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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的社会与经济--土地关系与依附关系

 金色年华554 2017-12-17
自宋朝“不立田制”以来,土地私有制已确定无疑地成为社会上土地占有的基本形态,明朝亦不例外。但与宋朝相比,明朝土地关系中仍然存在着比较明显的国有制残余,只是其国有性质并不完整,而且都逐渐在向私有制转化。

  明人绘《书画合壁卷》官田——明朝存在着一批原则上属于国有、租与百姓佃种的官田。其主要来源,一部分承自南宋末年贾似道强买的“公田”,一部分则是元、明两朝官府籍没的土地,也包括一些荒地。其“国有”性质的主要表现,是按租佃制下的地租比例向耕种者征收赋税,所纳数倍甚至数十倍于民田,官府册籍均概称之为田赋。在江南的苏州、松江、常州、镇江、湖州、嘉兴六府,官田分布最为集中。据明太祖在位后期的统计数字,上述六府耕地面积仅占全国4%,而缴纳田赋数额却占到全国的22%,其中苏州府的亩平均赋额是全国的8.2倍。而官府对官田的管理只重赋额,对由何人耕种并不关心,因此耕种官田者事实上几乎等于拥有土地所有权,可以买卖、转佃。在时人看来,这些土地并非朝廷之田,只是一类特殊的重赋田。在不断的买卖、转佃之下,官田频繁转手,簿籍混乱,赋额大量积欠。政府被迫逐步采取改革措施,减轻官田所有者的负担,即在不减少田赋总额的前提下,将官田重赋的一部分转移到当地民田上面,称为“扒平官民田科则”,这实际上等于承认了官田的私有化。万历以下,官、民田的分类逐渐消失,各地官田相继转化为普通的民田。

  屯田——明朝屯田数量很大,有军屯、民屯、商屯等区分,均属国有,而以与卫所制度结合的军屯最为重要。明初屯田管理较好,基本解决了军队供给。中期以下,卫所制趋于瓦解,军士大量逃亡,屯田或是荒废,或是为军官侵占盗卖,十去五六。对一些濒于荒废的屯田,各地往往召百姓佃种、顶种,有的地方还允许耕种者“永远管业”,屯田已是名存实亡。崇祯时规定屯田无论军种、民种,一律按民田标准征税,等于完全将屯田废除。后来到了清朝,除在边疆和漕运沿岸保留少量屯田外,绝大部分明朝的屯田都随着卫所并入州县而转化成了民田。

  庄田——明朝的一种大土地所有制形式,兼具国有、私有双重特点。其中包括皇庄(皇帝庄田)、王府(宗室)庄田、勋贵庄田、寺观庄田等种类,主要分布在北方。其来源大部分为皇帝拨赐的官田,可以世袭占有,但不得买卖,有时还由朝廷设立机构代为经营,因此具有国有性质。但另一方面,也有一部分是从民间侵占、购买或接受投献所得,仍可转卖。明朝后期,贵族卷入土地买卖的趋势日益严重,往往违制卖掉钦赐的官田。

  有明一代,租佃制普遍存在于民间土地和官田、庄田等一部分国有性质土地之上,是社会上最常见的依附关系。就法律地位而言,佃户与“凡人”同,地主对其实施人身奴役和虐待,在制度上属于非法。但事实上,佃户与地主之间总是程度不等地存有契约以外的依附关系。明初规定“佃见田主,不论齿序,并如少事长之礼”,仅亲戚之间例外(见《明太祖实录》卷73洪武五年五月戊辰)。耕种贵族庄田和官、绅地主土地的佃户,更是往往受到后者挟政治权势而实施的超经济强制,如额外加派,遇灾不免,代人包赔,承当差役等等。即使是一般的地主,也时常对佃户进行额外勒索。如出租土地时要求佃户先缴纳一笔抵押金,停租时退还,称“押租钱”。有的作为租种礼钱缴纳,停租不退,称“批田银”。于地租外勒索鸡鸭、蔬菜、柴草等物,称“冬牲”。另外还有预收地租、大斗大秤、送租上门、过期加息等多种剥削手段。明朝后期,在社会矛盾普遍激化的大背景下,各地佃户、奴仆等纷纷掀起“佃变”、“奴变”,采取“抗租”、“霸田”等方式与地主斗争,推动人身依附关系逐步走向松解。

  明人绘《人物山水图》佃户之外,明代社会中也存在着其他一些人身依附程度更重的社会阶层,反映出生产关系的复杂性和不均衡性。

  奴婢——是法律上规定的贱民阶层,主要从事家内服役,也有用于生产劳动者,不易区分。明初规定,只有贵族、官员方可蓄养奴婢,庶民之家不得蓄奴。实际上民间蓄奴者仍然很多,仅讳其名,称“家人”或“义男”。

  佃仆——是佃户中的一类特殊形态,奴婢化的佃户。既与佃户一样佃田纳租,经济相对独立,又与奴婢一样与地主结成“主仆”关系,不得迁徙、脱业,要向地主提供繁重的劳役,甚至可以被随田或单独典卖,犯罪亦比照奴婢论处。主要出现在一些经济较落后、交通较闭塞、宗法势力较强的地区,尤以皖南山区最多,其中相当一部分是由宋、元世代传袭而来。

  雇工人——是明朝时期具有特定法律身份的雇佣劳动者,高于奴婢而低于凡人。明制庶民不得蓄奴,但可蓄养雇工人。雇工人经济地位低下,多因“无资充佃”才受人雇佣,社会观念往往将他们视同奴婢。明万历时,将雇佣劳动者按长工、短工加以区分,受雇时间较长、“立有文券,议有年限者”仍以雇工人论,“短雇月日,受值不多者”则同于凡人。总的来说,明朝“雇工人”概念的适用范围在逐渐缩小,属于凡人的自由雇工则处于不断增加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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