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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归责理论的成就史及批判——兼论对犯罪论体系进行修正的必要性。不仅如此,该做法还包含着危险:关于举动规则之法以及不法举动的问题,如果我们不是将其作为独立的问题并根据其自身的关键性标准去加以探讨,而是错误地将之当作结果归责之次级问题的下位要件,那就存在一种危险,即我们将因此忽视那些用于判断不法举动是否成立的重要标准,... 阅48 转2 评0 公众公开 20-02-26 15:34 |
对于我国刑法总则“共同犯罪”一节之规定,传统的共同犯罪理论历来认为,正犯、帮助犯等概念被涵括在主犯、从犯与胁从犯的规定之中,与刑法第29条规定的教唆犯一起构建起区分制的基础。但在整体内部,基于构成要件明确性的要求,以及发挥刑法一般预防机能和合理体现不法程度轻重的必要,应根据各参加者在整体犯罪行为中的贡献,在不法阶层便区... 阅274 转1 评0 公众公开 18-11-21 14:18 |
Attention:罗克辛将降低风险的行为与替代性风险的行为加以区分,前者不具有客观归责,后者虽具客观归责但违法阻却。4、合法的替代行为和风险提高理论。德国司法判决认为,“当那种有意识地借助这种危险而进入的风险得以实现时,行为人自我负责的和已经实现的自我危险并不属于一种身体伤害或者杀人犯罪的构成。一个仅仅造成、使其能够或者要求这... 阅24005 转87 评0 公众公开 18-11-19 20:59 |
从而,即使先行行为是合法行为,只要其创设或者提高了风险,先行行为人就负有降低或避免风险实现的作为义务。而在⑦丈夫取钱案中,法院认为,行为人由于过失行为而使得被害人生命陷入危险状态,其在半路逃跑的行为确实维持了法所不容许的风险,但是又有丈夫没有及时将被害人送往医院救治行为的介入,在具备清楚认识与自由意志的情况下,如果不... 阅468 转4 评0 公众公开 18-11-19 20:14 |
[3]按照传统观点,先行行为之所以能够引起不作为犯罪的成立,关键在于这种先行行为将某种法益置于危险境地,通常来说,应当赋予行为人义务去排除该危险状态,但行为人未采取措施,导致了法益损害结果发生,这种不履行义务的不作为该当了作为犯的构成要件,从而成立犯罪,也就是行为人未履行排除危险的义务成为判断的关键。如果某一行为包括合法... 阅420 转1 评0 公众公开 18-11-19 20:06 |
因为根据客观归责理论,如果行为人由于容许的风险造成了这种结果,那么行为人就没有实现客观的犯罪构成要件,既便他在引起结果方面以故意而行为,行为人同样没有实现客观的犯罪构成要件。如果把这个公式套用到主观的犯罪行为构成上,那就是说:如果行为人认为自己的行为是如此之危险,以至于他作为信守法律并理性决断的公民出于避免结果的缘故... 阅1 转自缄 公众公开 18-11-19 14:22 |
在假想的因果流程中,需要进行因果检验的行为完全没有出现。当行为人通过违反注意义务的行为引起了结果的发生,如果不通过更加准确地分析行为与结果的因果关联,又如何能区分出能够肯定归责的和不能肯定归责的因果流程呢?连贯性要求意味着,行为中法所不允许的行为属性不能仅是任一因果链条中的必要环节,而必须是一个经由一连串法所不允许的... 阅361 转10 评0 公众公开 18-02-14 09:29 |
第一层检验,行为是否制造不被容许的危险,主要说明,降低风险的行为,等于没有制造危险,因此不能将结果归咎于此行为。(一)降低危险等于没有制造危险。有些个案,行为人虽然制造了不被容许的危险,而且也引发了结果,但是,如果危险与结果间的关系,不在构成要件的效力范畴内,那么结果的发生,仍然不可归咎危险行为。依照客观归责理论,降... 阅3244 转33 评0 公众公开 17-12-18 15:42 |
Attention:罗克辛将降低风险的行为与替代性风险的行为加以区分,前者不具有客观归责,后者虽具客观归责但违法阻却。4、合法的替代行为和风险提高理论。德国司法判决认为,“当那种有意识地借助这种危险而进入的风险得以实现时,行为人自我负责的和已经实现的自我危险并不属于一种身体伤害或者杀人犯罪的构成。一个仅仅造成、使其能够或者要求这... 阅8906 转90 评0 公众公开 17-12-18 15:40 |
客观归责理论对司法实践有哪些指导意义。主观归责说从行为人的主观上来判断一个人恶性及应受惩罚的必要性,这在封建法和教会法中盛行,正所谓“诛人诛心”,它规制人的思想,它的归责依据为行为人的主观恶意,比如谋反谋逆这样的罪行,可能行为人并未采取实质性的行动,但只要显露出些许的不同政见便可能招致牢狱之灾,欲加之罪何患无辞。 阅93 转5 评0 公众公开 17-12-18 15:38 |