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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讲稿准确把握《民法通则》规定,依法调解邻里纠纷

 浅行漫步 2017-12-13

      大家好,今天我和在座的人民调解员共同学习一下民法通则关于邻里纠纷的相关规定。各位人民调解员工作在基层单位,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中坚力量,对日常矛盾纠纷的调解有着丰富的实践调解经验,如果我们各位调解员能够准确把握《民法通则》的规定,相信调解工作将如虎添翼。

    今天我们讨论的是相邻关系纠纷,作为我们日常最普遍的纠纷之一,在民法通则中有明确而简单的规定,即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而我国已经通过即将实施的《物权法》进一步细化了相邻关系的法律规定。为了准确把握民法通则的规定,我会将部分物权法的内容同时介绍给大家。

 

    各位人民调解员在日常工作中遇到的相邻关系纠纷很多,但是法律上的相邻关系指的是什么呢?大家考虑一下,下面的纠纷是不是相邻关系纠纷,1、甲乙承包地相邻,甲种树遮住乙甲的阳光产生纠纷;2、甲在乙的房屋后挖菜窖,造成乙的房屋地基下沉,墙体断裂,引起纠纷;3、比如甲村为了取水浇地,在乙,丙,丁村的土地上修建引水渠,引起纠纷,4、甲新建的房屋滴水滴在乙的房屋上,引起纠纷。

 

    其实以上的例子都是相邻关系纠纷,从这几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出相邻关系纠纷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纠纷双方一定是相邻不动产的所有或者使用权人,比如说农村的房基地邻居,承包地邻居。第二,一方在使用不动产的时候侵犯到了另一方正常使用其不动产。比如,一方在自己地上种树,导致遮荫,影响邻地种植;一方在自己家挖菜窖,导致邻家房屋宅基地下沉,影响邻居对自己家房屋的使用。第三,相邻关系的权利内容一般情况下是法定的,当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适用当地的惯例。在民法通则及解释中,相邻关系涉及到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邻地损害的内容,即将实施的物权法中又增加了邻地管线铺设、相邻有害物质的排放的内容,可以说现在法律对邻里间纠纷的规定完善而准确,为我们调解此类纠纷划清了路线,指明了方向。

 

    当把纠纷界定在相邻关系纠纷范围内后,接下来的问题就是如何正确的理解和把握《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按照相邻关系的内容,我们将其分为三类:

 

防止相邻的侵害。民法通则意见明文规定的有,挖水沟、水池、地窖等或者种植的竹木根枝伸延,危及另一方建筑物的安全和正常使用的,应当分别情况,责令其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在农村,经常有因此造成的纠纷,东家在自己院子里种树,树根延伸到西家墙下,侵犯了西家的房产。虽然东家正常使用自己的院落,但是西家也可以根据相邻关系请求东家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当然,西家并不一定等到树木长大在请求移除,只要东家的行为造成足够的危险,西家就可以主张自己的权利。

    另外物权法上规定的有违反国家规定妨碍相邻建筑物通风、采光和日照,或者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也属于此类。我们要注意,这里讲的是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如果一方排放的有害物质比较小,没有超过国家规定,则不在此范围。农村几乎每家都养狗,狗到了晚上就要叫,邻居的睡觉受到了影响,以相邻关系纠纷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结果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首先,这是物权法实施以前的判决,在民法通则中没有关于噪声的规定,其次即使物权法实施后,如果要测量狗叫是否超过法律规定的噪声标准也是十分困难的。从这点上可以看出,虽然法律对相邻关系规定的已经十分细致,但是在处理实际问题时,成本是巨大的,实施的过程是复杂而困难的。但这也就给我们调解员发挥的巨大空间,因为我们的调解工作是依据法律而不拘泥于法律的。就针对狗叫扰民的纠纷,调解员是否可以告诫侵害方焕只小狗来养,劝说受害方收回过分的请求?我想我们的调解员会运用除了法律以外更多的方法解决问题,比如道德、村规、家族力量等等促使矛盾的和解。

对相邻土地的使用。日常生活中比较常见的基本上是使用相邻土地通行和在相邻土地埋设管线。在农村,由于占用道路,阻碍他人出行的矛盾纠纷十分常见,但是不是任何占用道路的行为都能用相邻关系的法律法规来制约,规范呢?不是的。比如一个死胡同里,住甲乙丙三家,甲在最外面,乙在中间,丙在最里面。丙只能从甲乙门前通过,这条道路宽3米,丙通行最少用2米。一天甲在道路上堆放杂物占用0.5米的沙土,这时丙无权要甲排除妨碍,因为甲虽然侵占道路但未到妨碍丙出行的地步,而如果乙看甲侵占道路,他心里不平,于是占用1.5米的道路堆放粮食。这时候,丙已经无法出行,可以请求乙排除妨碍。不仅仅是通行,丙家在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的时候,甲乙两家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当应当注意相邻土地的使用是基于生产生活的必需。同样是以上的例子,如果丙还有其他出路可以通行,其无权以相邻关系请求乙排除障碍,由此我们可以看出,一方面,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另一方面在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法律规定如果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关于水的相邻关系。水在相邻关系纠纷中有着重要的意义,它是人们生产生活的必需要素,又必须通过正当的途径排出,由于引水、排水、滴水,邻里间会产生不同的法律关系,民法通则以及物权法都给与了充分的重视。其中,引水和排水上面已经讲过。而滴水纠纷适用侵权的过错责任原则。用个例子来说明,高某和丁某两家系邻居,高某家住房地基比丁某家住房的地基低0.5米,两家住房相距较近,每逢天阴下雨,丁某家屋檐流下的水总要滴到高某的屋顶上,造成高某房屋四处漏雨,造成财产损失,高某多次找丁某协商解决办法,丁某置若罔闻,不管不问,可以看出丁某有明显的过错,高某有权要求丁某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关于水的相邻关系纠纷,与人们的生产生活特别密切,而且往往比较紧迫,如果不能及时调处,可能会导致比较严重的后果,比如农业作业中,因引水发生纠纷会导致农业产量的下降;雨季没有协商好排水纠纷,居民的生命财产将受到威胁,等等,因此关于水的相邻关系纠纷,调解员们应当尽量在第一时间调处,这是诉讼程序无法比拟的优越性。

    当我们把相邻关系纠纷的类型逐一为大家接受以后,想必大家对民法通则中这部分以及其他法律的相关规定已经有了初步的了解,我要再次的提醒大家注意的是,在调解相邻关系纠纷的时候如果记不住相关的法律法规,那么您只要坚持《民法通则》规定的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相邻关系处理原则,再配合您自身的调处经验,调解技巧,您一定能够做到公正合法的调处相邻关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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