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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不足亦可胜诉------民事诉讼的证据优势原则

 仇宝廷图书馆 2017-12-17

证据不足亦可胜诉------民事诉讼的证据优势原则

信息来源: 信息签发: 发布时间:2010/4/1 0:00:00 点击率:5455

    近日,本人代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案经东阳市人民法院判决,我方请求全部得到支持,被告拖欠原告近两年的货款判决全部予以返还。该案的判决结果体现了民事诉讼的证据优势原则。

    20099月份,委托人赵某前来我处咨询,通过赵某的讲述了解到:赵某2006年做钢材生意时,出售了一批钢材给被告东阳某建筑公司在安吉分公司的建筑工地,200612月,该工地包工头郭某向赵某出具《还款协议书》一份,协议书载明郭某承包安吉某工程(总承包人为被告)期间共拖欠赵某钢材款100000元,该款项由东阳某建筑公司支付给赵某。该还款协议没有东阳建筑公司的盖章确认。后20074月,东阳某建筑公司在安吉登记的分公司向赵某出具以下便条如下:此钢筋款在本工程结束,预决算审计完成,期限在930日并承诺于2007930日前支付,分公司对便条盖章确认。

    从法律的角度讲,《还款协议书》没有东阳建筑公司的盖章确认,由东阳建筑公司还款的承诺对东阳建筑公司不发生法律效力。《便条》没有写明欠谁的钢筋款,欠多少钢筋款,便条所指钢筋款是否是指还款协议书中的钢材款不明确。且公司已于2008年注销,出具还款协议书的郭某也已人间蒸发。原告方的证据是不充分的。被告阳建筑公司在举证期限内没有提交任何证据,但在庭审中被告否认欠赵某款项,与赵某没有商业往来,提出根据民事诉讼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应由原告方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庭审中,本代理人在充分阐述了案件的事实经过与举证以后,提出虽然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但在原告证据能够证明一定基础事实的情况下,被告方要抗辩,应当有足够的证据,但被告未能举出证据支持其抗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三条关于民事诉讼证据优势原则的规定,我方证据明显强于对方,应当由被告承担证据不能的法律后果,并要求支持我方诉请。最终我的代理意见被法庭采纳,我方诉请得到全部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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