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观归责理论对司法实践有哪些指导意义
2013.07.11
“客观归责理论”是相对于“主观归责理论”而言的。
主观归责说从行为人的主观上来判断一个人恶性及应受惩罚的必要性,这在封建法和教会法中盛行,正所谓“诛人诛心”,它规制人的思想,它的归责依据为行为人的主观恶意,比如谋反谋逆这样的罪行,可能行为人并未采取实质性的行动,但只要显露出些许的不同政见便可能招致牢狱之灾,欲加之罪何患无辞。因为一个人的主观意向是无形的,不可捉摸,没有人可以具体描述人的主观形态,所以这也给司法不公正留下了极大的隐患,法官可以仅凭主观臆断而随意定案。
而“客观归责理论”则是法治的极大进步,因为它加进了人类理性的成分,它主要根据一个人的行为来适用法律,它更加科学,而且有一个统一的标准,有外在的可以被人所掌握的形态。对于司法来说,它更加重视证据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诉讼法中的证据理论即为明证,无论民事诉讼还是刑事诉讼都强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同时他也限制了法官的主观擅断,使司法更加公平公正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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