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 锡 市 人 民 政 府 土地征收方案公告 〔2012〕第154号 2012年12月20日,江苏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有关规定,以苏政地〔2012〕823号批准征收集体土地35.3791公顷。现将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WX滨-2012-106(吴都路与瑞景道交叉口东南侧地块) 二、征收土地的位置 吴都路与瑞景道交叉口东南侧 三、被征地村(组)及面积 华庄街道龙渚社区24.1448公顷 其中:耕地6.0685公顷 四、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及安置办法 (一) 土地补偿费标准: 按锡政发〔2011〕161号和锡政发〔2004〕103号文件执行 (二) 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锡政发〔2011〕161号和锡政发〔2004〕103号文件执行 (三)土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 按锡政发〔2011〕161号和锡政发〔2004〕103号文件执行 (四)青苗补偿费标准: 按锡政发〔2011〕161号和锡政发〔2004〕103号文件执行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的安置办法 按锡政发〔2011〕161号和锡政发〔2004〕103号文件执行 六、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其他权利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及其它证明资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土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同时请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人在公告之日起15日内到当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缴回土地证书,逾期不办理的,将由当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直接予以注消。 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七、征地补偿登记的时间及地点
八、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特此公告 无锡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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