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必须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逾期不按规定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视为自动放弃其应有的权益。凡自征地工作组现场调查之日起,在征地范围内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手续;征地范围内的违法、违章建筑物、构筑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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