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 2010年5月,中央决定设立霍尔果斯国家级经济开发区,2011年9月国务院下发《关于支持喀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33号文”),将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的建设提升到国家战略层面,定位为“向西开放的重要窗口”,致力于把霍尔果斯打造为“优惠政策洼地”。 税收优惠 财政奖励 在《国务院关于支持喀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建设的若干意见》文件的基础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会同自治区相关部门出台了《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凡是被列入目录内的行业均可根据《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霍特管办发[2013]33号)享受企业所得税五免五减的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五免五减”政策 根据《关于支持喀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33号文,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企业所得税实行“五免五减”的优惠政策,即在2010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对经济开发区内新办的属于重点鼓励发展产业目录范围内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五年免征优惠。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是指产业项目已建成并投入运营后所取得的第一笔收入。 个人所得税 根据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有关政策,个人所得税可以根据纳税人单月在园区内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额地方留成部分给予补贴奖励,具体标准为:当月缴纳个税在1000元-2000元人民币部分,奖励比例为其在园区实际缴纳个税地方留成部分的70%。当月缴纳个税在2000元-4000元人民币部分,奖励比例为其在园区实际缴纳个税地方留成部分的80%。当月缴纳个税在4000元人民币以上部分,奖励比例为其在园区实际缴纳个税地方留成部分的90%。 其他税收奖励政策 除以上税收优惠外,霍尔果斯开发区对新设立企业(无论是否在目录内),纳税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在霍尔果斯园区实际缴纳税款,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及附加税等当年留存地方财政的总额在100万至300万元、300万至500万元、500万至1000万元、1000万至2000万元、2000万至5000万元、5000万至1亿元、1亿元以上的,可分别按留存总额15%、20%、25%、30%、35%、45%、50%的比率予以额外奖励。 股权投资类企业优惠政策 霍尔果斯政府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暂行办法》(新政办发〔2010〕187号)出台了扶持政策。 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类企业所得税为零,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率为20%,地方分享部分的50%拨付企业,实际税率为16%。 上市优惠政策(IPO绿色通道) 除前述税收优惠外,注册地为新疆的企业在上市方面也享有优惠政策。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在京签署的《关于发挥资本市场作用进一步支持新疆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合作协议》战略合作协议(“合作协议”),证监会对符合条件的新疆企业申请首发上市(IPO)、新三板挂牌,适用“即报即审、审过即发”政策,即上市的“绿色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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