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监管部门出台或修订了这些重要规则: 1. 减持新规 ★★★★★ 2. 再融资新规 ★★★★★ 3. 重组格式准则新规 ★★★★ 4. 证券发行与承销新规 ★★★★ 5. 质押新规 ★★★★ 6. 资管业务新规 ★★★★ 7. 沪深《信息披露工作考核办法》★★★ 8. 深市行业指引新规 ★★★ 9. 深市更名新规 ★★★ 10. 深市政府补助新规 ★★★ 减持新规 重要指数:五颗星 2017年5月27日,针对部分股东通过大宗交易“过桥减持”、“清仓式减持”,以及董监高通过辞职实施减持等新问题,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9号文》”),沪深交易所也同步出台了相关减持实施细则。《9号文》及细则:1、除了大股东及董监高,还限制了将持有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股份和非公开发行的股份的股东的减持比例;2、限制了大股东及特定股东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比例,并对大宗交易受让方的减持进行限制;3、上市公司董监高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需要预披露;4、要求大股东、董监高在减持区间披露减持进展;5、因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触及退市风险警示的上市公司,限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及其一致行动人进行减持。 证监会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2017-5-26) 上交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2017-5-27)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答记者问》(2017-5-27) 《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九十八号 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减持股份计划/进展/结果公告》(2017-6-30) 关于做好股份减持规则实施工作相关业务和技术准备的通知(2017-5-30) 关于做好落实减持新规相关信息填报工作的通知(2017-11-10) 深交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2017-5-27) 《深交所就<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答记者问》(2017-5-27) 《关于就<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有关事项答投资者问》(2017-5-27)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相关业务办理指南(2017-5-27) 关于上市公司股东通过大宗交易减持股份不再采用人工受理方式的通知(2017-7-28) 再融资新规 重要指数:五颗星 2017年2月15日,证监会修订了《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及其相关问答——《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监管问答》”)。本次修订主要在于引导资金流向实体经济最需要的地方,避免资金“脱实向虚”,同时“堵疏结合”,防止监管套利漏洞。再者,规则调整实行新老划断,已经受理的再融资申请不受影响,给市场预留一定时间消化吸收。 其核心内容包括:1、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限定为发行期的首日,而不再是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2、在审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拟发行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20%;3、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包含首发、增发、配股、非公开发行股票)到位日原则上不得少于18个月(发行可转债、优先股和创业板小额快速融资,则不适用此条规定);4、除金融类企业外,上市公司申请再融资时,原则上最近一期末不得存在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在适用时效上,《实施细则》和《监管问答》自发布或修订之日起实施,新受理的再融资申请即予执行,已经受理的不受影响。 证监会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17-02-15) 《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2017-02-17) 重组格式准则新规 重要指数:四颗星 为提高并购重组效率,打击限制“忽悠式”、“跟风式”重组,增加交易的确定性和透明度,规范重组上市,2017年9月21日,证监会修订并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以下简称“《重组信披准则》”)。 主要修订内容包括:1、简化披露重组预案内容,缩短停牌时间, 明确重组预案应披露本次交易的概况,而非之前的具体重组方案;2、限制、打击“忽悠式”、“跟风式”重组, 要求在重组预案和重组报告书中应披露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监高自重组复牌之日起至实施完毕的减持计划;3、明确“穿透”披露标准,提高交易透明度, 明确交易对方为合伙企业的,应当穿透披露至最终出资人,同时还应披露合伙人、最终出资人与参与本次交易的其他有关主体的关联关系。 证监会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17-9-21) 证券发行与承销新规 重要指数:四颗星 为解决可转债和可交换债发行过程中产生的较大规模资金冻结问题,2017年9月8日,证监会发布修订后的《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与此同时,为了配合可转债和可交换债发行方式调整而进行的证券交易结算系统改造工作也同步完成,中登公司与沪、深证券交易所修订发布了相关业务规则。可转债和可交换债自9月8日起将按新规发行。 本次修订核心内容包括:明确优先配售对象增加“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完善可转债、可交换债发行方式,资金申购改为信用申购;未足额缴款限期内不得参与申购。网上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后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6个月内不得参与申购。 证监会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17-9-8) 上交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实施细则》(2017-9-8)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上市业务办理指南》(2017-9-8) 深交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2017-9-8) 《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交换公司债券发行上市业务办理指南》(2017-9-8)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上市业务办理指南》(2017-9-8)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交换公司债券发行业务相关事项的通知》(2017-9-7) 中登公司 《关于修订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相关指南的通知》(2017-9-8) 质押新规 重要指数:四颗星 2017年9月8日,上交所、深交所、中国结算公司发布《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2017年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虽然是征求意见稿,但其修订的内容、范围、影响均非常大,引发了市场的高度关注。 本次修订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进一步聚焦服务实体经济定位。明确融入方不得为金融机构或其发行的产品,融入资金应当用于实体经济生产经营并专户管理,融入方首次最低交易金额不得低于500万元,后续每次不得低于50万元,不再认可基金、债券作为初始质押标的;二是进一步强化风险管理。明确股票质押率上限不得超过60%,单一证券公司、单一资管产品作为融出方接受单只A股股票质押比例分别不得超过30%、15%,单只A股股票市场整体质押比例不超过50%;三是进一步规范业务运作。明确证券公司开展业务的资质条件,要求证券公司建立融入方信用风险持续管理及资金用途跟踪管理机制。 上交所、中登公司 《关于就<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2017年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2017-9-8) 深交所、中登公司 《关于就<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2017年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2017-9-8)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2017年征求意见稿)》(2017-9-8) 资管业务新规 重要指数:四颗星 为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统一同类资产管理产品监管标准,有效防控金融风险,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人民银行于2017年11月17日会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等部门起草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本《指导意见》核心内容包括:提出打破刚性兑付的监管要求,对可能被认定为刚性兑付的行为进行了明确定义,并且对存在刚性兑付行为的存款类金融机构、非存款类持牌金融机构区分加强惩处;消除多层嵌套和通道,明确金融机构不得为其他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产品提供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明确公募产品、开放式私募产品等不得进行份额分级;对资产管理业务遵循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相结合、实行穿透式监管、强化宏观审慎管理、实现实时监管的监管原则。 《指导意见》按照“新老划断”原则设置过渡期,自《指导意见》发布实施后至2019年6月30日。过渡期结束后,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产品按《指导意见》进行全面规范。 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 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2017-11-17) 沪深《信息披露工作考核办法》 重要指数:三颗星 2017年5月5日,深交所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法”),对公告考核方法进行了优化。本次《考核办法》主要修订了考核内容和负面清单指标,其中包括将证监局采取的行政监管措施等纳入考核因素;将不得为A和为C负面清单指标中关于公告补充、更正次数由绝对数调整为同时考虑绝对数和相对数指标;在原有的上市公司相关股东规范运作情况考核指标基础上,纳入公司对股东等信息披露义务人的配合程度、对投资者权益保护程度以及公司或其相关人员对交易所监管工作的配合程度等指标;将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考核指标删除“未经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前提条件,明确该行为为禁止性行为。修订后的考核机制将于2017年考核年度起适用。 6月23日,上交所修订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评价办法》(以下简称“《评价办法》”)。《评价办法》针对原评价期间不能反映对当年年报反映的信披问题处理情况、刚性划定比例的评定模式不能反映部分公司实际情况、加分项目合计分值较高导致“找补”现象等问题进行了修订,包括评价内容、评价期间、评价结果、负面清单、自评表进行了修订。2017年为修订后《评价办法》实施过渡期间,评价期间为2016年5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共14个月,从2018年起,评价期间将按调整后期间(上年7月1日至当年6月30日)实施。 上交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评价办法》(2017-6-23) 深交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办法》(2017-5-5) 深市行业指引新规 重要指数:三颗星 2017年3月13日,深交所创业板发布了LED产业链、医疗器械两个行业指引。2017年5月19日,深交所发布了土木工程建筑行业指引;2017年10月20日,深交所发布了零售、快递两个行业指引;2017年11月3日,深交所发布了修订后的房地产行业指引,结合监管实践发展和市场需求变化,对2015年12月28日发布的原房地产行业指引进行了修订。以上新发布的行业指引为相关行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提供了更加具体的指导。 深交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从事LED产业链相关业务》(2017-3-13)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10号——上市公司从事医疗器械业务》(2017-3-13) 《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从事土木工程建筑业务》(2017-5-19) 《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从事零售相关业务》(2017-10-20) 《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从事快递服务业务》(2017-10-20) 《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从事房地产业务》(2017-11-3) 深市更名新规 重要指数:三颗星 2017年10月20日,深交所修订了《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1号——变更公司名称》、《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6号:变更公司名称》、《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4号——变更公司名称》(以下简称“《更名备忘录》”),新规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更名备忘录》主要修订内容包括:1、明确公司因主营业务变更拟变更公司名称的标准,当公司因实施完成股权收购、资产注入、重大资产重组等原因主营业务发生变化,为增强可比性,应选取上市公司依据交易完成后的资产、业务架构编制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或经审阅的备考财务报表中的对应数据作为比较基数;2、拟变更证券简称的公司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向深交所书面申请,深交所五个交易日内未提出异议的,上市公司可以召开董事会经审议后披露;3、公司办理变更证券简称的,向深交所提交《上市公司变更公司全称报备、变更证券简称申请表》,确定新简称的启用日期并及时披露公告。 深交所 《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1号——变更公司名称》(2017-10-20) 《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6号:变更公司名称》(2017-10-20)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4号——变更公司名称》(2017-10-20) 深市政府补助新规 重要指数:三颗星 2017年11月2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发布了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上市公司获得政府补助公告格式》(以下简称“新格式指引”)。新格式指引对上市公司收到政府补助的披露要求进行了严格规范,包括政府补助的适用范围、披露时点、披露金额标准,累计计算原则(创业板)等。 深交所 《主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39号:上市公司获得政府补助公告格式》(2017-11-02) 《中小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44号:上市公司获得政府补助公告格式》(2017-11-02) 《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44号:上市公司获得政府补助公告格式》(2017-11-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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