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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

 仇宝廷图书馆 2017-12-17

量刑

 

量刑,又称刑罚裁量,是指根据刑法规定,在认定犯罪的基础上,对犯罪人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以及判处多重刑罚的确定与裁量。

基本信息

·                                                   中文名称

量刑

·                                                   外文名称

Sentencing

 

·                                                   刑期

6个月、一年、多年、终身监禁、死缓、无期、死刑

·                                                   量刑制度

累犯、自首和立功、数罪并罚、缓刑

目录

1简介

2准则

3特征

4内容

5法定情节

6酌定情节

7意义

8平衡机制

量刑量刑

审判人员审理刑事案件后,根据一定的原则和应予考虑的各项情节,依法权衡轻重,对被告宣告一定的刑罚或免予处罚。

量刑的一般原则,即量刑时依据的准则。各国刑事立法对量刑原则的处理方法不同,有的不作明确的规定,有的则明确规定。在资本主义发展的不同时期,资产阶级各个学派对这个问题曾经有过不同的主张。

资产阶级革命和自由资本主义时期,资产阶级为了反对封建法律的专横擅断,刑事古典学派的创始人C.B.贝卡里亚提出了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的原则,认为必须根据确切不变的法律的词句适用刑罚,而不能根据法官的自由意志或根据法律精神量刑。按照罪刑相适应原则,量刑必须以犯罪的客观损害结果为基础,刑罚的轻重必须同这种损害结果的大小相适应。刑事古典学派对量刑一般原则的主张,被称为客观主义。这种理论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刑事立法中有不同程度的反映。

19世纪末,实证学派主张:刑罚不能以犯罪行为,而必须以犯罪人(危险状态)为基础;刑罚不应与损害结果的大小,而必须与社会危险性的大小相适应;量刑不能以法律规定的刑罚为准,必须以社会危险性能否消失消失所需要的时间为准。这是要凭法官的主观意志作出判断的。实证学派在量刑原则的观点上强调的不是法律条文的客观规定和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客观上的损害,而是法官的主观意志和犯罪人的主观情况,因而通常被称为主观主义。这种理论在帝国主义时期一些资本主义国家的刑事立法中得到了反映。

中国刑事立法明确规定量刑的一般原则。《刑法》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这样的量刑原则包括两个基本内容:审判人员在量刑时必须查清犯罪在客观方面的和主观方面的各种情节,这是量刑的基础。审判人员量刑时必须在严格遵守刑法总则和分则各项规定的前提下,具体确定每个犯罪人的刑罚。

折叠主体

量刑权是国家刑罚权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权的题中应有之义,当然应由人民法院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或者个人都没有量刑权。因此,量刑的主体是人民法院。

折叠客体

量刑是在构成犯罪的基础上,进一步解决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以及判处多重的刑罚的问题。因此,只有行为已经构成犯罪的人才是量刑的客体。

折叠性质

量刑是人民法院根据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并参照犯罪人的个人情况,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对犯罪人裁量在确定刑罚的活动。因此,量刑的性质是刑事司法活动。

折叠前提

罪行和法定刑存在不可分割的关系,刑法为不同轻重的罪行配置了档次不同的法定刑,只有正确定罪,才可以找准对犯罪人适用的法定刑。

折叠根据

罪行大小决定法定刑的轻重,刑事责任的大小决定宣告刑的轻重。在量刑时,判断刑事责任的大小的唯一依据只能是案件的轻重不完全等同。

量刑是人民法院刑罚裁量活动。因此,量刑是以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为前提的。中国刑法对于具体犯罪一般都规定了相对确定的法定刑,从而为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正确地裁量刑罚留下了法律空间。因此,量刑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决定是否判处刑罚

犯罪以后,根据有罪必罚的原则,一般都须判处刑罚。但在中国刑法中存在免予刑事处罚的制度,根据刑法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而且,我国刑法中还有免除处罚的规定,对于具有某种情节的犯罪人应当或者可以免除刑罚处罚。因此,决定是否判处刑罚是量刑的重要内容之一。

决定判处何种刑罚

刑法对某一犯罪,为适应刑罚个别化的需要,一般都规定了数个刑种以供选择。因此,在决定对犯罪人判处刑罚以后,进而还要解决刑种的选择问题,以决定对犯罪人判处何种刑罚。

决定判处多重的刑罚

在选择刑种以后,除死刑无期徒刑等刑种没有一定的刑度以外,其他刑种: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等都有一定的刑度,因而需要根据犯罪事实及情节,裁量确定应当判处的刑罚。

折叠编辑本段法定情节

1、应当免除处罚的情节:没有造成损害的中止犯。

2、应当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1)防卫过当;(2)避险过当;(3)胁从犯。

3、应当减轻处罚的情节:造成损害的中止犯。

4、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从犯。

5、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犯罪;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6、不得判处死刑的情节:(1)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与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2)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7、应当从重处罚的情节:

1)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

2累犯

3)策动、胁迫、勾引、收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进行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

4)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犯刑法第103条、第104条、第105条规定之罪的;

5)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犯叛逃罪的;

6)武装掩护走私的;

7)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玩忽职守造成破产、严重损失罪或者滥用职权造成破产、严重损失罪的;

8)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

9)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

10)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

11)奸淫幼女的;

12)猥亵儿童的;

13)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

1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刑法第238条第3款规定之罪的;

15)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诬告陷害罪的;

16)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非法搜查罪或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的;

17)刑讯逼供或暴力逼取证言致人伤残、死亡的;

18)虐待被监管人致人伤残、死亡的;

19)邮政工作人员私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而窃取财物的;

20)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

21)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

22)司法工作人员阻止证人作证、指使他人作伪证或者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的;

23)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24)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

25)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

26)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27)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实施毒品犯罪的;

28)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

29)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

30)向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

31)战时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

32)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

33)索取贿赂的;

34)徇私舞弊犯食品监管渎职罪的,从重处罚;

35)战时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的;

36)伪造、变造海关签发的报关单等凭证和单据,并用于骗购外汇的(《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1条第2款);

37)海关、外汇管理部门以及金融机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与骗购外汇或者逃汇的行为人通谋、为其提供购买外汇的有关凭证或者其他便利的,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和单据而售汇、付汇的(上述《决定》第5条)。

折叠编辑本段酌定情节

量刑时考虑的情节,指对犯罪人具体确定刑罚时,应该充分考虑到罪犯有无从重、从轻、加重、减轻和免除处罚的情节。

1、可以免除处罚的情节:(1)犯罪较轻且自首的;(2)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

2、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在国外犯罪,已在外国受过刑罚处罚的。

3、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1)有重大立功表现的;(2)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向公司、企业工作人员行贿行为的;(3)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4)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行为的;(5)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介绍贿赂行为的;(6)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1)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2)预备犯。

5、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1)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2)未遂犯;(3)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时的教唆犯;(4)自首的;(5)有立功表现的;(6)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6、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7、可以减轻处罚的情节: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对实现刑罚报应的意义

刑罚报应体现了刑罚的公正性,量刑应当以犯罪事实及情节根据,对犯罪行为作出恰当的法律评价,从而使裁量的刑罚成为一种公正的刑罚。量刑以刑罚正义为指导,它对于实现刑罚报应具有重大意义。

对实现刑罚预防的意义

刑罚预防体现了刑罚的有效性,量刑应当以犯罪人的个人情况为参考,对犯罪人作出恰当的法律评价,从而使裁量的刑罚成为一种有效的刑罚。量刑以刑罚效益为指导,它对于实现刑罚预防具有重大意义。

对报应与预防的双重意义

刑罚目的的二元论决定了在量刑活动中,报应与预防应当兼顾。只有这样,才能把刑罚报应与刑罚预防有机地统一起来,使刑罚正义与刑罚效益兼而得之。在量刑活动中,只求正义不求效益,或者只求效益不求正义都是片面而不可取的,量刑应当实现刑罚报应与刑罚预防的双重使命。

折叠编辑本段平衡机制

量刑活动是一项复杂的司法过程,涉及到量刑标准的统一、量刑根据的裁量、量刑程序的公正、量刑理由的阐明和法官素质的高低等因素的制约。在上述因素中,任何一个因素都可导致量刑失衡。因此,应从多层面建构我国量刑均衡机制,

制定量刑规则统一量刑标准

实践表明,我国刑事立法尤其是刑罚立法的不完善,司法解释的相对滞后及立法技术落后,量刑法律标准不明确统一,法官自由裁量空间过大,是导致量刑失衡的根源所在。因此,须完善量刑标准,明确量刑规则,制定量刑细则,为实现量刑均衡提供法律保障。

任何一种实体公正是相对的,它既不能过于具体化,也难以精确化。美国是最早适用量刑指南的国家,但存在过于呆板、复杂和明晰程度低等缺陷,导致法官裁量权过小而联邦检察官裁量权增大。相较而言,英国量刑指南更具灵活性。英国量刑指南包括三套标准:一是《总的原则:犯罪严重性程度》,确立犯罪严重性程度依赖于行为人的主观罪过和客观危害或者危险来评价的原则;二是《2003年刑事审判法新刑罚的适用原则》,对《英国2003年刑事审判法》中设立的新刑罚类型的适用规则作了规定;三是《认罪的量刑减让》,对被告人认罪的量刑折扣规定了一些原则。之后 英国量刑指南委员会又公布了《关于抢劫罪的量刑指南》,对抢劫罪的量刑作出了比较明确、具体的规定。从规定内容来看,英国量刑指南主要采用的是论理叙述方式,重点阐述了量刑的适用原理和法官应该注意的问题。

考虑到我国地域广阔、人口众多、发展失衡、社情复杂等具体国情,应选择具有较大弹性的量刑指南模式。我国可借鉴英国量刑指南模式,先制定有关量刑的具体原则和一般规则,明确量刑根据,确立量刑规则,规范法官量刑活动。然后,对于具备细化基础的常见罪名再单独制定具体量刑细则。从各地法院改革情况来看,上海市高院出台的《上海法院量刑指南(征求意见稿)》值得肯定和推广。其量刑指南总则由五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量刑的一般规则,第二部分是犯罪数额认定规则,第三部分是量刑情节适用规则,第四部分是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罚适用规则,第五部分是几个需要特别规定的刑罚适用问题;分则部分选择一些常见多发且法定刑幅度相对较宽的罪名作出规定,对法定刑幅度相对较窄及平时较少适用的罪名则暂缓规范。

建立量刑程序保障裁量公正

程序是法律的中心。建立独立量刑程序,是刑事司法规律使然,也是当今量刑程序模式的发展趋势。从刑事司法规律来讲,量刑是在定罪基础上进行的,不解决定罪问题,量刑活动无法公正进行。因此,在程序上必须将两者区分并独立开来。独立量刑程序给予控辩双方更多公开参与程序的机会,从而能够实现其充分陈述理由和意见的权利,有利于彰显量刑过程的公开、平等和民主。例如,赋予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增设量刑答辩制度,听取被告人的陈述和意见等。这有利于法官充分了解到控辩双方对于量刑问题的基本意见和底线,从而避免法官作出偏离控辩双方量刑底线的量刑结果,引起没有必要的量刑争议。同时,通过控辩双方的辩论和对抗,在某种程度上可以修正、拉近彼此对量刑结果的预期,促进控辩双方对量刑问题的理性认同。

刑罚个别化是现代刑罚理论的重要理念之一,而刑罚个别化是建立在对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正确评估的基础之上。在混合量刑程序中,对定罪问题的关注往往使法庭容易忽视对被告人人身危险性的正确评估,并且在定罪前评价人身危险性,有易生偏见和有罪推定之虞。独立量刑程序中既为被告人的人格社会调查提供了机制保障,而且有利于法庭通过举证、质证和辩论充分关注到对被告人人身危险性的正确评估,从而为刑罚个别化的公正裁量提供了程序保障。

我国独立量刑程序的建构,应通过修改刑事诉讼法的方式,与其他程序相互整合,把量刑程序与认罪程序、庭前程序、辩诉交易程序相互融合,使其成为刑事诉讼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与此同时,应从理论上明确量刑程序的审理对象、证明标准和程序规则,为量刑程序的实际运作提供理论支撑。

辅之判例制度平衡量刑结果

成文法的抽象与僵化决定了判例不仅是弥补成文法缺失的产物,而且是保证成文法合理化、统一性和可适用性的重要机制。判例来源于社会实践,是对法律最具体、最生动的解释,也是对社会生活最及时、最贴切的反映,从而能有效弥补法律与社会之间的缝隙,促进法律的自我完善与发展。

刑事判例能填补法律条文与具体个案之间的沟壑,制约和消解法官可能偏离先前判例之情形,对法官量刑具有示范引导意义。因此,建立刑事判例,能够弥补刑法条文和量刑规则的缺陷,促进个案刑罚裁量之间的均衡性和对称性,进而达至刑罚裁量的基本统一。

与此同时,借助信息科学技术,建立量刑信息化系统,为法官提供法律、事实和有关量刑实践的统计数据,可以帮助法官在具体裁量个案时均衡量刑幅度,矫正量刑偏差,实现量刑公正。

阐明量刑理由实现理性沟通

阐明量刑理由具有如下意义:一是保障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正当行使。正如法国法学家玛蒂所言:不论法官确定刑罚的自由是历来既有的还是新近取得的,这一自由总有导致判刑不对称性的风险,解决此问题的一个可能的方法是设法监督刑罚的比例性(等价性),也就是说刑罚的平等性,途径就是要特别重视判刑的理由。二是有利于实现量刑公正和均衡。量刑理由的公开,可制约法官自由裁量的任性和武断,促使法官在具体裁量刑罚的过程中保持审慎态度,注意量刑结果的公正和个案之间的平衡。三是有利于实现法官与当事人和社会之间理性沟通,从而能够吸收当事人不满,减少社会公众误解,树立刑事司法权威

鉴于我国判决书量刑说理较为散乱的现状,一方面应在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法官负有阐明判决理由的法定义务,另一方面需要对现行刑事裁判文书进行改革。改变当前高度程式化的判决书格式,尽量减少条条框框的限制,给法官说理留出自由发挥的空间。在裁判文书中可将量刑说理部分单列,即用独立的文段专门展示量刑的证据、事实和理由。量刑理由大致包涵三项内容:一是根据基本犯罪事实和刑法分则的有关规定确定应当适用的法定刑幅度;二是根据基本的犯罪构成(既遂)在法定刑幅度内确定基准刑;三是对已经认定的各种情节作出量化评价,并以基准刑为参照,得出宣告刑结论。具体写法可因案而异,但以上三项基本内容则不可或缺。在强化裁判文书缠绵量刑理由的基础上,推行判决书的上网公开制度,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和评判。

加强职业教育提高量刑能力

作为现代社会的法官,不仅需要全面了解现行法律体系和娴熟地运用法律条文,而且要善于发现法律条文背后的意义和效果,善于弥补法律规范与社会生活之间的缝隙,善于从社会生活中发现、挖掘和提炼生生不息的规则,来消除法律的滞后性和不周延性,从而引导和促进法律的自我完善和社会的和谐发展。法官在量刑平衡中处于主导地位, 是具体刑罚的裁量者。法官的情感因素(道德品质、性格) 、认知因素及其对自然科学、人文科学的理解与了解,都在一定程度上或多或少地影响刑罚裁量。

量刑裁量的综合性和复杂性,决定了法官既要有系统的法律知识,还要有深厚的法学理论素养,并要掌握相关社会学、心理学、经济学、政治学和历史学等其它学科的一些相关知识以及现代科学技术知识。因此,应该围绕法官职业个性和专业要求,加强刑事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强化职业教育和岗位培训,努力提高刑事法官的专业素养和量刑能力,从而为实现量刑公正和均衡提供智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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