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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便律师会见在押犯 于各方有益

 云想飘逸 2017-12-14

王建琦 时评作者

 司法部日前印发了《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规定》,明确要求监狱要依法保障律师会见在押罪犯的权利。司法部2004年3月19日印发的《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暂行规定》(司发通〔2004〕31号)同时废止。

司法部有关负责人介绍说,原《规定》中,没有关于“罪犯的监护人、近亲属可委托律师”的规定,给律师会见带来了很多麻烦。新《规定》明确提出,罪犯的监护人、近亲属可以代为委托律师。

根据规定,律师需要会见在押罪犯,可以传真、邮寄或者直接提交的方式,向罪犯所在监狱提交相关材料,预约会见时间。监狱收到材料后,对于符合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能当时安排的,应当当时安排;不能当时安排的,监狱应当说明情况,在四十八小时内安排会见。律师会见在押犯的事由,包括诉讼和非诉讼的各种情况。

大部分的在押罪犯都是认罪服法的,但也有一些罪犯或认为自己无罪或认为量刑过重,对此他们有申诉的权利。律师通过会见这些“不服”的罪犯,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进行申诉,有利于他们服刑改造。更重要的是,通过律师会见,也增加了一条发现、避免冤假错案的途径。

此外,车辆过户、房屋拆迁、商业保险索赔等涉及家庭财产变化的大事,需要在押罪犯的参与,这是他们的权利,有些离开他们还无法实现。比如,办理房产转让手续,房主必须要亲自前往房地产管理部门签字才行。在押罪犯是房主,家里的房产要转让,就得通过与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商,由律师会见在押罪犯,以委托授权的形式,办理相关手续,才能进行交易。

有的在押罪犯,是公司的大股东,有些人犯事前还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他们的犯罪不株连公司,公司还要照常运营。这些在押罪犯,大股东的身份没变,通过律师会见,他们可以看公司的财务报表,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做决策、发指令,以保证公司的健康发展。

在押犯身处监狱,人失去自由,但许多权利却没被剥夺。他们服刑改造期间,一些权利因他们被监禁无法到场,难以主张,就需要律师介入,帮助他们解决难题。

那些要求申诉的在押罪犯,通过律师会见,代理进行申诉,他们的权利得到了保障,有利于他们安心服刑。苦于家事困扰的在押罪犯,律师会见渠道的畅通,“人在监狱还是一家之主”的感觉,会激发出他们积极的改造态度。房产交易、拆迁补偿等家务大事没因亲人服刑受影响,罪犯家属亦会对监狱方面“伸大拇哥”,并劝导亲人认真改造。公司的健康发展,是那些身在监狱的大股东踏实服刑的第一动力。而积极的改造行为,有利于他们减刑假释。

在押罪犯认罪服法,积极改造,这正是监管工作要达到的结果,因此监狱也是受益者。

可以说,方便律师会见在押罪犯,各方都受益。返回腾讯网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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