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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间距纠纷裁判标准

 张汝印 2012-05-26

[转载]相邻间距纠纷裁判标

    相邻间距又称建筑间距,是指由于使用、卫生、防火、施工以及安全等方面的要求,相邻基地上的建筑物应保持适当的距离。建筑间距可分为五种:卫生间距,主要是指建筑物之间的阳光遮挡及自然通风等因素要求的间距;使用间距,是指建筑物周围的人行道、车行道,以及两幢建筑物之间为避免声响、视线等干扰所需的间距;防火间距,是指火警时,保证邻近房屋之间安全间隔的距离,以及消防车辆能直接到达各幢建筑近旁的间距;施工间距,是指施工起重设备和外脚手架布置所需的间距;安全间距,是指在新旧房屋基础之间,为保证旧房的安全所需的间距。

    1、卫生间距关系纠纷的裁判标准

    卫生间距关系纠纷,即通风、采光相邻关系纠纷,这类纠纷中,以采光纠纷最为常见。采光权,是指不动产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为获取日照而要求相邻人限制其房屋或者其他构筑物的距离或者高度的权利。在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中,处理采光权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两类,一类是《民法通则》等民事实体法规范,主要是指《民法通则》等83条规定以及《物权法》第89条规定的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响铃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另一类则是公法规范,包括《城市规划法》等法律以及其他地方性法规、规章等。但是因现行法律对此没有具体的量化标准,而且大量的地方性法规或者规章并不能作为审理的依据而只能参照适用,这都给纠纷的审理带来相当的困难。

    确定是否影响采光,有两种方法:一是根据建筑物所处的不同纬度,采用一定的建筑物高度与建筑物间距比率来确定是否侵权。满足这一比率就不构成侵权,否则即构成侵权。另一种方法是采用有效日照时间判定是否侵权。这种方法较前一种方法相比更为妥当。这是因为保护采光权以满足一定时间的有效日照为必要和充分的手段,而影响日照的因素很多,如太阳方位角(建筑物朝向)和高度角(建筑物所在纬度)、建筑用地的地形(平地、低地、高地)、建筑群体布局(行列式、周边式、混合式)、建筑的形体(正方形、长方形等)、邻近建筑的高低。间距、朝向及相邻建筑基面的标高等。而高度间距比率仅是其中的一个因素,只要能满足一定时间的有效日照,即使高度间距比率不足也不应认定为侵权。如双方就是否构成侵权不能达成共识,可委托专业部门对此进行鉴定。

    另外,处理采光权纠纷还应注意:(1)采光权主要是针对住宅用房的保护,商业经营用房一般不适用。(2)侵害人的行为不以非法行为为限,即使侵害人实施的使不动产相邻人基于其财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而应获得的日光照射的利益受损的行为,不一定就是非法行为,如一些合法建筑也有侵害相邻人采光权的可能,因为合法建筑只能证明其建设是经过有关部门的审批,但行政许可不当然成为其不承担采光权侵害的责任。(3)原有的建筑物对后建的建筑物,不构成采光的妨碍。(4)影响采光是一种持续性的侵权行为,其诉讼时效应从侵权行为终止时计算。(5)处理通风相邻关系纠纷时应注意:是否影响通风可采用实际测定的方法。事实上,人们并不要求房屋整日充满阳光,只是由于阳光是生命的源泉,要求有一个最低日照量以保证身心健康,作为判断采光权的法律标准,也应只是一个最低的限量,这个限时往往要通过实地勘察来确定。对以侵害相邻人采光权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即在采光权纠纷案件中,对于侵权行为人是适用恢复原状优先的规则,还是适用补偿法则即赔偿损失优先规则,要取决于在具体的案件中,何者能够减少交易的成本。基于采光权是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附属物权,在效率同等的情况下,应当优先适用财产法则,即恢复原状;对于适用恢复原状显然导致效率过低的场合,则应当适用补偿法则,由侵权行为人赔偿损失。

    在相邻通风关系纠纷中,构成通风妨碍的,应支付权利人加装通风设备的费用并支付赔偿金。

    2、使用间距和防火间距引起的纠纷,以相邻一方侵占部分公共道路造成的纠纷最为常见。该类纠纷中,侵害方侵害的是公共道路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3、施工间距相邻关系纠纷,主要是要求在自己宅基地内新修建筑物时应考虑到相邻建筑物的修缮问题。

    4、处理安全间距引起的纠纷,可依照相邻防险关系的原则处理,可对《民法通则贯彻意见》第103条作扩大解释后直接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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