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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和《物权法》中的相邻环境关系

 衙差 2012-10-10

        《民法通则》和《物权法》中的相邻环境关系
   ()《民法通则》中的相邻环境关系我国《民法通则》对于相邻关系的规定,主要见于《民法通则》第83条的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96-103条中规定了五种相邻关系:相邻截水、排水、用水、流水关系;相邻通行关系;相邻防污防险关系;相邻地界竹木归属关系;相邻通风、采光关系。其中的相邻截水、排水、用水、流水关系、相邻防污防险关系以及相邻通风、采光关系可以被细化为相邻环境关系。《民法通则》只是笼统的规定了相邻关系的基本原则精神,在相邻方受到损害,也仅仅规定了三种承担的责任的方式,而没有具体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的相邻关系也只规定了四种,且没有反映保护环境要求,对于近年来不断出现的环境污染、相邻不动产之间的通风、采光和日照等纠纷,再加上司法解释的法律效力也比较低,仅依据这部法律和司法解释是根本解决不了相邻环境纠纷。 
  ()《物权法》中的相邻环境关系《物权法》对相邻环境关系有明文规定,这反映了现代社会对环境保护的要求。在《物权法》的“所有权篇”中,设立了相邻关系制度。其主要功能,是平衡协调不动产相邻各方的利益关系,防止出现一方不正当行使不动产权利,损害相邻权利人利益的现象,以实现相邻各方共同生存、共同发展。例如,建造一座大楼,应当注意到周围居民的采光、通风等权利;工程施工时,应当尽量减少排放噪声。 相邻关系表现在许多方面,相邻环境关系是其中最为重要的内容之一,包括因用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产生的相邻环境关系。《物权法》第89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物权法》第90条,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这两条规定不仅吸收了传统民法关于相邻关系的规定,而且反映了现代社会对环境保护的要求,落实这些规定,有利于发展生产、方便生活,也为解决相邻权利人之间的环境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

 

因采光权受到侵害的计算办法(建议)

采光权涉及我国民法规定的相邻关系。它是指相邻不动产的权利人在建造、管理、使用不动产时,因相互间就采光问题应当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从权利人的角度看,是对采光拥有的权利;从义务人的角度看,是法律对其建造、使用有关不动产时给予的限制。即其不动产的设置不得妨碍他人采光权的实现。采光权纠纷主要产生于新建建筑物遮挡了原建筑物权利人的采光,缩短了其原有的采光时间。解决采光权纠纷,应当贯彻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等基本原则。具体来说,有以下几个法律问题值得研究:首先是采光权侵权的认定问题。在采光权纠纷中,有些人认为虽然新建建筑遮挡了原建筑的采光,缩短了原建筑享受阳光的时间,但只要原建筑的采光时间达到了有关规定认可的最低时间要求,或者新建筑和原建筑的间距符合有关规定,就不能认定为侵犯了采光权。邵世星教授认为,这种理解是不正确的。有关部门的规定解决的是规划管理问题,并不是民事侵权认定的标准。在采光权侵权的认定问题上,只要新建建筑和设施的遮挡缩短了原来建筑的采光时间,原建筑权利人的权利就受到了侵害,就应当认定侵权成立。在当前住房市场化的形势下更应当这样理解。至于新建建筑是合法建筑还是非法建筑,是不是符合建筑间距的要求,对成立民事侵权应无影响。也就是说,在相邻关系中,合法的事物并不见得不会侵权。其次,关于采光权侵权的救济措施。一般来说,当权利人的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或者将要受到侵害时,他可以要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但在采光权侵权案件中,权利人可以采取的救济措施应受到限制。邵世星教授指出,采光权人的救济措施,一般应局限于获得补偿。权利人要求停止侵害(即停止建设)或者恢复原状(即拆除已建建筑)的,应仅限于新建筑既侵犯采光权又是非法建筑的情况。是否拆除,有关部门还要考虑其他因素。对于合法建筑,不得因为其侵犯采光权而要求停止建设甚至拆除。但新建筑的权利人应对采光权受害人提供补偿。最后,关于采光权侵权的补偿标准问题。虽然有的地方法规对采光权被侵害规定应给予补偿,但标准普遍过低,计算方式也不科学。例如根据1994年出台的《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筑间距暂行规定》,被遮挡阳光的现状居民住房,以居室窗台中心点(均以外墙面计),在冬至日日照时间不足1小时的,每户按其居室被遮挡状况给予一次性补偿800元至2000元。对此,邵世星教授认为,应当提高侵害采光权的赔偿标准,同时把赔偿的计算方式量化、具体化。赔偿的计算,可以先确定一个每平方米每小时的赔偿基数(A元),然后乘以受到侵害的建筑面积、每天的受害时间,再乘以房屋的未来使用寿命的天数(即总受害时间)来计算。具体公式是:A元/平方米/小时× 总受害平方米数×天受害小时数×总受害天数=总赔偿额。这样计算出来的赔偿数额,应当比较具有科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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