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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定相邻日照采光侵权事实有标准(采光权纠纷一)

 lgzlawyer 2015-10-31

相邻关系,是指“相邻近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一方所有人或利用人的支配力或他方所有人或利用人的排他力相互冲突时,为调和其冲突以谋共同利益,而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民法通则在第八十三条有关于相邻关系纠纷处理的规定,而物权法虽然明确界定了相邻关系的6大类型,较之民法通则有了较大完善,但这两部立法为法官审理相邻关系纠纷案件主要是提供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即“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此外“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从而给法官留下了很宽泛的自由裁量权。这就使得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在处理相邻关系民事纠纷的时候,缺乏明确的判断依据和标准,只能依靠个人对于原则的理解进行审理,容易导致同案不同判,大大影响司法的公信力。

相邻建筑物通风、采光和日照关系侵权,是指相邻一方在建造房屋或其他工作物时,应当与相邻他方保持适当的距离或者限制适当的高度,不得妨碍相邻他方的房屋或其他工作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如果构成妨害的,相邻他方可以请求排除妨碍或给予补偿;构成损害的,可以请求损害赔偿。针对这项内容,物权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从该条文可以看出,法官界定相邻建筑物通风、采光和日照关系侵权的判罚依据,就是相邻方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显然,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对于法官而言,是一个完全陌生的领域。当遇到相邻建筑物通风、采光和日照关系纠纷这类案件,如果当事人双方对于侵权事实存在争议,当事人就需要通过申请司法鉴定或是委托相关技术机构进行现场勘察完成举证工作。但当前的实际状况是,这类获得司法鉴定许可的专门机构数量很少,主要集中在省会中心城市,而且鉴定费用高昂。对于中小城市特别是来自农村的当事人来说,高额的鉴定费用以及繁琐的程序往往让他们放弃鉴定申请,造成举证不能。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常常遭致败诉,案子虽然结案,但是社会效果不佳。因此,如果基层法院能够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委托建筑专业人员,依据相关国家标准,给出相邻建筑物为了满足通风、采光和日照标准所应该适用的建筑间距及建筑高度的简单计算公式,并载入相邻关系技术裁定指导手册,就可以以此作为侵权界定的测算依据。由于该手册是由中级法院发布,测算公式也有相应的推断依据和标准,当事人双方通常都能接受和认可。如果有一方不能接受,可以再行申请司法鉴定,从而大大简化相关侵权事实的界定,便利当事人举证及承办法官调查取证。

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主要与相邻建筑物之间的间距以及高度有关,其中日照条件是最关键的物理量,只要满足了日照间距,通风和采光要求一般情况下也是可以满足的。在我国的工程建设标准中,涉及建筑物日照规定的国家、行业及省市地方规范或标准总数就不下十几种,其中《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年版)作为国家强制性标准,应作为日照标准的主要依据。


河北唐山杰大律师事务所陈立强律师,咨询电话13831544521


(摘自:“相邻关系技术标准的应用”,载《人民司法》第1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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