10分钟内三次的取样,供受双方可根据需要及供应量增加取样次数。·法兰式全程取样-在整个供油过程中采用法兰式全程取样器进行取样,开泵后5分钟开启,根据供油量和供油速度调节滴样速度,确保滴样的连续性,停泵前5分钟关闭。

l油样充分混匀后,进行现场分装,至少分装在4个油样瓶中。分装的油样要施封,贴标签,供受双方签字确认。如公证人员参与共同签字确认,并将铅封号填写在《供油凭证》上。供受双方各持2瓶,妥善保存。


u油样的保存

l用于追溯油品质量的油样自取样之日起至少保存 3 个月,用于国际环保追溯的油样应按照MARPOL73/78 公约附则 VI 的要求,自取样之日起至少保存 1 年。保存的油样在可溯期内必须符合要求。

l油样的处置应符合国家环保相关规定。


u停泵-扫线

l供油船作业人员在供油结束前应逐渐降低泵压并降低供油速度,达到预定供油量时立即停泵,防止或避免溢油或溢量。

l供油结束停泵后,应采取有效方式扫线,将输油软管内的油品扫入受油方或供油方的燃油舱内,方可进行泵后计量。




u加油结束后


u泵后计量

l扫线结束,油位稳定后供油方代表应邀请受油方代表再次共同测量供油船所有货油舱(含不供油的舱室)的油位、水高及油温等,并将测量数据填写在《测量确认书》上,双方签字确认,如公证人员参与共同签字确认。

l使用流量计计量时,供受双方应再次检查供油船流量计的所有铅封是否完好,供受双方应现场核实其泵后计量读数并记录在《测量确认书》上,双方签字确认,如公证人员参与共同签字确认。


u供油数量计算

l供油方代表应根据供受双方确认的油位、油温和密度等,依据 JT/T 38-2008《石油及液体石油产品船舶舱计量交接要求》,计算出加油数量。

l流量计交接时,依据 GB/T 9109.5-2017《石油和液体石油产品动态计量 第5部分:油量计算》的要求,计算出加油数量,并遵照流量计厂商的使用要求操作。




u加油公证


l加油公证建议安排在供油前,供油方代表准备《申请公证书-适用全程公证》,填写完整,供受双方签字盖章后公证人员介入供油全过程检测。

l如加油后发生数量争议,供受双方应确认加油前相关测量数据有效,方可申请加油公证。供油方代表准备《申请公证书-适用泵后公证》,填写完整供受双方签字盖章后公证人员介入加油后检测。

l供受双方应积极配合公证人员的检测。并以公证人员的测量数据及计算出的加油数量为准。




u争议和投诉处理


l加油后发生数量争议,条件不足无法申请供油公证,供受双方应具有公平、对等、友好协商的态度,争取现场解决数量争议。

l数量争议无法现场解决时,供受双方应本着确保安全、不耽误双方船期的原则处理,供油方代表应准备《争议声明》,受油方代表应配合填写完整后双方签字盖章,以便于后期的商务处理。

l燃油使用过程中,受油船认为燃油质量存在问题,应在双方约定的燃油质保期内书面向供油方提出声明。共同约定将供受双方签字认可的油样送至双方认可的检测机构化验,根据化验结果进行后期的商务处理。

l供受双方共同签字确认的封存油样是燃油质量追溯的唯一依据。




八、船加油相关法律、标准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器具检定管理办法

4、GB/T 25346 船舶供受油程序及检测方法

5、GB/T 8927石油和液体石油产品温度测量(手工法)

6、GB/T13894 石油和液体石油产品液位测量法(手工法)

7、GB/T 1884石油和液体石油产品密度实验室测定法

8、GB/T 1885 石油计量表

9、GB/T27867 石油液体管线自动取样法

10、GB/T 9109.1 石油和液体石油产品动态计量第1部分:一般原则

11、GB/T9109.5 石油和液体石油产品动态计量 第5部分:油量计算

12、GB/T 25347 船舶油品供应术语

13、JT/T 38 石油及液体石油产品船舶舱计量交接要求

14、DB3309/T 68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国际航行船舶保税燃油供应业务操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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