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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一”证据浅析

 仇宝廷图书馆 2017-12-18


 

作者:张新德 

发布时间:2003-03-07 16:35:07

 

 内容提要: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的过程中,对"一对一"证据的审查和判断,是正确处理单供单证案件的重点和难点。作者对"一对一"证据的概念与特点,审查与运用,学术争论等问题进行了探讨,对完善"一对一"证据的审查与运用工作具有一定意义。

    关键词:"一对一"证据   概念   特点   审查运用

 

    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的过程中,一项很关键的工作就是对证据的审查和运用,尤其是在起诉部门,一件案子是否能起诉成功,成败的关键就在于所收集到的有关案件的证据是否能形成一个符合刑事诉讼法要求的,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法律性并能够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证据体系。但是,在每个具体的案件中,其情况是复杂多变的,有些案件并不能形成统一完整的证据体系,有时甚至会遇到一些单供单证的案件,这就是所谓的"一对一"证据。对这种"一对一"证据的审查和判断是正确处理该类案件的重点和难点,司法实践中有很多成功的例子,也有许多失败的教训。笔者近年来一直工作在司法实践的第一线,不少此类案件都给我留下了许多的思考,以下就是本人对"一对一"证据的一些粗浅认识。

 

    一、"一对一"证据的概念与特点

 

    何谓"一对一"证据,法学界以及司法实践中有许多见仁见智的概念和种类划分,笔者认为比较恰当的概念应是:"一对一"证据就是指案件的主要事实只有两个可以直接证明案件的证据,但其内容是相互对立的。这种"对立"不仅指有罪与无罪的对立,还包括罪重与罪轻的对立。"一对一"证据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单纯式"一对一"证据,另一种是复合式"一对一"证据。单纯式"一对一"证据在数量上是绝对的,即只有这两个相互对立的证据;而复合式"一对一"证据在数量上并不绝对,围绕这两个直接证据还有一些零散的间接证据,但都不能形成完整统一的证据体系,在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上不能排除其他一切合理怀疑,并且这些证据的客观性和关联性都是值得怀疑的。

 

    依据上述,"一对一"证据具有以下特点。

 

    1"一对一"证据都是直接证据。直接证据是指能够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其证明力大于间接证据,在一个证据体系中一般处于核心地位,因此,只有"一对一"证据都属于直接证据时,才造成认定案件事实上的困难。

 

    2"一对一"证据的内容是对立。如前所述,这种对立包括有罪与无罪的对立和罪重与罪轻的对立。这也是"一对一"证据这个名称的来源。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罪重的证据,我们可以称之为控诉证据,反之,可以称之为辩护证据。

 

    3"一对一"证据大多是言词证据。言词证据是以人的陈述对案件事实起证明作用的证据。言词证据的形成要经历感知、记忆和表述三个阶段,任何一个阶段上出现问题,都有可能影响其真实性;另外,其他人为原因,如基于不良动机或外部压力而做虚伪陈述,也会使言词证据失真;同时,言词证据还具有不稳定性,时供时翻,时翻时证的现象也经常发生。因此,言词证据经常出现"一对一"的现象。

 

    4"一对一"证据在数量上都有限制。单纯式"一对一"证据的数量只有两份,复合式"一对一"证据数量上虽然不那么绝对,但主要证据也只有两份。

 

    由于"一对一"证据具有以上一些特点,在充分性上就有了缺陷,给正确定案带来很大困难。但只要我们认真对待、仔细审查,还是可以使其中的一些成为确实、充分的定案依据的。

 

    二、对"一对一"证据的审查与运用

 

    法律条文中对"一对一"证据的审查与判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司法实践中所采取的做法却是比较一致的。大体如下。

 

    1、对控诉证据进行审查。对控诉证据的审查主要是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来源。比如,案件事实是否为证人所亲身经历,证人提供证据或被害人进行陈述的动机、目的如何,动机不纯,目的不正,则其言必假。此外,司法机关收集、调取证据的方法、程序是否合法也是一个审查重点。

 

   2)证据提供者感知、储存和重述案件事实的主客观条件。许多情况下,即使证据提供者提供证据的动机和目的是纯正的,其提供的证据也不一定真实,因为它受到许多因素的影响。如证人或被害人的感知能力、记忆能力和表达能力是否存在缺陷,证人或被害人在进行感知、储存和重述案件事实的过程中是否受到外界自然的或人为的不良因素的影响。证人证言和被害人陈述只有在排除上述诸多不良因素的影响之后才可能是真实可靠的。

 

   3)证据本身。除了上述两点外,对证据本身的审查也是非常重要的。审查的内容包括:证据内容前后是否一致,有无矛盾是否合理;同一证据提供者前后提供的几份证据之间有无矛盾,是否稳定,有无大的出入在复合式"一对一"证据中,还应该看主要证据与其他的间接证据是否能相互认证。虚假的证据不符合案件客观事实,必定破绽百出。

 

    2、对辩护证据的审查。"一对一"证据中的辩护证据大多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对它的审查方法大体上与对控诉证据的审查方法相同,但侧重点应在于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供述和辩解时的动机和目的,以及司法机关获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的方法和过程是否合法

 

    值得一提的是,有的办案人员在审查过程中,往往因为辩护证据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就想当然地认为其可信度差,审查起来不重视,而轻信控诉证据,这种思想与做法是完全错误的。它不仅不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查明案件的客观事实,容易造成冤假错案

 

    此外,在对"一对一"证据进行审查和判断时,还应该将控诉证据与辩护证据结合起来审查,对两者能够相互认证的部分案件事实应予以认定,对两者的矛盾之处则应结合其他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力争查明案件的客观事实,若确属疑案,则应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做无罪宣告。

 

    三、对"一对一"证据的思考

 

    "一对一"证据这种特殊的证据形式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引发了许多的争议。有两种观点比较有代表性:

 

    一种观点认为,对于"一对一"证据的运用应当从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角度出发。对单纯式"一对一"证据应当完全遵照"无罪推定"的原则,疑罪从无;而对复合式"一对一"证据也只能在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相互认证达到一定程度后才可采信。

 

    另一种观点认为,"一对一"证据的运用应从对犯罪的打击和保护社会利益的角度出发,主张对于复合式"一对一"证据只要证据之间能够相互认证,可以反映案件基本事实,合理排除矛盾,就可以采信;而单纯式"一对一"证据也不是"一棍子打死",可以将两个相互对立的证据联系起来,根据与案件有关的具体情况酌定。

 

    笔者比较赞同后一种观点。"一对一"证据的两个证据内容上虽然是对立的,但它们是对同一案件事实的反映,它们之间是有内在联系的。我们完全可以将其联系起来,相互认证是否真实,是否反映了案件的客观事实。对于一致的部分,就可以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根据我国当前的国情,司法人员的整体素质不是很高,侦查技术手段还相对落后,对每一个案件都要求取得充分的证据是不现实的,对定案证据的"确实、充分"的标准做过高要求,在我国的现实情况下,将会放纵许多犯罪,这对维护社会稳定,打击犯罪是很不利的。

 

    目前我们对"一对一"证据的研究还远没有达到实践的要求,理论研究跟不上,使这种特殊的证据形式的审查与运用遇到了许多的问题。因此,笔者在这里浅谈一些对"一对一"证据的思考,希望能对完善"一对一"证据的审查与运用工作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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